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假说演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基本模式
侦查假说对案情未知属性的断定范围超出了作为其依据的现有案情事实的范围。因此,即使提出的案情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也不能确保侦查假说之真实。也就是说,侦查假说是或然的甚至可错的,而不是确然的或者必然的:在诉诸事实之前,一个侦查假说仅仅可能或者大概是成立的,但是不能肯定是确实成立的。为了确定侦查假说是否成立及其成立程度,必须从侦查假说回到案情事实。
从侦查假说到案情事实的过程是将侦查假说诉诸新的案情事实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的过程。侦查假说的提出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侦查假说的验证同样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侦查假说在本质上是一个必有真假但是真假暂时未知的判断。侦查假说必有真假,才有可能诉诸检验判定其真假;侦查假说真假未知,才有必要诉诸检验判定其真假。
侦查假说主要是为了解释为何一个案件现象会如此发生,它为预测和倒推提供基础。预测是宣称某一现象将会在一组特定情况下出现,倒推是宣称某一现象已经在一组特定情况下出现。侦查假说的检验是通过倒推和预测来实现的,基本理念是:如果侦查假说预测和倒推的某一现象最后被证实,那么该侦查假说可能为真;如果侦查假说预测和倒推的某一现象最后被证伪,那么该侦查假设很可能甚至必然为假。在这个意义上,预测和倒推为检验侦查假说提供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侦查假说的证伪比证实更有价值,因为证伪的侦查假说越多,表明剩余的侦查假说的可靠性越大,侦查人员向刑事个案的真相又逼近了一步。如果一个侦查假说是难以证伪甚至不能证伪的,那么该侦查假说的可靠性无疑更高。因此,侦查假说的检验应该遵守先证伪后证实的原则。一个恰当的侦查假说必然是可检验的,也必须接受检验。
(一)侦查假说证伪的合理性原则和基本模式
在侦查初期,侦查人员对案件相关信息掌握得不全面,或者无法厘清若干信息中哪些与案件有关,或者未能理顺案件信息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能导致提出的侦查假说不符合客观事实,或者会形成若干竞争性的侦查假说。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侦查人员掌握的案情事实材料也会越来越丰富、全面和深入,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也会越来越清晰、全面和深刻。于是,错误的侦查假说必然被排除,或者重新提出另一侦查假说,或者在多元竞争性的侦查假说中排除其中的若干个,保留暂时未被证伪的侦查假说。
如同提出侦查假说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一样,证伪侦查假说同样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二者区别在于:提出侦查假说所依据的事实可以是不充分的,但是证伪侦查假说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充分的。
1.侦查假说证伪的合理性原则
(1)如果某一侦查假说不能解释同一刑事个案中的其他大多数案件事实,那么它应该被排除
侦查假说不能解释某一案情事实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侦查假说与某一案情事实之间丝毫不存在内容上或者实质上的关联,或者即使侦查假说与某一案情事实之间存在内容上或者实质上的关联,但是这种关联极其微弱乃至可以忽略不计;另一种情况是从某一侦查假说推导或者蕴含出了与某一案情事实对立甚至矛盾的推论。
有学者认为,否定一个侦查假说比提出一个侦查假说要求更严格,也更困难。[8]在提出侦查假说时,侦查人员只需要根据已有案情事实材料和相关背景知识即可提出可靠性不同的侦查假说;而否定一个侦查假说,必须具备足以证伪该侦查假说的充分事实才行。一般而言,提出侦查假说是或然性的,而证伪侦查假说则是必然性的,至少在特定的刑事个案的特定时空环境下,侦查假说的证伪是必然的。这里需要区别非事实和未知事实的差别。
(2)避免对侦查假说进行“特设性”修正
当侦查假说面临不利证据而被证伪时,为了使得侦查假说不被证伪,有些侦查人员倾向于引进新的特设性因素来修正该侦查假说,如果修正后的侦查假说仍然面临不利证据的证伪威胁,继续引进特设性因素来修正修正后的侦查假说……这些修正就称为特设性修正,因为它们只是单纯为覆盖某些问题或者解释提出侦查假说时没有发现的异常而引入的。之所以被称为特设性修正,是因为未经任何证实或者论证的这些修正被不恰当地加入侦查假说之中。特设性修正的问题之一在于它的目的是使得面临证伪的侦查假说被不断修正后能够获得证据支持。当侦查假说被不断修正时,侦查假说逐渐变成了自我支持而不再需要什么证据了,变成了纯粹的自圆其说。特设性修正的另一问题在于:由于不断增加特设性修正,侦查假说势必变得越来越复杂,以致侦查假说的检验变得越来越难乃至于不可能。
2.侦查假说证伪的基本模式
参照波利亚提出的合情推理,按照结论的虚假性逐渐递增的顺序,侦查假说证伪的基本模式可以分为两种。[9]
(1)弱化证伪模式
如果H真,那么E真;
E较不可能为真;
所以,H较不可能为真。
(2)强化证伪模式
如果H真,那么E真;
E假;
所以,H假。
该模式采用的推理是假言直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大前提为一确定真实的假言判断,小前提是对大前提的后件的否定,结论是对大前提的前件的否定。从逻辑上看,基于真实前提的结论具有必然性,并且H为假的可能性不可能低于E为假的可能性。
(二)侦查假说确证的合理性原则和基本模式
1.侦查假说确证的合理性原则
(1)如果某个侦查假说能够解释已有案情事实并且能够预测先前未知的事实,那么该侦查假说很可能为真
如果某一侦查假说不仅能够解释大多数甚至所有新发现的已知案情事实,并且还能够把它要解释的那些所有事实合理地联系在一起,那么该侦查假说很可能为真。如果某个侦查假说是真的,就能够解释已经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何以如此。不仅如此,这些事实还要能够被侦查假说串联起来。侦查假说不仅要能够解释已知案情事实,而且解释的已知案情事实还要尽量多。换句话说,就是侦查假说必须涵盖所有该侦查假说所要解释的事实。
此外,如果某个侦查假说能够预测先前未知的事实,那么该侦查假说更有可能为真。一个侦查假说如果能够正确预测先前未知的现象,就是富有成果的。有很多案情事实,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着,只不过侦查人员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发现或者觉察到。这种案情事实称为未知的既成事实。如果某个侦查假说预测到了这些未知的既成事实,那么该侦查假说的可靠性无疑会增加不少。
(2)如果基于侦查假说的预测为真,那么倾向于表明该侦查假说为真
所谓预测是指对尚未发生但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断言,所谓基于侦查假说的预测是指以侦查假说作为前提之一,运用有效的思维方法推出的预测性结论。如果基于侦查假说的预测最终未成为事实,那么倾向于表明侦查假说为真,该预测也就成为支持侦查假说的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成功的预测也仅仅倾向于表明侦查假说真,并不表明侦查假说必然真或者事实上真。
2.侦查假说确证的基本模式
参照波利亚提出的合情推理,按照结论的真实性逐渐递增的顺序,侦查假说确证的基本模式可以分为五种。[10]
(1)极弱确证模式
如果H真,那么E真;
E几乎总是可能真;
所以,H微乎其微地多一点可能真。
(2)弱化确证模式
如果H真,那么E真;
E更可能真;
所以,H稍微更可能真。
(3)基本确证模式
如果H真,那么E真;
E真;
所以,H更可能真。
(4)平衡确证模式
如果H真,那么E很可能真;
如果H假,那么E几乎不可能真;
E真;(https://www.daowen.com)
所以,H更可能真。
(5)强化确证模式
如果H真,那么E真;
如果H假,那么E几乎不可能真;
E真;
所以,H极有可能真。
这些确证模式采用的推理都是假言直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大前提为一确定真实的假言判断,小前提是对大前提的后件的肯定,结论是对大前提的前件的肯定。从逻辑上看,基于真实前提的结论仅仅具有或然性,且H为真的可能性不可能高于E为真的可能性。从实际上看,能够导致某种结果E的因素或者条件未必就是或者未必仅有侦查假说H。这样,在从某种结果逆推产生该结果的可能条件时,得到的关于可能条件的判断就不是确然的,而只能是或然的。尽管如此,E的真实还是为侦查假说H为真提供了某种程度的证据。
当证据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达到充分支持或者确保侦查假说真实时,侦查假说就得到了证实。
(三)多元竞争性侦查假说选择的合理性原则和基本模式
1.多元竞争性侦查假说选择的合理性原则
(1)如果相互竞争的多个侦查假说中的某个侦查假说比其余侦查假说能够解释更多的现象,那么该侦查假说更可能为真
在相互竞争的侦查假说中,谁能够合理解释的已知事实越多,谁的可靠性也就越高。在侦查思维中,当一个侦查假说要解释反常现象即一个不能基于已接受的假说或者理论来解释的事实时,该原则尤其重要。如果某一侦查假说能够解释反常现象,还能够解释基于另一侦查假说所能解释的事实,往往宣示了该侦查假说优于其余侦查假说的基础。
(2)如果相互竞争的多个侦查假说中的某个侦查假说比其余侦查假说能够更精确地解释现有已知事实,那么该侦查假说更可能为真
如果相互竞争的侦查假说中某一侦查假说比其余侦查假说解释事实或者数据的精确度更高,那么它的可靠性也越大。精确性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增加侦查假说的可靠性。如果一个侦查假说的预测仅仅是由于无关的因素偶然地被证实,那么这就是一个巧合。而一个侦查假说的预测越精确,出现这种巧合的可能性也越小,侦查假说由预测成功得到的支持也越强。侦查假说预测的精确性体现在预测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后果、可能性等具体和可以量化的要素上。
(3)如果相互竞争的多个侦查假说都能较好地解释某一现象,但是其中一个侦查假说牵涉较少的理论假定,那么这个牵涉较少理论假定的侦查假说更有可能为真
两个竞争性侦查假说可能都是相关的和可检验的,可能都与原有理论协调得一样好,甚至可能具有大致相当的预测力和解释力。在这样的情形下,侦查人员会倾向于选择比较简单的那个侦查假说。
该准则也称简洁性准则。该准则来源于中世纪的逻辑学家威廉·奥卡姆提出的“若无必要,勿增实体”,所以也称“奥卡姆剃刀”,意即剃掉一些不必要的理论假定,保持最简单、最核心的因素。
2.多元竞争性侦查假说选择的基本模式
参照波利亚提出的合情推理,按照结论的真实性逐渐递增的顺序,多元竞争性侦查假说选择的基本模式可以分为四种。[11]
(1)两个侦查假说H1和H2不可能同真;
H2真;
所以,H1假。
(2)两个侦查假说H1和H2不可能同真;
H2更可能真;
所以,H1较不可能真。
(3)两个侦查假说H1和H2不可能同真;
H2较不可能真;
所以,H1稍微更可能真。
(4)两个侦查假说H1和H2不可能同真;
H2假;
所以,H1更可能真。
(四)侦查假说证明的基本模式
侦查假说的证实和证明是不同的:侦查假说的证实表明了一个侦查假说何以为真,侦查假说的证明表明了一个侦查假说为何必真[12];侦查假说的证实表明了一个侦查假说事实上的真,而侦查假说的证明表明了一个侦查假说逻辑上的真。
1.反证法
如果H假,那么E必然也假;
但是,E真;
所以,H假是不可能的,
即,H必然真。
2.独立证明法
两个侦查假说H1和H2不可能同假;
H2假;
所以,H1必然真。
【案例】2017年5月2日下午,某镇村民孙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5月2日早晨,他到去世多年的父母的坟墓前看看时,忽然发现父母的坟墓被人刨开,里面的两个骨灰盒不翼而飞,神秘失踪。更让孙先生感到愤怒的是,犯罪嫌疑人竟然直接将父母的骨灰胡乱抛撒在坟墓旁边。
究竟何人如此丧心病狂,胆大妄为,猖狂至极,挖人祖坟呢?其目的又是什么呢?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判:有人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与孙先生家有仇;有人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漫无目的地恶作剧;有人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想偷盗骨灰盒拿去卖;有人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想偷盗坟墓中的随葬品。
就在当地警方展开侦查后,先后不断又有好几户村民报警称,他们家的祖坟也在同一天被撬开过。经过初查,这些村民所言皆为事实。那么犯罪嫌疑人到底是谁呢?警方注意到,似乎有些巧合的是,这些离奇的案件不仅是在同一天发生的,而且这些坟墓位于同一片。于是当地警方认为,这些案件应该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作为。
当地警方经过询问后发现了新的案情事实,侦查人员先前所作的推断多数也因此不再成立。“犯罪嫌疑人与孙先生家有仇”的推测不能解释犯罪嫌疑人为何挖了这么多坟墓,因为犯罪嫌疑人不是和这些受害人都有仇;“犯罪嫌疑人漫无目的地恶作剧”的推测不能解释为何有些骨灰盒被偷走而有些骨灰盒没有被偷走;“犯罪嫌疑人想偷盗坟墓中的随葬品”的推测不能解释多数坟墓中本来就为数极少的随葬品并没有被偷走的事实。当地警方最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想偷盗骨灰盒卖钱。
这一推测部分地得到一些村民的证词的支持。一位村民认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干扒人坟墓这样缺德的事情,是为了盗取骨灰盒卖钱,而且有人收购。村民孙先生说,犯罪嫌疑人只偷走了好的骨灰盒,不好的骨灰盒没被偷走。此外,孙先生还回忆说,父母坟墓被挖的前一天即5月1日晚上,邻村颜某到孙先生开办的小店买东西时,孙先生偶然听到颜某给另一人打电话说:“今天有生意了。”
综合这些事实,当地警方认为孙先生口中的邻村颜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而且推测颜某在不知道警方已经展开侦查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心存侥幸地再次作案。侦查人员叮嘱村民严守秘密,当作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以免打草惊蛇,惊动犯罪嫌疑人致使其逃之夭夭。
果不其然,5月3日晚上,有恃无恐、急不可耐的颜某再次出现在孙先生家的小店附近踩点时,被守候多时的当地警方一举抓获。经过审讯,颜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而且供出了5月1日晚上与他通电话的同村朱某。当地警方顺藤摸瓜,将伙同颜某盗卖骨灰盒的朱某抓获归案。
在这个离奇案件的侦查中,在办案初期由于掌握的案情事实有限,办案人员提出了四个有竞争性的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的侦查假说。所谓有竞争性,是指这些侦查假说中只可能有一个是真实的,反映了案情事实的真相,它们不可能都成立,因此是不相容的。这个过程是一个从案情事实到侦查假说的过程。随着掌握的事实材料的增多,三个侦查假说因为不能合理地解释新增的案情事实而被证伪排除,剩余的侦查假说的可靠性大大增加,甚至获得了逻辑上的保证,村民的证词成为支持该侦查假说的有力证据。同时,办案人员运用类比推理形成了“偷盗骨灰盒者乃同一人”的另一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假说,并结合孙先生的证词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这两个侦查假说的指引下,办案人员继续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颜某及其同伙朱某抓获归案。归案后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相关的案情事实使得上述两个侦查假说得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