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运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的合理性原则

三、侦查思维中运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的合理性原则

基于侦查思维中的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的上述缺点,为了确保得出真实结论,在侦查思维中运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时,侦查人员必须遵循一些合理性原则。

(一)确保选言判断的选言支至少相对穷尽,避免“假二择一”谬误

确保作为前提的选言判断的真实是确保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结论真实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侦查思维中运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时,必须确保作为前提之一的选言判断的真实。在难以做到绝对穷尽的情况下,确保做到事实穷尽。

如前所言,选言支穷尽对于选言三段论非常重要,它关系着作为选言三段论前提之一的选言判断的真假,从而最终关系着结论之真假。从某种程度上说,侦查思维过程就是从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种可能性的过程。因此,每一种重要的可能性,侦查人员都不应该有所遗漏或者轻视,应该积极重视。如果遗漏的选言支陈述的情况恰好就是陈述案情事实真相的那个选言支,那么侦查就要走弯路甚至形成暂时难以侦破的悬案。如此,则前功尽弃,功亏一篑,得不偿失,错失良机。侦查工作无论如何强调选言支穷尽,都丝毫不过分。侦查人员务必树立“穷尽选言支,至少也要相对穷尽选言支”的自觉意识。对此,侦探史上的传奇人物福尔摩斯曾深有感触地说:“一个侦探总是应该探索是否还有第二种可能性,并且防备确有这种可能性。这是侦查罪案的首要原则。”这里所谓的首要原则就是穷尽性要求。

基于“一切皆有可能”,选言支相对穷尽仅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次优选择,侦查人员只能在情非得已、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如此操作,不能以“时间紧、快办案”为理由,随意地忽视、排除一些选言支陈述的情况的可能性,而应该“在办案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穷尽各种可能情况的存在,即穷尽选言支。在这里,具备穷尽选言支的自觉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是一名优秀的办案人员所不可或缺的精神素质之一”[20]

选言支不穷尽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所谓的“假二择一”谬误(false dichotomy)。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推理中,推理者给出了一个形如“P或者Q”的选言判断作为前提之一,这个前提所提供的两种不大可能的选择好像是仅有的选择,然后从中排除一种推理者所不期望的选项,保留所期望的那个选项作为结论,这样的推理就会产生“假二择一”谬误。“假二择一”谬误,也称“假的双叉”谬误(false bifurcation)、“非此即彼”谬误(either-or fallacy)和“假二分法”谬误,就是人们所谓的“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果一个选言三段论前提中的二支选言判断是假的,那么它就犯了“假二分法”谬误。[21]人们经常在两个选项之间作出选择,而当时还有其他选择。如果选言判断的两个选言支没有穷尽所有的选言支,那么由于它们之间可能是“不能同真可能同假”的反对关系,该选言判断就可能是假的。在这种谬误中,没有一个选言判断所提供的选项就是所涉及情况中的仅有选项或者全部选项,因为事实上还存在着所涉及情况的至少第三种可能选项。

“假二择一”谬误是一种虚假预设谬误,它预设了:作为前提之一的选言判断的两个选言支穷尽了所有的选言支,因而必然为真。在“假二择一”谬误中,所提供的两种选项不仅没有穷尽所有可能的选项,而且所提供的两个选项都是不大可能的,甚至事实上为假的。对这种谬误,也可以说它制造了一个貌似真实,实际上确实假的或可能假的前提。[22]

在侦查思维中,有两种方法避免“假二择一”谬误。一种方法是列举某一选言判断所涉及的所有选言支,以事实排除其他选言支为真的可能性,保留暂时无法通过事实排除的剩余的两个选言支构成一个必然真的选言判断。另一种方法是以其中一个暂时无法通过事实排除的可能性“P”作为一个选言支,以所有剩余的暂时无法通过事实排除的可能性“非P”作为另一个选言支,形成一个形如“P或者并非P”或者“……或者其他……”的选言判断。如此形成的选言判断的两个选言支之间是矛盾关系,而且穷尽了所有选言支,因此可以确保作为前提之一的选言判断真实。

导致“假二择一”谬误的主观原因之一是对案情真相存在的各种可能性了解不足,或者不懂得选言判断对选言支穷尽的逻辑要求。侦查中常见的“这里或是第一现场,或是第二现场”“死者或是死于自杀,或是死于他人”“犯罪嫌疑人或是从大门进入室内盗窃的,或是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的”等选言判断在尚未排除情况可能性的情况下,都犯了这种错误。

(二)确保前提中的直言判断对选言判断的选言支的否定必须有充分证据,而且可以依次进行

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结论之得出是建立在直言判断对选言判断的选言支进行否定的基础之上的,这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比如,不具有作案时间、不在场证据就具有极强的否定排除作用。如果直言判断对选言判断的选言支的否定缺乏充分的依据或者理由,那么直言判断可能为真,结论的真实就是不能确保的。

为了否定选言判断中的选言支,有时候需要运用假言三段论。其方法是:在未知选言判断的某个选言支真假如何的情况下,先假设它为真;然后从该假设出发推出一个虚假的结论;从而反推先前的假设不成立,即不能假设该选言判断的该选言支为真;最后推出该选言判断的该选言支为假。这一过程采用的是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可以表示为:

如果P,那么E;

并非E;

所以,并非P。

如上所述,由于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的前提中的选言判断多是多支选言判断,加之在侦查的某个阶段上掌握的事实材料暂时难以充足,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中用直言判断否定选言判断的部分选言支时,不必一次性完成,可以随着事实材料的增多逐步推进、依次进行。也就是说,“在已有证据证实选言判断中的某个或者某些选言支为假的情况下,可以先行运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排除这个或者这部分选言支,得出一个新的选言判断作为结论;随着侦查的逐步推进以及掌握的事实材料的逐渐增多,再以该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的结论为前提之一,以否定其中某个或者某些选言支的事实判断为另一前提,再次运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得出另一结论……如此连续运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不断缩小侦查的范围,直到在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内确定那个或者那些最可能甚至唯一的选言支为止”[23]。这一过程可以表示为:

P或者(Q或者R);

并非P;

所以,Q或者R;

并非Q;

所以,R。

(三)将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的结论诉诸事实进行检验

运用选言三段论必然式得出的结论必须接受证据的验证,以具备直接证据的佐证力。尽管选言三段论必然式是一种前提之真可以保证结论之真的推理,但我们仍然不能对它的结论抱绝对置信的态度,而应该在此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找证据,从正面去证实它。选言三段论必然式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和遵守规则的,如果其前提都是真实的,那么得出的结论就具有逻辑上的真实性保证。但是,逻辑真实性不能代替事实真实性。如前所述,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的结论最终还仅仅是一种推论、一种假说,而不是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之依据,至多只能作为侦查办案的线索。为此,必须对选言三段论必然式的结论进行检验以判定其事实上的真假。


[1]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2]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3]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139页。

[4]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2页。

[5]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5页。

[6] 刘汉民:《逻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

[7] 朱武:《逻辑思维素质》,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8] 刘汉民:《逻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

[9]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107页。

[10] 陈波等:《逻辑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

[11]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12]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

[13]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

[14]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5页。

[15]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71页。

[16]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6页。

[17]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6页。

[18]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

[19] 印大双:《论侦查实践中的排疑法与选言推理》,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

[20] 刘汉民:《逻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21]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等:《逻辑要义》(第2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51页。

[22] [美]D·Q.麦克伦尼:《简单的逻辑学》,赵明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

[23] 马前进:《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常用三段论》,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