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直言判断
直言判断是判断的一种最简单的类型。直言判断有两种界定方法。一种方法是从外延的角度即类与类之间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一个类就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所有对象的汇集。类可以根据其中分子的数量的多少分为五种:空类、个体类、有限类、无限类和全类。[1]
按照这一角度,直言判断是“肯定或者否定某一类S全部或者部分地包含于另一个类P之中”的判断,[2]S被称为主项,P被称为谓项。两个类之间有四种不同类型的关系:全部包含于、全部排斥、部分包含于和部分排斥。[3]
另一种方法是从内涵的角度即思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角度进行界定。按照这一角度,直言判断是对某类对象的全部、一些或者某个是否具有某种性质进行直接断言的判断。学者牟宗三先生就是主张从内涵的角度对直言判断进行界定的。他认为,直言判断是用共相来论谓殊相的一种判断。谓词表示共相,主词表示殊相。论谓具有确定的意义,即谓词表述了个体的一种性质(property)。主谓式判断是以事物之体与性的主从关系或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在主谓式判断中,主词代表本体,谓词代表属性。属性就是隶属于本体而为其性。[4]在这个意义上,直言判断也被称为性质判断。
一个标准形式的直言判断是由量项、主项、联项和谓项四部分构成的。主项和谓项指称的对象就是直言判断所断定的两个类;量项就是直言判断所关注的那类对象的数量;联项也称质,是直言判断的断定方式。牟宗三先生认为,质的概念具有以下四种含义:[5]
(1)内涵的论谓。这是直接从主谓形式引申出来的,它表达谓词概念和主词概念之间的“意义联结”。如果主词总是指特殊的个体,则“是”字表示用谓词概念表达的义理来论谓具体的个体;“不是”则表示谓词概念所表示的表达的义理不能论谓主词所指的个体。这样,“是”或者“不是”就是对于主谓判断从概念内涵上作“内涵上的解析”。
(2)类与其分子之间的隶属关系。表示这类关系的,大多是个体判断或者单称判断。
(3)类与类之间的包含关系。
(4)任一项的自身同一或者两项之间的同一关系。前者诸如A是A。后者多表现为随定义而来的判断。
按照谓词是否已经包含在主词之中,康德把直言判断分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6]按照主词是否有存在含义,牟宗三先生把直言判断分为存在判断和非存在判断。(https://www.daowen.com)
直言判断的形式可以表示为:所有/有些/某一S是/不是P。直言判断根据断定方式可以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根据主项被断定的范围分为全称判断、特称判断和单称判断。直言判断的作用在于:它断定了主项所指称的类的所有分子或者至少存在分子,包含在谓项所指称的类之中,或者被排斥在谓项所指称的类之外。无论是根据直言判断的定义还是类与类之间的四种关系,直言判断可以没有剩余地分为四类:全称肯定判断(universal affirmative judgement)、全称否定判断(universal negative judgement)、特称肯定判断(particular affirmative judgement)和特称否定判断(particular negative judgement)。
全称肯定判断是“肯定一个类S全部地包含于另一个S之中”[7]的判断,可以表示为“所有S都是P”,可以简写为SAP。例如,“所有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它断言主项类的每个成员也是谓项类的成员。
全称否定判断是“否定一个类S部分地包含于另一个S之中”[8]的判断,可以表示为“所有S都不是P”,可以简写为SEP。例如,“所有犯罪行为都不是合法行为”。它断言主项类的所有成员都被排除在谓项类之外。
特称肯定判断是“肯定一个类S部分地包含于另一个S之中”[9]的判断,可以表示为“有S是P”,可以简写为SIP。例如,“有犯罪行为是醉驾行为”。它断言主项类中至少存在一个成员也是谓项类的成员。
特称否定判断是“否定一个类S全部地包含于另一个S之中”[10]的判断,可以表示为“有S不是P”,可以简写为SOP。例如,“有犯罪行为不是醉驾行为”。它断言主项类中至少存在一个成员被排除在整个谓项类之外。
由于特称判断的量项的含义是“至少有一个”,其上限可以指称全部,下限可以指称一个,因此相对于全称判断而言,特称判断是一种更加灵活的断言,更加不容易被事实证伪。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思维中常见的单称判断可以转换为同质的全称判断。单称肯定判断“a是P”可以转换为“所有等同于a的S都是P”;同理,单称否定判断“a不是P”可以转换为“所有等同于a的S都不是P”。例如,“张某是某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转换为“所有等同于张某的人都是某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样处理的依据在于,作为单称判断的主项的单独概念可以看成前述的一种特殊的类——只包含一个分子的个体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