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侦查证据相关性的条件分析法

二、侦查思维中的侦查证据相关性的条件分析法

侦查证据的相关性是侦查证据的一个基本属性,也是侦查证据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着侦查证据的选择、侦查证据的效用差异性等问题。如果一个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没有相关关系,那么它会因对侦查假说没有支持作用而失去作为侦查证据的资格。英美司法界对侦查证据的相关性极为重视,不仅把它作为侦查证据排除的根据,而且把它作为采用侦查证据的标准。我国诉讼法立法中既没有对侦查证据的相关性的含义做出明确的界定,亦没有像英美等国那样制定具体的相关性的操作规则。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从逻辑学和方法论角度对侦查证据相关性的含义、确认及相关强度作初步的探讨。

(一)侦查证据相关性与因果关系

对于侦查证据的相关性,国外立法及理论界对其表述差异极大。笔者赞同英美司法界对侦查证据相关性的定义。美国《联邦侦查证据规则》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相关侦查证据,指侦查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侦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有无关联性不是侦查证据的内在特征,它仅仅作为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之间的一种关系而存在。正如美国法学家威廉斯所说:“关联性是指侦查证据与意图证明的争议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合理的关系,如果侦查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小,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明价值,那就是无关联的。”

是否存在检验侦查证据相关性的方法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提出的侦查证据是针对哪个侦查假说的?(2)该侦查假说在本案件中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吗?(3)如果侦查证据指向的侦查假说在本案中具有实质性,那么该侦查证据对该侦查假说具有证明性或者反驳性吗?如果对这些证明性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相关性问题也就得到了回答,因为实质性和证明性加在一起就是相关性。既然侦查证据的相关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两个方面的内容,那么就应该用相应的方法来分析、测度它们。英国侦查证据学家塞耶教授明确指出:“相关性是一个经验和逻辑问题,而完全不是法律问题。”许多侦查证据学家也持有相同或者类似观点。既然相关性是一个经验和逻辑问题,理应用经验方法和逻辑方法来研究。当然,这两种方法在研究侦查证据相关性时总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

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的实质性关系应由经验方法来研究,即由案件当事人,尤其是侦查人员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掌握的各种科学知识来分析、测度。所谓实质性,是指准备运用侦查证据予以证明的侦查假说符合案件要求并且具有特定侦查意义的特性。实质性并非对侦查证据本身的要求,而是相对于侦查假说的要求。判断侦查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关键在于侦查证据是否指向本案件的焦点问题。如果某一项侦查证据并非指向本案的焦点问题,该侦查证据在本案件中就不具有实质性,属于不具有相关性的侦查证据。在华尔兹教授看来,侦查人员在决定大多数相关性问题时都根据:(1)关于侦查证据的“感觉”。侦查人员有时对侦查证据有一种感觉、直觉的反应,其基础是他们的经验、常识,以及对事物转变方式的知识。例如,依据法医学知识判定现场指纹与嫌疑人指纹是否同一等。(2)已确立的司法判例或法典化规则。值得指出的是:能否判明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关系,主要取决于当时的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和办案人员的认知水平。

侦查证据的证明性则应由逻辑方法来解决。所谓证明性是指提出的侦查证据依据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系具有使侦查假说可能更为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逻辑学是关于推理的科学,其作用是“发现和论证”,那么要使侦查证据支持侦查假说,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无法做到“发现和论证”。也就是说,这种发现和论证不能是思辨的,而必须是经验的、分析的,是可以逐步实现的。在运用侦查证据支持侦查假说时,都是利用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间的实质性关系作为其推理、论证的逻辑基础。例如,依据判断间的矛盾关系,可由肯定一判断而否定与之相反的判断,也可以由否定一判断而肯定与之相反判断;依据判断间的条件关系,可由前件推及后件,由后件溯及前件;依据一般到个别的关系,可以推出个别事物必然具备一般事物的性质;由个别到一般的关系可以由个别有条件地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可见,运用侦查证据支持侦查假说必须遵循逻辑思维规律和推理规则。

怎样从逻辑的角度研究侦查证据的相关性呢?笔者认为,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必须明确相关的对象是侦查证据还是侦查假说;第二,分析这两者之间具有何种实质性关系,如因果关系、矛盾关系等;第三,提供刻画出这种实质性关系的逻辑表达式;第四,给出两者之间的相关强度。这是一个层层相扣的环节,其中第二步起着关键的作用:实质关系不同,其逻辑表达式及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间的相关强度也不同。

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侦查证据可以是侦查假说发生的方式、方法,如在杀人现场找到了用于杀害被害人的菜刀;也可以是案件发生的条件,如燃烧的油炉倾倒所引起的房子着火。侦查证据可以是侦查假说发生的原因,如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酒后驾车的事实;也可以是引起侦查假说的结果,如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尸体。在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的多样性联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普遍的。因此,如何刻画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之间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转化为如何刻画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 因果关系条件化分析的种类

探讨因果关系是科学的基本目标之一,科学离不开因果概念,侦查思维当然也不例外。 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如传统的因果推理、溯因推理等归纳法以及演绎、类比等。如果借助于现代归纳逻辑的方法和理念,那么我们可以采用条件分析方法来刻画因果关系,在传统形式逻辑的条件判断和条件推理的框架内,把因果关系作为一种条件关系来处理。

按照迈克尔(J.L.Maekie)的理论,我们可以在条件关系的角度上对因果关系有一个更加清晰的界定和刻画。迈克尔指出,原因可以是非充分条件原因,也可以是非必要条件原因。 所谓侦查证据e是侦查假说h的非充分条件原因,就是说e出现不是h出现的充分条件,e和另一案件事实b的共同出现才是h出现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仅e出现不会导致h出现,e出现要导致h出现还需要b出现这个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这里b也是h的非充分条件原因。所谓侦查证据e是侦查假说h的非必要条件原因时,就是说e出现或e与b共同出现并不是h出现的唯一充分条件,这时还存在能使h出现的其他的不包含e的事实c,c的出现也是h出现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其他事实c的单独出现也可以导致h出现。值得一提的是,这里c也是h的非必要条件原因。这样,根据迈克尔的理论,我们就可以把原因分为以下四种:

1.e是h的非充分且非必要条件原因

e是h的非充分且非必要条件原因是指侦查证据e和另一事实b的共同出现是侦查假说h出现的一个充分条件原因,其他事实c的出现是h出现的其他充分条件原因。于是e和b的共同出现或c的出现才是h出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原因,其逻辑表达式为h=(e∧b)∨c。也就是说,有e未必有h,无e不一定无h。例如,素有仇怨e是有人被杀h的非充分且非必要条件原因,因为素有仇怨e本身不能导致有人被杀h;同时,有人被杀h还可以有其他原因,如感情纠葛。

其中,素有仇怨e导致有人被杀h所需的条件b可能存在若干组(如出于报复、出于安全考虑、为人收买利用等)。我们用b1表示其中一组条件,该组条件是由若干个事件的合取所构成的,即b1=a1∧a2∧a3∧……an。这样,素有仇怨e导致有人被杀h所需的一组条件b1是由n个事件的合取所构成的。

从性质、地位和作用上看,b1的最低限度条件是:

(1)b1的存在不足以导致h的出现;

(2)在b1存在的情况下,e的出现一定能导致h的出现;

(3)b1的构成事件的数目n必须是最低限度的,当数目小于n时,e的出现就不一定能导致h的出现。

所以,e和b1就构成了导致h的一组充分条件,即e∧b1→h。除了b1之外,还可能存在着其他若干组最低限度条件,因此e导致h的条件b是由若干最低限度条件的析取所构成的,即b=b1∨b2∨b3∨……bm。e和b就构成了m组导致h的充分条件。

其他事实c是导致有人被杀h出现的其他充分条件原因(如出于报复、出于安全考虑、为人收买利用等)。同理,c可以是导致h出现的某一组充分条件,也可以是由若干最低限度条件的析取所构成的。

2.e是h的充分但非必要条件原因

e是h的充分但非必要条件原因,是指侦查证据e是导致侦查假说h出现的一个充分条件原因,其他事实c的出现是h出现的其他充分条件原因,于是e的出现或者c的出现就是h出现的充分但非必要条件原因。其逻辑表达式为h=e∨c。也就是说,有e必有h,无e不一定无h。

3.e是h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原因

e是h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原因,是指侦查证据e出现时,侦查假说h不一定出现;当侦查证据e不出现时,侦查假说h一定不出现。也就是说,侦查证据e和另一事实c的共同出现才是侦查假说h出现的充分条件原因。其逻辑表达式h=e∧c。也就是说,无e必无h,有e不一定有h。

4.e是h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原因

e是h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原因,是指侦查证据e出现时,侦查假说h一定出现;当侦查证据e不出现时,侦查假说h也一定不出现,除此之外,再没别的事实能导致侦查假说h的出现。其逻辑表达式为h=e。也就是说,有e必有h,无e必无h。

由此可知,当e是h的原因时,e和h之间就存在上述四种关系:e是h的非充分且非必要条件原因、充分但非必要条件原因、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原因、充分且必要条件原因。

(三)侦查证据相关性条件化分析的概率测度

侦查证据的因果相关性强度的含义是指侦查证据e与侦查假说h之间相随共变或相随共现的程度,从侦查证据e和侦查假说h的出现情况来看,只存在四种状态:﹁e∧﹁h,﹁e∧h,e∧﹁h,e∧h;从侦查证据e与侦查假说h的逻辑关系看,只存在三种关系:归纳确证、演绎否证、不相关。在某一个域中,这四种状态出现的概率可分别表示为:P(﹁e∧﹁h),P(﹁e∧h),P(e∧﹁h),P(e∧h)。需要指出的是,对相关性有意义的是这样的情形:在其中e和h分别都有出现和不出现两种情况。这时,e的出现与h的出现在统计上相互独立的条件是:P(h/e)=P(e)+ P(h);e的出现与h的出现在统计上不相互独立的条件是:P(h/e)=P(e)+ P(h)-P(e∧h)。

借用统计学理论,在逻辑上,e的出现与h的出现的非独立性,即e和h相随共现的程度的值为P(e∧h)×P(﹁e∧﹁h)-P(﹁e∧h)×P(e∧﹁h)。显而易见,我们可以用s=P(e∧h) ×P(﹁e∧﹁h)-P(﹁e∧h)×P(e∧﹁h)来作为侦查证据相关性强度的指标。s值越大表明相关性越强,s值为零表明没有相关性。而且可以证明:当P(﹁e∧h)=P(e∧﹁h)=0即s取最大值时,e和h之间具有完全相关性。这种情况下,侦查证据e就完全确证侦查假说h即证实(verification)。反之,当 s取最小值时,e和h之间就具有完全不相关性,侦查证据e也就完全否证侦查假说h即证伪(falsification)。当然,s为零时,由于e和h之间没有相关性,我们就说e中立于h。 这样,当我们知道了侦查证据相关性强度的值时,也就知道了侦查证据e确证或否证侦查假说h的程度。(https://www.daowen.com)

根据e与h的相关性关系式s,通过概率演算,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个结论,

①如果s>0,P(h/e)>P(h/﹁e);

②如果s<0,P(h/e)<P(h/﹁e);

③如果s=0,P(h/e)=P(h/﹁e)。

这三种情形可用来刻画侦查证据e对侦查假说h的支持强度,即:

1.e确证h

(1)e完全确证h:当且仅当P(h/e)=1,P(h/﹁e)=0。确证度(confirmation)=P(h/e)-P(h/﹁e)。这就是说,侦查证据e完全确证侦查假说h的条件是:在侦查证据e出现的情况下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为1;在侦查证据e不出现的情况下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为0。也就是说,e是h出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另外,对P(h/e)-P(h/﹁e)=1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它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e和h出现的相随程度,即侦查证据e对侦查假说h的支持强度为1。

例如,火炉爆炸引起房子着火。在火炉爆炸的情况下房子才着火,否则没有。我们就说火炉爆炸是房子着火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确证了火炉爆炸与房子着火之间有完全相关性。

(2)e不完全确证h:当且仅当0<P(h/e)<1。确证度=P(h/e)-P(h/﹁e)。P(h/e)-P(h/﹁e)的值越大,证明力越大;反之越小。这就是说,在侦查证据e 出现的情况下,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大于0小于1。这时,e 对h的确证存在两种情况:当P(h/e)>P(h/﹁e)时,即在侦查证据e出现的情况下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大于在侦查证据e不出现时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这时,e 对h有一定的确证作用;当P(h/e)<P(h/﹁e)时,也就是在e不出现的情况下h出现的概率大于在e出现时h出现的概率,这时,e对 h有一定的否证作用。

例如,火炉爆炸有可能引起房子着火。在火炉爆炸的情况下房子着火的可能性,大于在火炉不爆炸的情况下房子着火的可能性。我们就说火炉爆炸与房子着火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的原因的存在,如小孩玩火引起房子着火这种可能性,所以它只是一定程度的确证。反之,当火炉不爆炸时房子着火的可能性,大于火炉爆炸时房子着火的可能性,这就否证了火炉爆炸与房子着火之间有完全的相关性。

2.e否证h

(1)e完全否证h:当且仅当P(h/e)=0,P(h/﹁e)=1。确证度=P(h/e) -P(h/﹁e)=-1,亦即否证度=P(h/﹁e)-P(h/e)=1。这就是说,在侦查证据e出现时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为-1,在侦查证据e不出现时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为1,侦查证据e完全否证侦查假说h,其否证度为1。

例如,火炉爆炸没有引起房子着火(抢救及时)。当火炉爆炸时由于得到及时控制没有引起房子着火,但随后房子还是着火了,经查明是电路短路。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说火炉爆炸与房子着火之间完全没有相关性。

(2)e不完全否证h:当且仅当0<P(h/﹁e)<1。否证度=P(h/﹁e)-P(h/e)。它的值越大,否证作用越强;否则否证作用就越弱。这就是说,在侦查证据e不出现的情况下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大于0小于1。这时,e对h的否证也存在两种情况,当P(h/﹁e)>P(h/e)时,即在侦查证据e不出现的情况下侦查假说h出现的概率大于在侦查证据e出现时侦查假说h也出现的概率,这时e对h有一定的否证作用;当P(h/﹁e)<P(h/e)时,也就是在e出现的情况下h出现的概率大于在e不出现时h出现的概率,这时,e对h 有一定的确证作用。

例如,火炉爆炸有可能不引起房子着火。 当火炉不爆炸时房子着火的可能性大于火炉爆炸时房子着火的可能性,我们就说火炉爆炸与房子着火之间没有完全的相关性。但不排除火炉爆炸与易燃物的共同存在引起了房子的着火,所以它只是一定程度的否证;反之,当火炉爆炸时房子着火的可能性,大于火炉不爆炸时房子着火的可能性,这就确证了火炉爆炸与房子着火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

3.e中立于h

当e中立于h时,也就是说侦查证据e与侦查假说h没有相关关系。这时,我们不能计算P(h/e)或P(h/﹁e)的值,也就不能计算其确证度。

以上分析表明相关强度的值与侦查证据对侦查假说的支持度是一致的。当然,当已知侦查证据e与侦查假说h间的相关强度的值时,我们也就确立了侦查证据e对侦查假说h的支持程度以及确证、否证、中立这三种具体结果。

可以看出,对因果关系条件化的这种概率分析满足经典概率演算的基本原理:P(h/e)+P(h/﹁e)=1,侦查证据e对于侦查假设h的归纳确证度就等于非侦查证据e对于侦查假设h的归纳否证度,二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反变关系。


[1] [英]W.C.丹皮尔:《刑事侦查学随笔》,李珩译,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2] 洪谦:《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2页。

[3] [美]帕特里克·赫尔利等:《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444页。

[4]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65页。

[5] 刘洪波等:《侦查思维谋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2页。

[6] 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页。

[7] 陈波:《逻辑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8] 刘洪波等:《侦查思维谋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9] 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347页。

[10] 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346页。

[11] 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349页。

[12] 张继成:《证据基础理论的逻辑、哲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4~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