侦查思维中形成侦查假说的步骤

二、侦查思维中形成侦查假说的步骤

侦查假说的形成过程与方式是复杂多样的,既没有唯一的“逻辑通道”,也没有普遍适用的机械程序。但是,就侦查活动特别是侦查思维的一般程序或者规律而言,侦查假说的形成大致需要经历两个步骤:初始阶段和完成阶段。

(一)形成侦查假说的初始阶段

形成侦查假说的初始阶段,是指侦查人员根据已经获得的、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材料、相关理论知识以及现行法律规定,通过推理等思维加工方法提出初步的、常识性的猜想。

1.根据初步加工的犯罪事实材料进行推测

在对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初步加工后,不能停留于此,必须对其进行再次加工,这就是所谓的“案情分析”。对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再次加工主要借助于思维,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初步加工的犯罪事实材料进行推测。推测是基于初步加工的犯罪事实材料、旨在形成侦查假说的推理和诸如直觉、顿悟、猜测或者想象的非推理。换言之,推测就是在一些案情事实基础上(或者假设上)做出异于或超出这些事实(或假设)的猜测。因为推测包含直觉、顿悟、想象这些非推理形式,所以在逻辑上,“推测”一词不等于“推理”,推测包括推理。

推测的要素应当包括:前提(直接或间接的观察所得事实)、背景根据(案情背景和知识背景)、假设(假定性的前提)、推断方式(推理、直觉、灵感和联想)、结论和置信度。

无疑,推理是推测的主要形式。在侦查思维中,不是所有的推理都会被运用。笔者粗浅地认为,侦查思维中常用的推理类型主要是类比推理、假言推理、直言三段论和选言推理。不难理解的是,建立侦查假说的整体过程具有或然的性质。当然,直觉的作用不容忽视。

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至关重要。可以区分专家和新手的主要方面是知识储存中的特有知识。西蒙称,专家的技能是以大量思想成果为基础的,顿悟和直觉在认知中,与分析没有明显的界限。在较为复杂的情景中,更复杂的分析在所难免。为此,有学者提出了“侦查意识”这一概念。为了迅速、准确、及时作出推测,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诸如物证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储备作为背景知识。

在这一初始阶段,诸如枚举推理、类比推理、回溯推理等或然性推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观察到的相对有限的案情事实出发进行推理,作出对案件其他事实进行猜测的侦查假说,是富有创造性的,也是需要创造性的,需要侦查人员进行逻辑思维的概括升华或者跨域迁移。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的现场,侦查人员经过初步勘查,只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所遗留下的一双长25厘米的深蓝色旧泡沫拖鞋。面对这仅有的线索,侦查人员丝毫没有气馁,对这双鞋子进行了分析研判,发现了一些细节:(1)鞋子上有点状油漆;(2)鞋子的裂缝之内有河沙、石灰、水泥和碎石,鞋带上捆的铁丝是捆钢筋用的铁丝;(3)鞋底上有月牙状裂纹。

针对这些看起来极为平常甚至毫不起眼的事实,侦查人员分别进行推测,提出如下初步猜测:(1)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从事刷漆工作的,至少他曾经到过刷漆的地方;(2)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建筑单位从事土石建工作;(3)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经常穿这双鞋子来回到工作地点才导致此种磨损。(https://www.daowen.com)

2.根据推测的结论提出竞争性侦查假说

如上所述,建立侦查假说的整体过程具有或然的性质,这主要是指侦查推理的结论或者其他非推理的侦查推测的断言具有或然的性质。无论它们在逻辑上是否相对于前提必然真,它们由于尚未诉诸证据进行检验,因而事实上不是必然真,而仅仅是可能真的。这种具有猜测性、解释性、假定性、科学性、倾向性的结论或者断言就是前述的所谓侦查假说。提出侦查假说是为了对初步加工的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进行合理解释。

侦查假说是科学假说概念在侦查思维中的移植和运用,但是侦查假说具有不同于科学假说的显著特征。侦查假说与科学假说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侦查人员提出侦查假说的目的在于探究事实真相,而不是发现经验定律进而形成理论;侦查假说是关于刑事个案的特定性的具体事实猜想,而不是关于一类刑事案件的共性或者规律;侦查假说具有具体针对性,不具有普遍抽象性;在判断形式上,侦查假说的一般形式为可能单称判断:“某刑事个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某人或者某些人”(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或者“某人可能涉嫌某刑事案件”(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由于误解了波兰齐姆宾斯基著的《法律应用逻辑》中互不相容的竞争性侦查假说的观点,有些学者提出了建立侦查假说必须穷尽的要求。这种误解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一个侦查假说穷尽了一切可能性,那么该侦查假说就是一个必然真实的选言判断。这样的侦查假说既然是必然真的,其真值就是确定的,不再具有假定性和倾向性了,也就不称其为侦查假说了。

从一般假设到侦查假说,需要逻辑的审慎和保留。一般假设转变侦查为假说应当经历初步审查和检验过程,一个侦查假说建立应当是抉择的结果(当然还保留着谨慎)。侦查假说总是渗入了侦查人员的态度,是有相当偏向性的。一种认知上不确定的问题有多种解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一个考虑全面的侦查人员对问题的解释可以作出多个不同的假设,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步骤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就会审慎地排除多样的假设,对不能证伪的并存假设给予比较。也就是说,作为对已有案情事实的解释,可能存在多个竞争性侦查假说。

(二)形成侦查假说的完成阶段——对竞争性侦查假说进行初步筛选

所谓竞争性侦查假说是指不可能都真的一系列侦查假说,因为对于同一个案案情事实,最接近真相的侦查假说只可能有一个,不可能有多个。既然这些竞争性侦查假说不可能都真,它们的真假程度也势必不同,那么侦查人员没有必要全部予以采信;由于侦查时效等法定条件的限制,侦查人员也没有可能全部予以采信。因此,如果形成了竞争性的侦查假说,那就必然存在一个对它们进行初步筛选的程序。

初步猜测确定之后,侦查假说的形成进入完成阶段。所谓形成侦查假说的完成阶段是指从已经确定的初步猜测出发,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案情事实材料,进行系统说明和解释,以形成一个比较严密、完整而确定的侦查假说。在上述的盗窃案中,侦查人员将形成的初步猜测进行整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侦查假说:“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一个经常穿着泡沫拖鞋在基建单位工作或者出入建筑单位的人员。”

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主要运用演绎推理方法。因为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扩大侦查假说的解释力,以便确定侦查假说尽可能真实或者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侦查假说的功能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侦查假说对于其他已经查明的案情事实能够给予圆满解释;二是侦查假说能够推导出较多的可由经验检验的未知事实。实际上,这一阶段也就是对经过择优后的初步猜测进行系统论证和推导,一方面用初步猜测来解释通过侦查获得的其他案情事实材料,弄清楚该初步猜测的解释能力如何;另一方面从择优后的初步猜测出发,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和案件事实,推导新的未知案情,以此指导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一般而言,对已知案情事实能够解释得越多,该侦查假说也就越可能真实;预测的未知案情得到证实的越多,该侦查假说也就越可能真实。

如果在侦查思维中尚未或者一时不能形成侦查假说,则会形成所谓的“无头案”。无头案是思维停顿于案情发现阶段,无法建立倾向性侦查假说的案件。无头案在逻辑上多体现出紊乱的特征。有时是毫无线索,没有什么有价值的想法;有时是线索纷乱,猜测歧出却无定见;有时某些重要线索没有被注意,重拾线头时已经无从进展。总之,无头案使侦查困顿于猜测或者茫然,不可能建立侦查假说,因而也没有强有力的求证方向。

在某些无头案中,警方也会有嫌疑人,甚至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是否内心相信业已形成的侦查假说,是有“头”无“头”的实质区分标准。任何无头案都意味着侦查人员的束手无策,因而也是使侦查人员最尴尬的案件。但实事求是地讲,侦查人员未必都有过错,特别是一些重大影响案件,刑事侦查可能会受到制约,破案不单纯是方法问题和技术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