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思维方法在形成侦查假说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形式

二、直觉思维方法在形成侦查假说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形式

(一)直觉思维方法在形成侦查假说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在形成侦查假说中,直觉思维方法发挥作用的基础主要基于三个方面。

1.实践基础上“潜识元素”再组合的结果

直觉思维能力是以实践经验为基础的,实践积累了无意识中的种种“潜知”,实践又激活了这些“潜知”。任何人的直觉能力都与先天遗传因子有着一定关系,但主要是后天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在各种形式的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各种各样的丰富“潜知”储存在他们大脑的不同层次中。这些“潜知”因素的某些部分可能与侦查人员的某种侦查实践需要产生偶然的巧合,故而被不自觉地“激活”起来,成为作出侦查判断和形成侦查假说的基础;也有一部分会永远地潜伏于侦查人员大脑无意识的深处而不能被“唤醒”。侦查人员的“潜知”越丰富,则被唤醒、被纳入直觉思维过程而形成成果的概率则越高。当然,这里的侦查实践经验既包括侦查人员亲身经历的直接经验,也包括侦查人员具备的相关的侦查方面的专业理论基础以及侦查人员从其他侦查人员的侦查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等间接经验。这二者是相辅相成和缺一不可的。这体现出直觉思维方法对侦查实践和侦查方面的专业理论素养的依赖性,因此,侦查人员必须积极地、大量地参与侦查实践活动并且善于在侦查实践中总结和学习。没有大量的相关的侦查实践工作的经验或者经历,是不大可能真正地发挥直觉思维方法在形成侦查假说中的作用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实践出真知”“厚积而薄发”。

2.对所要侦查的案件长期专注与沉思的结果

直觉思维来自对所要侦查的案件的长期专注与沉思,也就是说对于某一类型的案件进行了艰苦的思维劳动。直觉思维的一个重要基础是长期思索、不懈追求,而后才能瞬间获得成果。虽然直觉思维的结论的显现既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偶然性,但是直觉思维产生的基础条件之一是“有准备的头脑”。这说明,只有对所要侦查的案件进行过长时间的认真研究,十分渴望侦破该案件,才会在做无关事情或处于轻松状态时,对渴望的东西突然领悟;直觉产生在大脑的潜意识活动中,这时大脑也许不再自觉关注问题,但还在通过“潜在的自我”(the subliminal self)思考它;直觉显现在意识的边缘,而不是出现在意识的中心,要善于不失时机地抓住它。另外,直觉出现的一刹那往往是在“不自觉工作”之中。直觉思维及其成果要有自觉的专注和沉思为先导,然后不自觉工作的机器才会开动起来,使“不自觉的我”“潜伏的我”显现出来,形成选择、作出判断,即思维过程的非自我意识性明确为我的目的意识性。为了使“机遇降临于有准备的头脑”,侦查人员必须对要侦查的案件进行系统的、艰苦的、持续的“三思”即直觉思维的三种依次递升的思维境界:“沉思”“奇思”“神思”。

3.求知欲望所积累的能量释放的结果。直觉知识的成熟与显现,首先要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有一个清晰、明确的了解,进而产生解决问题的迫切愿望,以便把自身注意力和研究方向集中起来,形成深化认识的推动力。这是积累“下意识”能量的基础。愿望是动力,思考是能量,而对有关侦查现象、资料、数据的反复研究以及思考的饱和度则是能量的积累。掌握情况越全面,研究越深入,思考越集中,则能量的积累越呈现出高态势,慢慢一步步达到近乎爆炸的边缘。当问题及其推测答案在脑海中反复滚动,时而清晰、时而模糊、时而飞远、时而走近之时,则必然造成“能的突然释放”,这就是直觉思维的结论。可见,直觉思维的基础来自愿望动力和思考能量的积累。当然,求知欲望所积累的能量释放是需要一种特定的情境的:侦查人员或者处于特定的场景之中,或者发现了特定的侦查证据,或者在突发性的压力之下,或者处于“欲罢不能,欲进不得”的思维愤悱状态的暂时“缓冲”。只有这样,才能从反常或者不易为人察觉的细微之处“豁然开朗”,形成侦查假说。

(二)直觉思维方法在形成侦查假说中发挥作用的形式

当然,从逻辑的观点来看,这三个要素只是使直觉思维在形成侦查假说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为了发挥直觉思维在形成侦查假说中的作用,我们还必须把握直觉思维方法在形成侦查假说中发挥作用的形式。直觉思维方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其表现形式也会随当时不同的侦查背景、不同侦查人员的主观条件以及思维习惯等因素而各有差异。但是从一般情况看,直觉思维方法在形成侦查假说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

1.直觉想象

它能够冲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开阔思维活动的张度;能够克服事物或概念在意义上的差距,把不同事物、形象、概念联系起来悟出新的见解。因为人在积累经验、理解事物、获得新知时都是由暂时联系开始的。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在对待复杂的案件时,客观外界给予的信息并不是全面的、充分的,往往具有许多必需的而现实又不具备的空白点,且主观具备的既有知识中也查寻不出相应的“模块”来补充空白。由此就需要借助丰富的想象、猜测,用直觉思维迅速过滤、组合、筛选出一个相对有理的侦查判断。想象作为人脑特有的一种功能和属性,即使在没有任何现实条件和信息符号刺激的情况下,也能够自由地构想出许多新的联系。这些联系虽然并未为侦查人员所感知,但它们会通过各种渠道零星、片面地储存于记忆之中。这些思维元素在特定情况下便会由“隐性”到“显性”,做出非逻辑的随机组合。特定环境下的想象则可以激活这些思维元素,把这些“隐性”和“显性”调动起来,且机灵地组合成新的联系。这种新联系则是弥补信息不足而形成侦查假说的绝对必需的条件。侦查实践表明,直觉想象往往是形成侦查假说的“思想实验室”。

2.直觉类比

直觉类比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类比推理,它是跳跃性极大的非逻辑的思维。在一瞬间,它将本来互不相干的、无可类比的事物或信息符号联系起来进行类比,从中领悟出新的理解。直觉类比及其启发的内容往往并不是由思想中原存知识“块”的搜索引发的,也不是原存“潜知”思维元素的调动与重新组合,而是在某一时刻受到外部某一形式的信息刺激或诱导,思路顿时接通,产生出的似乎不合乎逻辑推理关系的认识。这时的类比,实际上是一种不落窠臼的跳跃式自由联想与认识跨越。

3.直觉判断

即侦查人员的思维在刚刚接触外来实体或抽象信号刺激时,就做出直接理解、直接辨别、直接形成侦查假说。直接判断是人的思维洞察力敏锐程度的表现。这种判断是整体性的,它来得十分突然、快捷,往往又难以区分出感觉、知觉、表象等感性认识形式和概念、判断、推论等逻辑思维形式。用直接判断把握事物整体轮廓或发展方向,是认识创新中的一种方法。它看起来高深莫测、欲觅无踪,其实并不神秘,它与一个人的经历、经验、大脑储存的知识、预感能力等积累都有着密切关系。

在侦查过程中,直觉想象、直觉类比和直觉判断是三种依次递升的直觉思维方法表现形式,它一般首先形成对所面临案件进行整体性解释的“侦查假说”。这种侦查假说是未经纯化的猜测和假定。侦查假说的提出需要直觉思维方法,而在多种侦查假说中选取其一也有赖于直觉思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