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的特征

二、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的特征

(一)选言判断的真值及其特征

根据选言判断的上述定义,不难理解的是,选言判断的真值可以归结为:除非一个选言判断的所有选言支都为假,否则它就是真的;[3]一个选言判断是真的,当且仅当其选言支至少有一个是真的;[4]如果一个选言判断真,并且其中一部分选言支假,那么剩余的选言支中必有一真;如果一个选言判断真,并且其中一部分选言支真,那么剩余的选言支可能但是不必然假。据此,只要给定了选言支的真值,就可以求出选言判断的真值。

选言判断的真值完全而且仅仅取决于其选言支的真值,与其选言支之间的顺序、组合无关,与选言支之间是否有内容上、语义上的联系无关。基于此,选言交换律成立:“P或者Q”等价于“Q或者P”,即当选言判断仅有两个选言支时,其选言支可以交换位置而选言判断的真值不变。选言结合律亦成立:“(P或者Q)或者R”等价于“P或者(Q或者R)”等价于“Q或者(P或者R)”,即当选言判断具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选言支时,其选言支可以相互结合而选言判断的真值不变。根据选言结合律,多支选言判断均可以等价地转换为二支选言判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选言联结项被称为二元联结项。

需要注意的是,选言判断仅仅是进行选择性断言,至于某个选言支之真假到底如何,选言判断本身并未直接作出断定。诚如有些论著所言,选言判断“并非直接断定某个析取支为真,而是说至少它们当中有一个是真的,也不排除它们同时为真的可能”[5]。一个即使为真的选言判断也允许选言支中出现事实上为假甚至必然假的选言支。

(二)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的特殊属性

1.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有些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为一个另一复合判断的一部分出现。

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https://www.daowen.com)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这里列举的四种情形构成一个选言判断,作为假言判断的前件。该条款可以表示为:

如果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或者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2.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的支判断之间一般具有语义上或者内容上的联系。侦查思维是为了侦破案件,都是针对特定案件中的人、事、物、地等因素,因此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也必定是围绕特定案件中的人、事、物、地等因素进行选择性断言的。

3.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不允许选言支中出现事实上为假甚至必然假的选言支。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要求选言支必须是事实上或者理论上可能真的,即皆有为真之可能。如果某个选言支已经查证为假或者必然假,那就应该直接排除在选言判断的选言支的范围之外。

例如,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某恶性抢劫案件进行犯罪信息研判后认为:该恶性抢劫案或者是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或者是有较强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或者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惯犯作案。

4.侦查思维中的选言判断一般表现为多支选言判断。由于刑事个案的复杂性,刑事个案的属性在理论上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虽然其最终的属性只是众多可能性中的一种。无论是表现为法律条文的选言判断还是基于侦查人员经验常识和理论原理的选言判断,多数情况下都是多支选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