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含义、公理和特征
(一)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含义和公理
1.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含义
直言三段论是直言推理的主要形态,也是三段论推理的常见形态。直言推理是指以若干个直言判断为前提推出另一直言判断或者包含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的推理。三段论是以两个判断作为前提,一个判断作为结论,总共三个判断构成的推理形态,包括多种不同的类型。但是在不严格的意义上,人们通常将直言三段论简称为三段论,或者将三段论限定为仅仅指称直言三段论。为了不致引起不必要的混乱,笔者还是采用直言三段论这一术语。
较早系统研究直言三段论的是古希腊的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他的逻辑著作被后人编为《工具论》,它是古代最完备的一部逻辑著作。该书所包含的各个部分及其内容如下:《范畴篇》(Categories)主要研究各类语词及其意义;《解释篇》(On Interpretation)主要研究语言和思想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判断之间的关系;《前分析篇》(Prior Analytics)主要研究正确推理的普遍形式——直言三段论和模态三段论;《后分析篇》(Posterior Analytics)主要研究对话和辩论的理论和方法;《论辩篇》(Topics)和《辩谬篇》(On Sophistical Refutations)主要研究对话和辩论中的各种谬误。
直言三段论主要出现于《工具论》中的《前分析篇》之中,并且成为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传统词项逻辑的核心,这种逻辑是建立在词项“包含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主要是一种词项逻辑或者类逻辑。后来,经过逻辑学家的不断充实完善,直言三段论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成熟和完备的推理模式。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是指侦查思维中的这样一种推理:前提是两个包含一个共同概念的已知直言判断,结论是一个断言这两个直言判断的剩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新的直言判断或者包含这样的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
2.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公理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依据的公理主要是曲全公理和存在公理。
(1)曲全公理
曲全公理是说,凡是论谓全体的必亦论谓部分。从概念的外延方面说,表示类的包含关系,即副类包含在全类中;从内涵方面说,则表示:凡是论谓全类的,也论谓其中之副类。其换个说法就是:凡是对一类对象有所断定者,对该类中的每一个子类也必有同样的断定;具体而言,凡是对一类对象有所肯定者,对该类中的每一个子类也必有同样的肯定;凡是对一类对象有所否定者,对该类中的每一个子类也必有同样的否定。类包括空类、个体类、有限类、无限类和全类。(https://www.daowen.com)
(2)存在公理
存在公理也称存在预设、“主项非空”预设或者存在含义,“如果一个判断之为真需要主项类至少有一个成员,那么我们就说该判断有存在含义”[62]。也有学者认为,一个直言判断,如果其主项和谓项所指称的类不是空类,那么就说它具有存在含义。[63]笔者认为,侦查思维中的概念大多是实概念,直言判断都是以主项非空为基本预设的。
(二)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特征
1.从构成概念上看,直言三段论是由三个各自出现两次的不同概念即小项、中项和大项构成,而且中项在直言三段论中处于核心地位
一个标准的直言三段论必须包括而且仅仅包括三个不同的概念,即中项、小项和大项:中项是指直言三段论中在一个已知判断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和另一已知判断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的共同项,小项是指直言三段论中推出的新判断的主项,大项是指直言三段论中推出的新判断的谓项。直言三段论的三个概念在两个已知直言判断和推出的直言判断或者或然性判断所包含的直言判断中各出现两次:大项在一个已知直言判断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和推出的直言判断或者或然性判断所包含的直言判断的谓项位置上各出现一次即出现两次,小项在另一已知直言判断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和推出的直言判断或者或然性判断所包含的直言判断的主项位置上各出现一次即出现两次;中项在一个已知直言判断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和另一已知直言判断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各自出现一次而不在推出的直言判断或者或然性判断所包含的直言判断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出现即出现两次。此外,在直言三段论的三个概念中,中项无疑是最重要的概念,处于核心地位。因为正是中项通过与大前提结合和与小前提结合,使得小项和大项产生联系以推出结论的。如前所述,直言判断实际上是陈述或者断言主项所指称的对象类和谓项所指称的对象类之间的关系。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陈述或者断言大项所指称的对象类和中项所指称的对象类之间的关系,小前提陈述或者断言小项所指称的对象类和中项所指称的对象类之间的关系。这样,借助于中项所指称的对象类,小项所指称的对象类和大项所指称的对象类之间的关系就可能揭示出来。正如牟宗三先生所言:“要想得到一个S—P的结论,必须加以中词M为中介,使M与P发生关系,为一段;再使M与S发生关系,又为一段;然后S与P即有关系可言,此为结论。”[64]
2.从构成判断上看,直言三段论的前提由两个直言判断构成,结论是一个新的直言判断或者包含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
任何推理的方向都是从既有前提推出结论,直言三段论亦是如此。直言三段论的前提由两个直言判断构成:中项结合大项形成的直言判断称为大前提,一般置于直言三段论的首位;中项结合小项形成的直言判断称为小前提,一般置于直言三段论的次位;由小项和大项结合而成的新直言判断或者包含该新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称为结论,一般置于末位。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一般是断言一般性原理和常识的全称判断,主要包括科学原理、经验常识和法律条文;小前提一般是断言某犯罪嫌疑人某一属性的单称判断,一般是针对某犯罪嫌疑人个体的,表现为“某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的形式;结论一般也是断言该犯罪嫌疑人另一属性的单称判断或者包含这样的单称判断的或然性判断,即断言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涉嫌犯罪、可能涉嫌何种犯罪以及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3.直言三段论的形式由直言三段论的式和格唯一地决定
直言三段论的式是指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所在的直言判断类型的组合。例如,如果某个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都是全称肯定判断,那么其式就是AAA。但是,仅考察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所在的直言判断的类型还不能完全揭示直言三段论的特征,特别是也不足以把式相同而中项在两个前提中位置上的不同区别开来。因此,必须深入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内部,考察中项在大前提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和小前提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的不同。这就涉及直言三段论的格的问题。直言三段论的格是指中项在大前提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和小前提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共同出现的位置特征。中项在大前提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和小前提的主项位置或者谓项位置上的不同组合共有四种情况,因此直言三段论有四个不同的格。
将直言三段论的式和格结合起来考察直言三段论,就能完全确定直言三段论的形式。表达一个直言三段论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按照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顺序将这三个判断的完整形式表述出来,其形式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直接判断该直言三段论属于哪一格。另一种方法是用格与式来简洁地表达一个直言三段论,其格式为“大前提的单字母形式+小前提的单字母形式+结论的单字母形式—所在格序号”,如AAA-1就表示第一格的AAA式。当然,这两种方法表示的直言三段论形式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AAA-1还原成完成形式就是MAP,SAM∴S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