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谓“封建”制

二 论所谓“封建”制

旧时说夏、殷、周三代为封建制,以别于秦后的郡县制,这是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历史事实,从来不曾有人怀疑过,也是不容许人怀疑的。但近年来因封建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因而三代是封建制之说便发生了动摇。

但古时所说的“封建”,是“封诸侯,建藩卫”的事,假使是在这种含义上,要说三代或至少周代是“封建制”,那当然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夏代渺茫得很,我们现在还不好多谈。就在周朝初年的人说到殷代的史事虽然相当详细,而说到夏代的便已经很少,看《尚书·无逸》等篇便可以知道。我们更后了三四千年,又无地下发掘可据,我们拿什么来说呢?殷代是有材料可以说的。卜辞里面已经有所谓“诸侯”的痕迹,例如屡见“多田(甸)”与“多伯”,又有“周侯”、“噩侯”、“儿伯”、“盂伯”等称谓。周初的《大盂鼎》也称“维殷边侯甸”。故如《孟子》、《王制》、《周官》等所说的五等诸侯,《禹贡》、《职方》等所说的五服九服等所用的一些字面,至少有一部分,在殷代是已经出现了。

到了周代所可说的材料更加多了。首先是《左传》定公四年所载的鲁、卫、晋的分封;又如僖公二十四年的“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昭公二十八年的“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这些我们都可以承认。因为古时所谓“国”本是等于部落的意思,所谓“封建藩卫”也不过是建置大小不等的各种殖民部落而已。异姓之国大抵是原有的部落,同姓之国则多系从新建设的。

《孟子》、《王制》等的五等爵禄,《禹贡》、《职方》等的畿服制,本互有出入,而他们的物证,我们在周代的彝铭里面找不出来。[5]

就彝铭所可考见的诸侯的称谓来说,并无所谓等级。如鲁于《春秋》称公而彝器中称侯,晋于《春秋》称侯而彝器中称公,秦于《春秋》称伯而有《秦公钟》、《秦公簋》,又有《秦子戈》。滕、薛之器一律称侯,邾有《邾公华》、《邾公轻》、《邾公img》等钟,而又有《邾伯鼎》、《邾伯鬲》。曾有《曾伯簋》,有《曾子篁》。邓乃称公,都不见于《春秋》盟会者亦称公。许不称男而称子。这些都是有古器物可为证明的。足见等级之制只是后世儒家的依托。

王国维更有一个重要的发现,便是古诸侯在其国内可以称王,他的结论是:“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即徐、楚、吴、越之称王者亦沿周初旧习,不得尽以僭窃目之。”[6]这结论是很有根据的。古诸侯在国内既可称王,因而其臣下亦每自称其首长为“天子”,如《献簋》称其君椃伯为“朕辟天子椃伯”便是绝好的例证。但近时的新史学家有的竟连这个发现都不承认,以为称王者仍是化外诸国的僭窃。其实如像《散氏盘》[7]之“矢王”,那是与散氏同在大散关附近的国家,以年代言则在厉王之世。这个宗周畿辅附近的小国也公然称王。且除《散氏盘》之外还有《矢王尊》自称曰“矢王作宝尊”,有《同卣》曰“矢王锡同金车弓矢”。别有《散伯作矢姬簋》,可见矢还是姬姓之国,这是断难目为化外的。

其实要肯定周代的“封建”是一回事,不必一定要否定儒者的托古改制。即使否定儒者的托古改制,而认为周代确有五等诸侯或五等畿服,也和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的观念完全不同。在这儿不容许我们的新旧观念绞线。

现代的封建社会是由奴隶社会蜕化出来的阶段。生产者已经不再是奴隶,而是被解放了的农工。重要生产工具,以农业而言,便是土地已正式分割,归为私有,而有剥削者的地主阶层出现;在工商方面则是脱离了官家的豢养,而成立了行帮企业。建立在这阶层上面的国家是靠着地主和工商业者所献纳的税收所维持着的。这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周代尤其西周的经济情形究竟是不是这样的呢?这是我们应该探讨的中心问题,我们进一步来向这个问题追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