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选择和评价侦查假说的标准

三、侦查思维中选择和评价侦查假说的标准

侦查假说的提出与很多主客观因素有关。与侦查假说的提出有关的客观因素主要是指通过侦查业已获得并且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侦查假说的提出建基于通过侦查业已获得并且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侦查中获得并且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数量越多、质量越好,由此形成的侦查假说无疑更加接近案件各个要素的真相。因此,通过侦查获得量多、质优的事实材料对于能够提出侦查假说以及提出什么样的侦查假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侦查假说的提出有关的主观因素包括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相关经验和思维素质等。面对同样的事实材料,由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相关经验和思维素质不同,提出的侦查假说也可能不同。这就使得侦查假说的提出具有某种主观性。对于某案件的某个要素而言,只有一个侦查假说是最接近该案件的该要素的真相的。因此,尽管可能存在着多个侦查假说,也只有一个侦查假说是最可靠的,无论这些不同的侦查假说之间是否相容。当然,面对针对同一案件的同一要素的不同侦查假说,在检验侦查假说之前就对它们进行筛选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其中存在着一些试验性的接受标准。

哲学上或者科学上的理论假说的证实或者确证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永远不能得到证实。与此不同,作为一种经验假说,侦查假说的证实或者检验不可能也不必要需要很长时间。这样,在侦查假说的提出与证实、检验之间的这段时期,就产生了侦查假说的试验性接受的问题。如前所述,这一步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行的。侦查假说试验性可接受的标准是:一致性、充分性、简洁性。

在侦查思维中,对于同一案件事实,不同侦查人员甚至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会提出不同的甚至对立的侦查假说。在刑事侦查中,两个不同的侦查假说也许对犯罪事实都有很好的解释,但是这两个侦查假说不可能都真。这时就涉及如何选择的问题。侦查假说的选择和试验性接受本质上是一个问题。对于两个都是相关的和可检验的侦查假说,存在着额外的标准进行选择。

(一)侦查思维中评价侦查假说的一致性标准

一致包括内部一致和外部一致。内部一致也称内部融贯性,是指一个侦查假说的各个构成要素合理地联系在一起的程度,其基本要求就是侦查假说必须自身一致,即不矛盾。侦查假说本身必须是自我相容的,因为没有一个包含矛盾的判断能够是真的。如果一个侦查假说引起矛盾的结论,那就是自身不一致的侦查假说。也就是说,一个侦查假说首先必须自身是“可能的”。可能与真不同,真假是它是否能够解释事实、是否有效,这是其证实问题,不真不妨碍其可能,但是不可能(自身不一致)则必定不真。内部融贯性无疑是最基本的标准和条件。

外部一致是指一个侦查假说符合已经被确证的科学理论或者其他侦查假说的程度。也就是说,提出的侦查假说不能与相关的科学理论或者其他已经被证实的侦查假说相悖。通过逐渐发展侦查假说以解释越来越多的事实,这样的侦查假说必须与已经得到确证的科学理论或者其他侦查假说相一致。因为得到确证的科学理论或者其他侦查假说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任何与之不相容的侦查假说自然是不真实的,只有与之相容的侦查假说才可能是真实的。

侦查假说的使命是解释案情事实,不仅要求能够合情合理地解释侦查假说赖以形成的已知事实或者某个疑点,而且还要求能够圆满解释案情中的已经发现而且查证属实的其他相关事实,彼此不冲突,这是接受一个侦查假说的重要条件。解释意在表明形成的侦查假说与案情中其他事实是不矛盾的,能够使得这些事实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由此,该侦查假说可以接受;否则,该侦查假说就不能接受。也就是说,一个真正有成果的侦查结论不仅要求能够解释激发侦查结论形成的原初事实以及许多其他新的和不同的事实,而且要求能够预测即将发生的案件事实。

该标准具有否证作用。如果一个侦查假说与某个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不一致,那就表明该侦查假说至少不能解释该事实,该侦查假说就是错的,应该予以拒斥。侦查假说能够解释新发现的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而且这种解释应与已经掌握的事实不相矛盾,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侦查假说也不能与相关科学中已经证实的原理、定律相矛盾,否则也不能成立。侦查假说还必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这也正是侦查假说的本质意义所在。也正是侦查假说的预见性,使之成为侦查思维的重要方法。

侦查假说至少不能与已知事实或者已被确证的侦查假说相冲突。凡是与已知事实或者已被确证的侦查假说相冲突的侦查假说,其可能性无疑相对更低。

(二)侦查思维中评价侦查假说的充分性标准

充分是指一个侦查假说与其要统一或者解释的事实材料相吻合的程度,包括数量和精确性两个方面。这里的侦查假说与事实相吻合是指每个事实都可以被解释为侦查假说中的某一思想或者词句的例子。侦查假说的使命在于解释案件事实,要为所探索的问题提供答案或者解释性说明。如果一个侦查假说在解释某个案情事实方面是充分的、足够的,那么该侦查假说通常会被接受;如果无法解释所研究的事物现象,或者出现与侦查假说相违背的反面事例,那么侦查假说或者被否定或者被修改。很明显,一个侦查假说所能解释的事实数量越多,该侦查假说就越是充分的;一个侦查假说是不充分的,大体上是指存在该侦查假说不能解释的事实。侦查假说的充分性还包括侦查假说解释事实的精确性。如果一个侦查假说比其他侦查假说解释事实的精确性更高,那么它的充分性就更大。充分除了包括解释力之外,还包括预测力。侦查假说的预测力显示了侦查假说的富有成果性,表明一个侦查假说提出在将来进行分析和确证的新事实的程度。这要求它必须圆满与周到,足以充分地解释已知的事实,并足以有效地预测同类新事实。充分也可以说是中肯。如果只是沾边,那就不是一个充分而中肯的假说。

每个侦查假说必须是可检验的;如果某个可观察到的事实能够从侦查假说中演绎出来,那么该侦查假说就是可检验的。对于两个不同的侦查假说,如果其中一个比另外一个演绎更大范围的事实,那么该侦查假说就具有更大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从一个给定侦查假说中演绎出一个可观察的事实,我们说该事实被该侦查假说所解释和预测。一个侦查假说的解释力和预测力越大,它对于所侦查的刑事案件的贡献也就越大。侦查假说的可能性与它能够解释的事实或者现象的数量保持相符。侦查假说能够解释的事实或者现象的数量越多,人们对它的置信度就越高。如果需要考虑的事实存在着一个以上的假说,那么包含最多数量的事实的那个侦查假说是最有可能正确的。为了验证一个侦查假说,我们必须证实它能够解释所有的案情事实。如果事实数量繁多、形式多样,并且主题已经完全被研究透彻,不重要的事实被忽略,那么侦查假说就是成立的,它也因此得到验证。这是惠威尔和许多其他逻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在验证一个侦查假说时提出的观点。而密尔则认为:为了验证一个假说,我们不仅要证明这个假说能够解释所有的事实和现象,而且还要证明不存在能够解释所有的事实和现象的其他假说。

如果侦查人员提出的侦查假说是多元的、穷尽的和彼此不相容的,必然仅有一个最终完全符合案情事实的。也就是说,这些侦查假说中只可能有唯一一个侦查假说是真的。因此,对于多元的侦查假说,侦查人员必须进行比较择优,否则侦查人员就会难以抉择甚至无所适从。侦查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律规定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包括初步猜测形成之后获得的新案情事实材料),逐一比较这些初步猜测的解释力,从而确定一个更可能真的猜测。这一推理过程可以表示为:(https://www.daowen.com)

H1或者H2

H1比H2更有解释力,即解释更多的案情事实;

所以,H1更可能真。

这种推理过程显然不具有必然性,所以被称为“似然选择推理”。

例如,在一起杀人、抢劫、纵火案中,家庭主妇被烧死在其独生女儿的床上,室内多处被翻动。经清点,照相机、手机、存款单等大量财物被劫走,柜内的一些存折和大批贵重衣物未被劫走。死者系被窒息死亡后再用刀戳,然后移尸至其独生女儿的床上焚烧。

根据这些情况,案件既可以提出财杀的初步假说,也可以提出仇杀的初步假说,并比较择优,即:

假定该案件是财杀或者仇杀,

仇杀比财杀更有解释力(因为,嫌疑人让被害人窒息死亡后再用刀戳,然后移尸至其独生女儿的床上焚烧;柜内的一些存折和大批贵重衣物未被劫走);

所以,假说该案件是仇杀更可能。

可见,在该案件的多个侦查假说中,用第一个侦查假说难以给现有案情事实材料以完美的解释,而第二个侦查假说却能够对现有案情事实材料进行比较完美的解释。所以,第二个侦查假说比第一个侦查假说的可能性更大。

(三)侦查思维中评价侦查假说的简洁性标准

侦查假说的相关性要求侦查假说必须“当机”,必须与所解释的案情事实有关。侦查假说的简洁要求它不能超出“必须”之外。充分要求侦查假说要足够,简洁要求假说要必须,就是侦查假说要合乎经济原则。中世纪的奥卡姆·威廉曾说:若无必要,勿增实体。侦查假说的数目和预设越少越好。简洁性包括两个含义:一是规律或者规则的简洁性,二是根据假定最少的实体或者过程的简洁性。

从表面上看,简洁性似乎是一个可以满足的自然标准,但是,“简洁性”概念本身确实是一个难以捉摸的观念。因为只有在很少量的情形下,容易比较出两个竞争性侦查假说中的一个比另一个更简单,而大量的实际情形是:对于两个竞争性侦查假说,在不同的方面一个比另一个更简洁,从而使得简洁性比较变得十分复杂,难以操作应用,难以公式化。尽管如此,简洁性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它需要侦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去比较两个竞争侦查假说的简洁性程度。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倾向于接受符合所有事实的最简洁的侦查假说。对同一犯罪事实提出两种不同的侦查假说,最终在该案件上更简洁、更自然的侦查假说被支持或者应该被支持。

如果两个不同的侦查假说都满足这三个标准,那么仍有可能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方法是建立一个判决性检验,从这两个相互竞争的侦查假说中分别演绎出可检验的但是不相容的可检验判断。也就是说,根据其中一个侦查假说,在确定条件下确定结果将发生;根据另一个侦查假说,在同样的确定条件下确定结果就不发生。可以通过观察该确定结果是否实际上发生在这两个侦查假说之间作出选择:如果该确定结果事实上发生了,那么第二个侦查假说得到否证;如果该确定结果事实上没有发生,那么第一个侦查假说得到否证。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制定一个判决性检验是不容易实现的。

当然,这些都是理论上的选择和评价侦查假说的标准。除此之外,刘洪波教授还创造性地提出了选择和评价侦查假说的优先性原则:可能性原则、可把握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