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
(一)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的定义和步骤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简称换质法,是保持某直言判断的量项和主项不变,改变(否定)该直言判断的质(即联项),同时否定该直言判断的谓项,从而得到一个新的直言判断作为结论。有论著如此定义直言换质推理:“(它)是一种改变判断的质的直接推理,它把一个判断从肯定变为否定的或者将否定的变为肯定的,并且把谓项换成它的补项。”[28]直言换质推理的前提称为被换质判断,结论被称为换质判断。
进行直言换质推理需要经历两个步骤:(1)将作为前提的直言判断的质(即联项)进行否定后替换为结论的质;(2)将作为前提的直言判断的谓项的补项替换为结论的谓项。正如有些论著所言:“(1)改变质(并不改变量),(2)把谓项换成它的补项。”[29]在直言换质推理中,主项保持不变,前提的量也不需改变。
那么,何谓补项呢?补项与概念有关,概念是指称类的,是反映某类对象及其属性的思维形态。类就是具有共同特征的所有对象的汇集,包括空类、个体类、有限类、无限类和全类。这种共同属性称为“类的定义特征”,可能是简单属性,也可能是复合属性。任何类都有一个相应的补类,补类是指不属于某类的所有对象的汇集,“由某类的外面的一切事物组成的群体”[30]由于类是通过识别该类的所有成员都共有的类定义特征而形成的,“一个类的补的成员就是所有那些不具有那个类定义特征的对象”[31]。补类可以分为绝对补类和相对补类:绝对补类是一切事物中除去某类事物之外的其他所有事物,它是一个大全类即最高的类;相对补类是从包括某类事物的更大类事物中除去该类事物之外的其他所有事物,它也包含于这个所谓的更大类之中。例如,刑警类的绝对补类就是世界上除了刑警类之外的一切事物,表达一个大全类;刑警类的相对补类就是从包括刑警类的更大类事物即警察类中除去刑警类之外的其他所有警察,它也包含于警察这个类之中。
补项就是通常在某该概念前添加诸如“不”“非”“无”等表示排除意义的前缀而形成的新概念,它是反映某概念所反映的某类对象之外的所有对象及其属性的思维形态。所以,概念“P”的补项就是“非P”。任何概念都有一个相应的补项,一个概念及其补项之间是矛盾关系。与补类分为绝对补类和相对补类相对应,补项也可以分为绝对补项和相对补项:绝对补项是反映绝对补类及其属性的概念,相对补项是反映相对补类及其属性的概念。一个概念及其补项之和称为该概念所在的论域。
由于概念属于关系的层级性,概念的论域也是多层级的。基于此,相对于不同的论域,同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相对补项。至于到底采用哪个论域以及得出什么样的相对补项,则完全根据实际推理情形而定。例如,如果概念“刑警”的论域是警察,那么其补项是“非刑警的警察”;如果概念“刑警”的论域是公务员,那么其补项是“非刑警的公务员”;如果概念“刑警”的论域是公民,那么其补项是“非刑警的公民”。
正如概念是指称类的,补项是指称补类的。所以,补类和补项是密切联系的。直言换质推理结论中的补项多数是绝对补项,也有一些是相对补项。
(二)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的依据、规则和有效推理式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的依据是所谓的不矛盾原理和排中原理。
不矛盾原理断言:“没有判断是既真又假的。”[32]运用于概念上,就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属性P和非P不能同时加在某一概念S指称的某类中的全部分子或一些分子上。根据不矛盾原理,在某一特定思维进程特别是推理进程之中,概念S指称的某类中的全部分子或一些分子不可能同时具有概念P指称的属性和概念非P指称的属性。也就是说,如果直言判断的主项S指称的某类中的全部分子或一些分子具有概念P指称的属性,那么该直言判断的主项S指称的某类中的这些分子必然不具有概念非P指称的属性。基于此,“所有/有些S是P”可以推出“所有/有些S不是非P”。
排中原理断言:“每个判断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33]运用于概念上,就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属性P和非P不能同时不加在某一概念S指称的某类中的全部分子或一些分子上。根据排中原理,在某一特定思维进程特别是推理进程之中,概念S指称的某类中的全部分子或一些分子不可能同时不具有概念P指称的属性和概念非P指称的属性。也就是说,如果直言判断的主项S指称的某类中的全部分子或一些分子不具有概念P指称的属性,那么该直言判断的主项S指称的某类中的这些分子必然具有概念非P指称的属性。基于此,“所有/有些S不是P”可以推出“所有/有些S是非P”。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将前提的联项进行否定后作为结论的联项。因此,如果前提的联项是肯定的,那么结论的联项就是否定的;如果前提的联项是否定的,那么结论的联项就是肯定的。
2.将前提的谓项进行否定后所得到的与前提中的谓项之间是矛盾关系的词项作为结论的谓项。也就是说,结论的谓项与前提的谓项之间必须是矛盾关系,不能是诸如反对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
3.前提的量项在结论中保持不变,前提的主项位置在结论中保持不变。如果前提是全称判断,那么结论也必须是全称判断;如果前提是特称判断,那么结论也必须是特称判断。(https://www.daowen.com)
既然“所有S是P”与“所有S不是非P”、“所有S不是P”与“所有S是非P”、“有些S是P”与“有些S不是非P”、“有些S不是P”与“有些S是非P”都可以相互推出,那么它们的前提和结论就是等价的,即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有效式为:
“所有S是P”等价于“所有S不是非P”;
“所有S不是P”等价于“所有S是非P”;
“有些S是P”等价于“有些S不是非P”;
“有些S不是P”等价于“有些S是非P”。
直言换质推理的实质是对联项和谓项进行双重否定,即否定联项的同时否定谓项。
不难理解,直言换质推理的所谓“换质”,主要因为将前提的质否定后作为结论的质,但是直言换质推理又不能仅仅停留在换质上,还得换谓项,“对一个直言判断进行换质,就是改变(否定)其质,并用谓项的补项替换原来的谓项”[34]。如果对一个直言判断仅仅换质而不换谓项,如将“所有S都是P”直接换成“所有S都不是P”,“所有S都不是P”直接换成“所有S都是P”,根据全称肯定判断和全称否定判断之间的反对关系,当“所有S都是P”真时“所有S都不是P”必然假,“所有S都不是P”真时“所有S都是P”必然假,即“所有S都是P”不能推出“所有S都不是P”,“所有S都不是P”不能推出“所有S都是P”。将“有S是P”直接换成“有S不是P”,“有S不是P”直接换成“有S是P”,根据特称肯定判断和特称否定判断之间的下反对关系,“有S是P”真时“有S不是P”真假不定,“有S不是P”真时“有S是P”真假不定,即“有S是P”不能推出“有S不是P”,“有S不是P”不能推出“有S是P”。
(三)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的作用和优缺点
1.直言换质推理在侦查思维中的作用
(1)直言换质推理有助于从正反两个方面反映主项所指称的同一思维对象,将肯定判断变成否定判断,有助于帮助人们从同一性中找出差异性;而将否定判断变成肯定判断,有助于帮助人们从差异性中找出同一性。
(2)直言换质推理是语法修辞、转换句式、加强表达效果的重要方法。因为,虽然它的前提与结论具有相同的意思,但是它的结论对前提的意义有所加强,它可以将前提中蕴含的、不明显的含义以更加明显的方式揭示出来,可以增强表达力,更新表达方式。例如,“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违法的,而不是合法的”,一方面肯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违法的属性,另一方面又否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合法的属性,使得表达更加明确有力,不但加强了肯定的语气,而且包含着驳斥的成分。
2.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具有的优缺点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换质推理具有诸多方面的优点。(1)直言换质推理操作简单。要进行直言换质推理,不需要改变直言判断的主项和量项,而是改变它的质,并用谓项的补项替换原来的补项。(2)直言换质推理都是有效的。直言换质推理无一例外都是有效的,直言换质推理“应用到任何标准式直言判断,都是有效的直接推理”[35]。对任何一个直言判断而言,直言换质推理都是有效的。(3)直言换质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是等价的。直言换质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是等价的,“四种类型的直言判断中的每一种都与它的换质逻辑上等值(而且具有相同的意思)”[36],“任何标准形式的直言判断的换质判断都等价于原来的判断”[37]。因为直言换质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是等价的,具有完全相同的真值,所以“如果我们将刚好为真的全称肯定判断换质,那么所得到的判断就将是真的;如果我们将刚好为假的特称否定判断换质,那么所得到的判断就将是假的,如此等等”[38]。由于这每种推理的“结论必定具有与它的前提相同的真值,如果前提被假定为真,就必然会是结论为真”[39]。
直言换质推理的缺点在于两个方面。(1)直言换质推理预设了所谓的“对偶性原则(principle of duality)”和双重否定原则。对偶性原则是指:“对于任一概念‘P’,如果加以否定,则得一负概念‘非P’;而‘非P’加以否定,即得一正概念‘P’。”[40]据此,“P的否定就是非P,非P的否定就是P。这两者可以穷尽一全体,即再无第三者:不是P就是非P,不是非P就是P。如此,P+非P=1,这就是对偶性原则,它是逻辑学中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其中的1就是所谓的论域。作为一个逻辑概念,论域有层次,有限制,由P和非P两项合成。而P 和非P作为逻辑概念,也都是有层次的。”[41]双重否定原则,也称“重负原则,即两否定等于肯定”[42]。根据该原则,“正如一个类是其补类的补一样,一个概念也是其补项的补”[43]。
但是,对偶性原则是否成立依具体的论域而定,如果论域不明确或不保持同一,那么对偶性原则可能不再成立,从而导致所谓的“偷换概念”谬误。比如,如果“非逻辑侦查思维”的论域是侦查思维,那么“非非逻辑侦查思维”就等同于“逻辑侦查思维”,即“逻辑侦查思维”+“非逻辑侦查思维”=“侦查思维”;如果“非逻辑侦查思维”的论域是一切事物,那么“非非逻辑侦查思维”就不等同于“逻辑侦查思维”,它反映一切事物中除去非逻辑侦查思维(即形象侦查思维和直觉侦查思维)之外的所有其他事物,即“非逻辑侦查思维”+“其他”=“一切事物”。
(2)在实际运用中,人们容易将两个相互反对的概念误作互补概念。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否定包括相互反对和相互矛盾。无论P1和P2之间是反对关系还是矛盾关系,从肯定判断“所有/有些S是P1”可以推出否定判断“所有/有些S不是P2”。比如,可以从“这里是第一现场”推出“这里不是第二现场”,也可以从“该杀人案是故意杀人案”推出“该杀人案不是过失杀人案”。但是,如果P1和P2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矛盾关系,那么从否定判断“所有/有些S不是P1”不能推出肯定判断“所有/有些S是P2”。比如,不能从“这里不是第二现场”推出“这里是第一现场”。
当然,两个相互否定的概念之间是相互反对还是相互矛盾,也取决于具体的论域。例如,如果以杀人案为论域,那么自杀和他杀之间就是矛盾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其他情形;如果以死亡为论域,那么自杀和他杀之间就是反对关系,二者之间还存在意外死亡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