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类型和常用形式

二、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类型和常用形式

(一)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类型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可以分为必然式直言三段论、或然式直言三段论和无效式直言三段论。

1.侦查思维中的必然式直言三段论

侦查思维中的必然式直言三段论是指这样一类直言三段论:其结论是直言判断,而且如果其前提真实,那么其真实前提就可以确保其结论真实。必然式直言三段论无疑是最理想的直言三段论推理式。为了确保从真实前提得出的结论真实,人们总结出了一些规则。因此,一个直言三段论其前提真实时,能否确保得出的直言判断真实,取决于该直言三段论是否遵守了这些规则。关于这些规则,人们并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这些规则到底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应该如何陈述、是否应该分类,不仅要考虑学理上的要求,还要兼顾实用性和易用性的需要。从侦查思维中的推理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包括:(1)一个直言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必须包含中项,避免处于中项位置上的语词表达两个不同的概念;(2)前提中必须至少有一个直言判断对中项的外延作全部断定;(3)两个前提中必须至少包含一个肯定判断,不能都是否定判断;(4)前提中必须至少包含一个全称判断,不能都是特称判断;(5)如果大前提或者小前提没有对大项或者小项的外延作全部断定,那么结论对大项或者小项的外延也不能作全部断定;(6)如果前提是一个肯定判断和一个否定判断,那么结论必须是否定判断;(7)如果前提都是肯定判断,那么结论必须也是肯定判断;(8)如果前提是一个全称判断和一个特称判断,那么其结论必须是特称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1)规则并没有规定“如果大前提或者小前提对大项或者小项的外延作了全部断定,那么结论是否对大项或者小项的外延作全部断定”;(2)规则也没有规定“如果前提都是全称判断,那么结论是否必须也是全称判断”。“没有规定”意味着可能如此,可能不如此。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根据是:“首先确定某一部分是属于某整体的,然后得出某一部分的组成成员也是属于该整体的。如果A是某个整体的一部分,那么B,假设它是A的一部分,也一定属于该整体。”[65]学者牟宗三先生不仅对这些规则的表述略有不同,而且还增加了一条规则:不能大前提是特称判断同时小前提是否定判断。[66]笔者认为,这没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此外,西方逻辑学界还增加了另一条规则:“从两个全称前提得不出特称结论。”[67]基于存在公理,笔者认为该规则是不必要和不适合的。

还有不少论著提到了每个格的所谓特殊规则问题。笔者以为,这种提法是有问题的。因为所谓规则,就是只要全部遵守就能保证有效;只要违反其中一个,就会出现问题。很明显,这些所谓的特殊规则即使全部遵守也不足以保证有效。所以,笔者这里并未列出每个格的所谓特殊规则。此外,列出每个格的所谓特殊规则也无多大实践意义和学术意义。

2.侦查思维中的或然式直言三段论

侦查思维中的或然式直言三段论是指没有遵守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因而只能从真实前提得出一个包含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作为结论的直言三段论推理式。如前所述,如果一个直言三段论没有遵守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那么无论其前提和结论之内容是什么,即使其前提为真,也不能确保得出的直言判断真实。如此,人们可以退而求其次:既然不能得出直言判断,那么可以得出一个包含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作为结论,即在一个基于真实前提也不能确保真实的直言判断之前加上诸如“可能”这样的模态断定前缀。从逻辑上说,所有违反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的直言三段论都可以而且只能得出一个或然性结论,只是结论或然性的程度不同,这些或然式直言三段论的应用范围和频率不同而已。或然式直言三段论得出的或然性结论为真的可能性也与违反规则的数量和程度成反比。很明显,或然式直言三段论违反的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越少,得出的或然性结论为真的可能性也越大;违反的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越多,得出的或然性结论为真的可能性也越小。

3.侦查思维中的无效式直言三段论

侦查思维中的无效式直言三段论是指没有遵守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因而从真实前提不能得出直言判断作为结论却以直言判断作为结论的直言三段论推理式。如果直言三段论违反了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那么它只能以或然性判断作为结论,不能以直言判断作为结论;如果非要得出一个直言判断作为结论,那么就属于无效式直言三段论,而且无效式直言三段论的直言性结论容易误导侦查人员对该直言性结论给予很高的置信度而忽略对它的检验。侦查思维中的必然式直言三段论共有24个,或然式直言三段论共有232个,无效式直言三段论共有232个。不难理解的是,或然式直言三段论和无效式直言三段论的共同点在于没有遵守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不同点在于结论的性质不同:前者的结论是或然性判断,后者的结论是直言判断。也正是结论的性质不同导致了或然式直言三段论和无效式直言三段论不同的应用价值。

(二)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常用形式

1.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一般常用形式

(1)从“所有M都是P”和“某S是M”推出“该S是P”。例如,所有醉酒者都是涉嫌犯罪的,张某是醉酒者,所以,张某是涉嫌犯罪的。它的大前提是全称肯定判断,小前提是单称肯定判断,结论也是单称肯定判断,中项位于大前提的主项位置和小前提的谓项位置上。

(2)从“所有M都不是P”和“某S是M”推出“该S不是P”。例如,所有醉驾者都不是可以驾驶机动车的,张某是醉驾者,所以,张某不是可以驾驶机动车的。它的大前提是全称否定判断,小前提是单称肯定判断,结论是单称否定判断,中项位于大前提的主项位置和小前提的谓项位置上。

(3)从“所有P都是M”和“某S不是M”推出“该S不是P”。例如,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是具备作案时间的,张某不具备作案时间,所以,张某不是犯罪嫌疑人。它的大前提是全称肯定判断,小前提是单称否定判断,结论是单称否定判断,中项位于大前提的谓项位置和小前提的谓项位置上。

(4)从“所有P都不是M”和“某S是M”推出“该S不是P”。例如,所有可以驾驶机动车的都不是醉驾者,张某是醉驾者,所以,张某不是可以驾驶机动车的。它的大前提是全称否定判断,小前提是单称肯定判断,结论是单称否定判断,中项位于大前提的谓项位置和小前提的谓项位置上。

(5)从“所有P都是M”和“某S是M”推出“可能该S是P”。例如,所有作案者都有作案时间,李某有作案时间,所以,可能李某是作案者。它的大前提是全称肯定判断,小前提是单称肯定判断,结论是或然性单称肯定判断,中项位于大前提的谓项位置和小前提的谓项位置上。

(6)从“所有M都是P”和“某S不是M”推出“可能该S不是P”。例如,所有醉驾者都是涉嫌犯罪的,张某不是醉驾者,所以,可能张某不是涉嫌犯罪的。它的大前提是全称肯定判断,小前提是单称否定判断,结论是或然性单称否定判断,中项位于大前提的主项位置和小前提的谓项位置上。

(7)从“有M是P”和“某S是M”推出“可能该S是P”。例如,大多数惯犯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本案中的王某是惯犯,所以,可能王某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它的大前提是特称肯定判断,小前提是单称肯定判断,结论是或然性单称肯定判断,中项位于大前提的主项位置和小前提的谓项位置上。

2.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特殊常用形式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特殊常用形式主要是所谓的定义三段论,即以一个定义形式的全称肯定判断作为大前提的直言三段论。基于此,侦查思维中的定义三段论包括两种形式。

(1)肯定式定义三段论。肯定式定义三段论可以表述为:“所谓M就是P,某S是M,所以,某S是P。”例如,所谓醉驾是指驾驶机动车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是醉驾,所以,张某的行为是驾驶机动车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的醉驾行为。

(2)否定式定义三段论。否定式定义三段论可以表述为:“所谓M就是P,某S不是M,所以,某S不是P。”例如,所谓醉驾是指驾驶机动车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不是醉驾,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是驾驶机动车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的醉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