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表达规律

第十章 表达规律

有声语言创作,一切都存储在创作主体的胸间脑际,一切都有创作主体的支配驾驭,任何“前馈”“中馈”“反馈”,任何他人的指点、建议、评价,都完全掌控于创作主体的创作过程之中。创作实践的理路、情趣,当然呈现创作主体“个体”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文化底蕴、审美取向,初学者也会蕴含着艺术个性的萌芽,成熟者自当染上个人风格的特色。但是,创作主体的有声语言表达,一定存在着共同的规律,这就是“表达规律”。

所谓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具有经常性和普遍性,并由此而带有特征性。它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要求人们遵循的。但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却往往不能十分正确地揭示它和完全准确地表述它,所以在揭示和表述时,常常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随着人们认识事物的丰富和深刻,这主观性当会日益减少,科学的规律便可能被更加明晰、更加恰切地普及开来,从而指导实践活动便捷而灵动地进行。

播音表达是“深刻理解—具体感受—形之于声—及于受众”的过程。只要我们进入播音创作圈,就应该把共同的创作规律、表达规律,纳入创作主体的视野和创作活动的范畴。一旦失去共性,偏离了规律,创作主体就会无所适从,不知何处出发,何处为归宿,何处是创作的家园了!

播音创作要解决“创作主体”与“创作依据”之间的矛盾,这是主要矛盾。创作主体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由于创作依据的多种多样、千变万化,为了凸显“这一个”“这一次”的创作,毫无疑义,必须从创作依据(文本)的内容和形式出发,经过创作,再回归创作依据(文本)本体,从而实现传播目的。不应该简单地“从内容出发”“从形式出发”,甚至“从自我出发”。只有当创作主体紧紧围绕创作依据(文本)进行有声语言创作,并且把自我融入创作依据(文本)中,才可能准确、鲜明、丰富、生动地表达出文本的内涵,色彩纷呈,感人至深。

由于创作主体拥有无比神圣、无比高尚的话语权力,往往使初学者以为“我就是主宰”,以为可以滥用话语权力,轻视创作依据(文本)的制约,甚至以私欲化、私语化的倾向背离文本的精神实质。为了突出自我,便从理论上去论证“从自我出发”的必要性。这是十分危险的想法和做法。我们应该认识到,规律是不可违反的,离开了规律的指引,只能造成创作的失利。初学者从起步开始,就要尊重规律、认识规律,把规律融入创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在有意无意地违反规律并产生不良后果时,一定要尽快回归规律,吸取教训,增强能力,更加有效地遵从规律的要义,使规律成为“言为心声”“心口如一”的基点与定势。这样,我们就能够走向自由表达的必然王国。

播音表达,在“严肃地宣读”和“随意地说话”之间,存在着广阔的表达时空,不会因某种人为的划定而削弱其功能。但是,它却恒定了自身的特点:不同于角色化表演,不同于日常化交谈,不同于刻板地念书,不同于胡乱地侃聊,不同于铜臭气吆喝,不同于脂粉气卖弄。它的品位只是“高雅”“平实”“通俗”,既拒绝深奥晦涩,又摒弃低级趣味。

表达,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容了有声语言创作的所有基本问题。这是本书的立足点,也是实践的起跑线。仅仅把它看作“语言技巧”,是一种狭隘的经验论,也是一种片面的语言论。

播音表达规律,从广播电视传播角度概括,大约有六条,下面分别给以粗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