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主要类型和缺点

二、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主要类型和缺点

(一)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主要类型

关于溯因推理的类型,有学者将溯因推理分为联言式溯因推理和选言式溯因推理两种类型和五种模式。[21]有学者认为除了具有可能原因式之外,还有必要条件式、充要条件式乃至二难式。[22]有学者将溯因推理分为联言式、选言式和假言式三种类型,假言式溯因推理又可以分为可能原因溯因推理、必要条件溯因推理、充要条件溯因推理。[23]有学者在将溯因推理分为一般溯因推理和特殊溯因推理的基础上,给出了前者的两种形式和后者的三种形式。[24]有学者认为溯因推理可以分为简单式和复杂式两种类型。[25]意大利哲学家安伯托·艾科( Umberto Eco,1932~2016)将溯因推理分为直接型、竞争假说型、创造型、元溯因推理型四种类型;英国逻辑学家保罗·萨罗德(Paul Thagrand)将溯因推理分为简单型、存在型、类比型、形成规则型四种类型;舒姆认为这两人的分类是各自独立的,并将这两人分类结果结合起来,形成16种溯因推理类型。[26]有学者提供了溯因推理从强到弱的五个推理模式。[27]

上述分类无疑是具有创新性的意义,但是存在分类标准混乱不一、实用性不大等问题。笔者认为,从侦查思维的实际出发,根据结构形式的不同,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可以分为多元溯因推理、多级溯因推理、并案归纳溯因推理等类型。

1.多元溯因推理

由于导致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的复杂多样性,进行溯因推理时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可以对导致同一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作出多种可能性猜测,这种溯因推理就是多元溯因推理。它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Q成立;

如果P1成立,那么Q成立;

如果P2成立,那么Q成立;

……

如果Pn成立,那么Q成立;

所以,(P1或者P1……或者Pn)可能成立。

由于某案情事实的产生总是在特定因素、特定条件下作用的结果,侦查人员应该找出其真正机理。多元溯因推理的优势在于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其他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运用其他推理方法,在比较多元解释优劣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或者排除,以求揭露案件发生的最终真正原因。为了提高多元溯因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要确保所谓的多元可能原因之间是互斥和穷尽的。“穷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绝对穷尽,即用逻辑方法穷尽一切可能。只要按同一标准划分,就有穷尽一切的可能。另一种是相对穷尽,即具体案件下的穷尽。在这种情形下,有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排除其他情况后保留全部现实可能的情形。

例如,某地十余年前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因为一时口角挥刀杀死了吴某。之后,犯罪嫌疑人朱某畏罪潜逃,杳无音信,宛如人间蒸发,公安机关数次追捕未果。十余年后的一天,一直负责侦办此案的专案组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平时不出门的朱某的老母亲竟然坐上了从南京飞往昆明的飞机。朱某家经济并不富裕,其母亲平时更是省吃俭用,基本上不出门,为何这次要坐飞机到昆明呢?专案组根据常理进行溯因推理:家境并不富裕、平时更是省吃俭用、基本上不出门、年龄很大的朱某母亲从南京坐上了飞往昆明的飞机,有三种前件可以解释:朱某母亲去昆明探亲、旅游和见人。很明显,侦查人员这里的穷尽就是相对穷尽。[28]

2.多级溯因推理

由于导致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的复杂多级性,侦查人员可以对导致同一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在不同层次上逐级向上追溯,这种溯因推理就是多元溯因推理。它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Q成立;

如果P1成立,那么Q成立;

如果P2成立,那么P1成立;

……(https://www.daowen.com)

如果Pn成立,那么Pn-1成立;

所以,Pn可能成立。

侦查人员所探究的客观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因果关系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与此相应的是,侦查人员对于案件本质或者规律的认识因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也势必表现出阶段性和层次性。这样,随着获取的事实材料逐渐丰富,侦查人员对于某一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的认识也逐渐由浅入深,逐步深化。多级溯因推理的优势在于侦查人员可以探究案件事实产生的根本条件和终极原因,便于认定责任,采取防范对策,运用其他侦查措施。在侦查思维中,到底追溯到哪一级,取决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侦查人员的思维水平和客观认知条件等多种主客观因素。

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碎尸案件中,一名驾驶员张某回忆说,他在看到乘坐其出租车的男子将一只大旅行箱搬放到车子的后备厢里时有些吃力,就想帮其一把,结果被该男子拒绝。侦查人员据此进行溯因推理:如果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是不想让人知道的物品,那么该男子会拒绝别人善意的帮助;如果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是对其不利的隐秘物品,那么该男子不希望他人知道该物品;如果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是犯罪行为留下的物品,那么该物品对该男子不利;如果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是该碎尸案件中尚未寻获的其他尸块,那么该物品是犯罪行为留下的物品。所以,很有可能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就是该碎尸案件中尚未寻获的其他尸块。

3.并案归纳溯因推理

侦查思维中的并案归纳溯因推理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有关案件的若干现象或者事实都具有相似甚至相同的特征,进而推出这些相似甚至相同的特征是可能由同一可能原因所导致的。其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案件E1具有属性A、B、C;

案件E2具有属性A、B、C;

……

案件En具有属性A、B、C;

如果H(这些案件是同一作案人作为),那么案件E1、E2……En都具有属性A、B、C;

所以,可能H(这些案件是同一作案人作为)。

例如,某地公安机关在一个月之内接到十多起入室盗窃案件,其中5起久侦未破。有一天,又接到报案,当日上午10时许,窃贼捅开门上暗锁窜入3楼一住户家中,盗走存款数万元的定期银行存折一本。失主发现后立即到银行挂失,但是发现存款多数已被取走。侦查人员在分析案情时联想到前5起未侦破的案件,发现这6起案件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是作案时间都在上午9时左右,这时失主已经上班,家中无人;二是作案人选择的作案地点都是楼房住户;三是作案手段都是捅开暗锁入室行窃;四是被盗财物都是上万元的银行定期存折且得手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抢在失主挂失前取走多数存款,留下少量不取完;五是根据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反映,几个案件的取款人年龄相近,特征相似,签字笔记经鉴定几乎出自同一人之手。于是侦查人员经过反复分析后认为,这6起极其相似的案件均系同一作案人所为。因为,同一作案人所犯的案件,总会出现若干相似甚至相同的特征。后续侦查表明,这6起案件确系同一人所为。

这种溯因推理是并案归纳和并案类比的综合运用,它在并案归纳概括的基础上推导多起案件之所以具有相似甚至相同特征的可能原因。运用这种推理时,既要注意对多起案件之间的相似甚至相同属性的归纳概括是否真实和全面,还要注意多起案件之间的相似甚至相同是否只有同一作案人才能导致或者解释。否则,得出的结论可靠度就会很低。

(二)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缺点

1. 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小前提无法刻画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小前提是一个断定因果关系的假言判断。刑事个案各个要素之间的因果联系通常是复杂的,除了“一因一果”的极端简单情形之外,还存在着诸多其他复杂情形:(1)某一案情事实在一种因果关系中是原因,在另一种因果关系中是结果;(2)某一案情事实与另一案情事实相互引起,相互作用,互为因果;(3)多因一果,即某一案情事实由多种原因共同引起或者由不同原因分别导致;(4)循环因果,即P因素导致Q因素,Q因素导致R因素,R因素导致S因素,S因素导致P因素。

2. 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小前提的援引受制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

在侦查思维中运用溯因推理时,面对同一需要解释的案件事实,可以援引作为小前提的假言判断可能是多重的,而非单一的。选择什么样的假言判断作为溯因推理的小前提、选择作为溯因推理的小前提的假言判断的真实度如何、其前件和后件之间属于哪种类型的因果关系,都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有关。溯因推理小前提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经验、知识构成、认知能力等非逻辑因素。

背景知识是一个广义的、宽泛的概念,非三言两语可以解释清楚。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既包括其在一定认识阶段上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总体,更包括侦查人员个体的个别经验知识。这些认识作为侦查人员的已有知识,势必参与到溯因推理小前提的选择之中,具有“双刃剑”的正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