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墨家辩者
墨家后来分为了三派,据《韩非子·显学篇》,我们知道这三派是:相(柏)夫氏之墨,相里氏之墨,邓陵氏之墨。《庄子·天下篇》也提到了这分派的情形,而说得较为详细。
“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己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奇偶不仵之辞相应;以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世,至今不决”。
相里勤不用说就是相里氏,五侯大概就是柏夫,这两派属于北方。邓陵与苦获己齿属于南方,与前二派相合仍是三派。派别之分不知始于何时,但彼此之间有斗争,是不容忽视的。
墨家染上了辩者的色彩,似乎在孟子当时便已经开始,孟子说:“距杨、墨,放淫辞”。《庄子·外篇》也爱把杨、墨之辩相提并论。
“骈于辩者,累丸结绳窜勾,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而敝跬誉无用之言非乎,而杨、墨是也”。(《骈拇》)
“钳杨、墨之口”——“知诈渐毒颉滑坚白解垢同异之辩多,则俗惑于辩矣。”(《胠箧》)
宋钘、尹文、惠施、公孙龙之流属于杨派,墨家辩者自属于墨派。墨家于学后于儒,故并称为儒、墨,而于辩则后于杨,故并称为杨、墨。虽然只是一二字的序列,而是有历史的层次在里面的。
墨者之辩在现存《墨子》书中有《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共六篇,在先秦名辩中要算是最有幸运,保存得较为完整。这几篇东西,近五十年来经过不少学者的研究,内容大部分达到了可以通读的程度,但最值得注意的一件事却一般地被忽略了。一般的学者都只认为六篇文字是一家,但其实至少有不尽相同的两派,在某种见解上是完全对立着的,即是《经上》、《说上》和《经下》、《说下》在某种主张上是完全对立着的。这也并不是我的什么新发现,因为《天下篇》已经说得很明了,墨家三派是“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奇偶不仵之辞相应”的,“相訾”即是相反驳,“相应”即是相和同,可见墨家辩者的主张不尽相同,而时相驳斥,本是先秦所公认的事实。
“相訾”的是“坚白同异之辩”,我们可以检查一下,在这种辩辞的范围内,究竟有没有什么异同呢?
第一,关于《坚白论》,《经上》派和《经下》派的见解是完全相反。《经上》派主张盈坚白,《经下》派则主张离坚白。
(《经上》)“坚白不相外也。”
(《说上》)“坚: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
“坚白之撄相尽。”
这和公孙龙的坚白相离是相反的说法。“不相外”即不相离,要不同处于一物才“相外”,即“异处不相盈”。同处于一物则“不相外”即“相盈”。若是“坚白石”,则坚与白之接合遍于一石,有坚处即有白,有白处即有坚,两者相合无间,不能分开。
(《经下》)“一,偏弃之。谓而固是也,说在因不(否)。可偏去而二,说在见与俱、一与二、广与脩。”(此处“不”字读为否,当连上,与“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同例,旧连下读,遂使《经》与《说》不能相通。又“俱”字疑是“不见”之误合。)
(《说下》)“二与一亡,不与一在,偏去。……见不见离,一二不相盈,广脩,坚白。”
这却是“离坚白”的见解,与公孙龙完全一致。《经》文虽然略有问题,而《说》文则明白如火。所谓“一偏弃之”或“二与一亡,不与一在”,即公孙龙“二无一”之义,故当“牛马”连为一名时,“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说下》)。这也和“羊合牛非马”,或“青以白非黄”,是同一例。坚与白囿于石焉,则可偏去坚或白而为坚石或白石,即所谓“可偏去而二”。其所以“可”的原故,便是因为白可见,坚非可见,见与不见相离,故坚与白不相盈。广脩亦同此理,盖见广时不见脩,见脩时不见广,二者亦相离而不相盈。这些都完全同于公孙龙的见解。关于坚白之辩,《经下》还有分说。
(《经下》)“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
(《说下》)“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知)焉,有不知焉,可。”
这是刻就坚的一面来说,坚是用手的触觉而知的,白则用目而见,故坚可知不可见,白可见不可知。见者与不见者可离,故知者与不知者亦可离。不知不见者在公孙龙说是“藏”,此则说是“存”,存藏一义,并无区别。
(《经下》)“不坚白,说在无,久与宇。坚白,说在因。”
(《说下》)“无坚得白,必相盈也。”
这一项的《经》和《说》,在文字上似乎都有夺误,不甚了了。但“无坚得白”是公孙龙的用语,所谓“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是说见石白时不见其坚,知石坚时不知其白,不知其坚,只见其白,便谓之“无坚得白”。“不坚白说在无”,应该就是这个意思。“久与宇”三字或许是衍文,如非衍文,则是以时间(久=宙)与空间(宇)之相离申说坚与白,与“广脩”同例。“宇南北,在旦又在暮。字徙,久”(《说下》)。清早是这个空间,晚上是这个空间,空间在移动,这移动便成为时间,但我们能见空间而不能见时间,故时空相离。坚与白正如此,但普通谓坚白不相离者则是因袭之见而已,故说:“坚白,说在因”。准此推理,《说》文“无坚得白,必相盈也”,当是说白与石之“相盈”或坚与石之“相盈”,而不是坚与白之“相盈”。或疑“必”当为“不”,则刻就坚与白而说,亦可通。
准上,可知《经下》关于坚白之辩与公孙龙完全相同,而与《经上》则是“相訾”的。故《经上》与《经下》在墨家中是两派,其所以分为上下的原因,也和《尚贤》、《尚同》等篇之分为上中下三篇表示其为三派的一样,是汉人纂集《墨子》书时,就所有资料而为的权宜分别。《经》只有上下篇,又《非儒篇》也只有上下篇,应该是三派中只有两派有这类文字,其他一派或根本没有,或有而失传了。
第二,关于同异之辩,《经上》派与《经下》派亦有“相訾”之处,唯不如坚白之辩的显著。《经上》派的同异观是根据常识来的,《经下》派则颇承受惠施的主张,有时和公孙龙的见解也十分接近。
(《经上》)“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同异交得于有无。”
(《说上》)“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同异交得,于福家良恕(贫庶?)有无也。……”
(此项引例甚多,辞意均不甚了了。)
把同异均分为四种,又列出“同异交得”,都不外是常识的归纳。《经下》派则主张“物尽异”,“物尽同”,同异有大小。
(《经下》)“止类以行爻(原误作人),说在同驷(然?)异说。推类之难,说在〔异〕之大小,物尽同。”
(《说下》)“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谓四足兽与牛马异(原作‘牛马与’,依孙诒让校改),物尽异(原作‘与’,依孙校改),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为糜同。”
《荀子》有“以类行杂”之语,此言“止类以行爻”,是说不要用推类之法以打通淆杂。推类之法有难通之处,说同则物无不同,说异则物无不异:因为同异有大小。这和惠施的“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可以说是完全合拍的。
因此,重不必同,合亦或不能一。
(《经下》)“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说在重。”
(《说下》)“狗:狗犬也,谓之非(原误为杀)犬,可。”(《庄子·天下篇》,“狗非犬”,成玄英疏引《墨子》曰,“狗犬也,然狗非犬也”,即据此,可知“杀”乃讹字。)
(《经下》)“知狗而自谓不知犬,可(原误为‘过’)也。”
(《说下》)“智:智狗重智犬,则过。不重则不过。”
这两条是一个理论,而各有一讹字,以致《经》与《说》均互为矛盾。但这讹字是容易更正的,因为(一)“谓之杀犬可”不仅与《经》文相反,且不成文理,得《庄子疏》之旁证,可知“杀”必为“非”。(二)“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乃常识问题,无须乎说,故不仅与前条《经》文和本条《说》文相反,照论理推之,“过”亦必为“可”之误。就这样,原文得到更正,我们可以知道《经下》派的见解是:重不必同。其所以不必同的理由虽未详说,但与《经上》派的“二名一实,重同也”的见解是相反的。
(《经下》)“合与一,或复否,说在拒。”
此条无说,“拒”字恐亦有误,但合者可为一或不可为一之意则甚明,大约取例于水与乳则可合而为一,取例于水与油则不可合而为一。这与“俱处于室,合同也”显亦“相訾”。
(《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
(《说下》)“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凡方均相类,均合乎方之法理,但有质之异,如或木或石,亦可有量之异,如或小或大,是则方虽类而不必同。这和“有以同,类同也”亦不同调。
(《经下》)“物甚不甚,说在若是。”
(《说下》)“物:甚长甚短,莫长于是,莫短于是。是之是也(耶)非是也(耶)者,莫甚于是。”
这是说物无定是,自其长处而言之则物莫不长,自其短处而言之则物莫不短,自其同处而言之则物莫不同(是),自其异处而言之则物莫不异(非是)。这更完全是惠施式的“合同异”的见解。
(《经下》)“是(不)是与是同,说在不州(周)。”
(《说下》)“不:是是,则是且是焉。今是交(原误为文,下同)于是而不于是,故是不交,是不交则是而不交焉。今是不交于是而交于是,故交与是不交同说也。”
此即《小取篇》:“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不是”。唯《小取》离而异之而此则合而同之,这是两者不同的地方。例如白马是马,这是没有问题的,便是“是是,则是且是焉”。但白马是白马而不是一般的马,那么白马是马便有问题。白马是马成问题,白马便可能不是马。白马不是马而又是马,故白马是马和白马不是马,可以得到同样的说明。
就这样,《经下》派的见解,关于坚白之辩同于公孙龙,关于同异之辩近于惠施,与《经上》派确是不同。在坚白同异之辩以外,在《经下》中与惠施、公孙龙相同的辩辞还很多,我现在逐条揭举在下边。
(《经下》)“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
(《说下》)“知:白(原误合二字为智)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智,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
这是说感官的知识不能得到真知识,而可以获得真知识的主动者在感官之外,但这主动者为谁,却没有说出。这和公孙龙的见解相近,甚至连用语亦同。公孙云:“白以目〔见,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坚白论》)。公孙是连精神作用的独立性也是否认了的,《经下》虽然没有言明,但既采取“离坚白”的论调,在论理上也应该不至于和公孙相反。
(《经下》)“火不热,说在睹。”(“火不”二字原作“必”,依孙校改。“睹”作“顿”,依梁启超校改。)
(《说下》)“火:谓火热也,非。以火之热我有,若视日。”(日原误为曰。)
“火不热”是《天下篇》辩者诡辞的一项。《淮南·诠言训》旧注:“公孙龙以白马非马,冰不寒,炭不热为论”。“炭不热”即“火不热”,可知此诡辞属于公孙龙。此《经》与《说》文均有误字,《说》文旧亦未得其读,释者所释多与原意相反,因而遂谓墨与公孙龙相反,其实是错误了。说火热,只是因为我感觉着热,假如我无感觉,则火无热可言。犹之目得日而视明,但如盲目无睹,则虽有日而无明。这种思想仍归结于感官知识之不足以认识客体,我们的感官以为热者而火的本身不必热,我们的感官以为冷者而冰的本身不必寒。冰之寒,火之热,只是感念的输入而已。
(《经下》)“有指于二而不可逃,说在以二参。”(参原作累,依孙校改。)
(《说下》)“有指:子智(知)是,有(又)智是吾所失(原作先)举,重。则子智是,而不智吾所失(同上)举也,是一。谓有智焉,有不智焉,可。若智之,则当指之(此)智告我,则我智之。兼指之,以二也。衡指之,参直(正)之也。若曰必独指吾所举,毋指(原作举)吾所不举,则者固(诸故)不能独指,所欲相(将)不传,意苦(原作若)未校(皎)。且其所智是也(耶)?所不智是也(耶)?则是智是之(犹)不智也,恶得为一,谓而(尔)有智焉,有不智焉?”
这儿所说的“指”,当然也是《指物论》的“指”,但这儿不是论指的原理而是论指的应用。文字虽然略有讹误,意思是很明了的。它是说人在发表意见或认识的时候,必须从对象的正反侧三面来加以推敲。从正面来指示出一种认识还不够,还须从反面来指示它,便是所谓“兼指”。假若再从侧面来证明,便是所谓“衡指”,“参直”。“参直”者参证也。假如不经过这样的手续,只是从正面来单独表示的时候,那这单方面的知究竟是知不是知还无从断定,因而可以说是一无所知的。这道理并不怎么深玄,公孙龙《指物论》本非全豹,是否原也包含有这些道理不得而知。
(《经下》)“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色(原作也)、逃臣、狗犬、遗者。”
(《说下》)“所:春色(原亦作也),其势(原作执)固不可指也,逃臣不智(知)其处,狗犬不智其名也,遗者巧弗能两也。”
这是说指亦有时而穷,每每有知之而不能指之的事物,即是观念难于构成,或已成观念难于表达。例如“春色”这种东西,无论是属于自然或人身的情态,都难得刻画。逃跑了的奴隶你不知道他跑到了什么地方,在古代没有照相术的时候,你也刻画不出他的相貌,尽管你自己一见就可以知道他。逃跑了的狗或犬也是一样,连名字你也不知道(狗有时有名,且自知其名,此似泛指)。遗失了的环镯之类,你就是再精巧的匠人也不能够原样再造出一个。这大约就是二十三事中的“指不至”的详细说明。
(《经下》)“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
(《说下》)“狂:牛与马惟(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又)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则或非牛或羊(原作牛)而牛也可,故曰〔有不可〕。”(“有不可”三字原夺,以意补。)
这说明的意思,前半是很明了的,后半便稍微有些纠葛。牛马之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之,固然不行:因马亦有齿,牛亦有尾。但如以牛有角、马无角说之也不正确:因牛亦有无角者,如初生之犊、角尚未生,或折角之牛、角已脱落,这样则“不非牛”的犊或折角牛也成了“非牛”;而有角者不限于牛,如只以有角为牛,那么“非牛”的羊也可以成为牛了。像这样的偏举,他认为是狂举。要怎样才不算狂举,虽然没有说,大约一定要多方面的举证,所谓“兼指之”“衡指之”,才能算是正举的。
这见解也是承自公孙龙,连论式也是相同的。公孙云:“羊合牛唯(虽)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通变论》)。即“狂举”之名亦相沿于公孙,具见《通变论》。
(《经下》)“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
(《说下》)“牛:〔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
把“牛马”作为一个集体名辞看,牛马便只是牛马,它不是牛也不是马;也如O(氧气)与H(氢气)合成水,水便是水,而不再是O与H。这论式只是“白马非马”的变形。公孙龙《通变论》更扩充了一些,而提出“羊合牛非马”。说明是“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合(原作而)牛非马’可也。”“羊牛二”,二者非羊非牛,当然更非马了。
(《经下》)“彼彼此此(原作‘循此循此’)与彼此同,说在异。”
(《说下》)“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此)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彼(原作此)也。”
这也完全是公孙龙的论式,《名实论》云:“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是就是,非就非,是非对立。是可以的,这就是所谓“彼此可”。是不为是,非不为非,是非混淆,是不可以的,这就是所谓“彼此不可”。但是有时是可以变为非,非亦可以变为是,是非互变,也是可以的,这就是“彼此亦可”。《经下》派和公孙龙比较起来,算是更走了第三的一步。这正足以证明《经下》派是公孙龙说的发展。
此外和公孙龙说相同之点还有几处,今一并叙述如下。
(《经下》)“均之绝不(否),说在所均。”
(《说下》)“均:发均县(悬)轻重,而发绝,不均也。均,其绝也(耶)?莫绝。”
这是“发引千钧”的说明。《列子·仲尼篇》:“龙诳魏王曰:有意不心,有指不至,有物不尽,有影不移,发引千钧,白马非马,孤犊未尝有母。”晋人得见《公孙龙》全书,可知“发引千钧”之说乃公孙龙之诡辞。但此辞并不诡,只要千钧之物的重心得到,一发实足以引之。以“均”字为说,分明也就是重心求得的意思了,《列子》“发引千钧,势至等也”,为意正同。
(《经下》)“景(影)不徙,说在改为。”
(《说下》)“景:光至,景亡。若在,尽古息。”
这是“有影不移”的说明,也就是《天下篇》的“飞鸟之影未尝动也。”常识,认为飞鸟之影在地上动,实则飞鸟虽动,而鸟影乃是刹那刹那的个别投影的衔联。飞鸟一移,光即到达地面,前影立即消失。前影如是存在,即是光线受着遮拦,那是会永远存在的。故鸟虽飞而影不徙。影之移,乃是不断地有新影改造,投在地上的原故。《列子·仲尼篇》说明“有影不移”云“影不移者说在改也”,正同《经下》。这或许是依托者蹈袭《墨经》,或许也可能是同出于《公孙龙子》。
(《经下》)“非半弗新,则不动,说在端。”
(《说下》)“非:新半,进前取也?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前后取?则端中也。新必半,毋与非半,不可新也。”
新殆是斲之别体。这是对于二十三事中“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的反驳。斲半应有两种方式,即所谓“进前取”(竖剖)与“前后取”(横断)。竖剖到极细时,只如一点之端,再不能中分为二。横断到极微时,也只剩下一点以为中心,仍不能再断。斲既必半,不能成半便不可再斲了。就这样以破“取半不竭”的诡辞。这个诡辞不知是否出于公孙龙,如果是,则《经下》派与公孙龙亦有“相訾”之处。
要之,《经下》派受惠施、公孙龙的影响极深,与《经上》派实不相同。《经下》派是“离坚白,合同异”,《经上》派是“盈坚白,别同异”,这层,我们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大取》、《小取》的见解与《经上》派相近,同是反公孙龙的。例如:
(《大取》)“语经者非白马焉。执驹焉说求之,无说,非也。”
(《小取》)“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
这都是反对“白马非马”之说,引伸下去,也是反对“离坚白”的。
(《大取》)“小圆之圆,与大圆之圆,同。不至尺之不至也,与不至锤之不至,异。其不至同者,远近之谓也。”(尺乃度,锤乃量,故虽同为“不至”,而性质不同。假使同以“远近”之度而言,则“不至尺之不至”与“不至丈之不至”,便是同类。)
(《大取》)“重同、具同、连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有非之异,有不然之异。有其异也,为其同也。为其同也异。……长人之异,短人之同,其貌同者也,故同。指之(此也)人也,与首(道)之人也异。人之体非一貌者也,故异。将剑与挺剑异。剑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异。杨木之木与桃木之木也同。”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同异之处。”
这都是站在常识范围的别同异的立场,与惠施、公孙龙及《经下》派相反。
故《大取》、《小取》与《经上》或许同派,只是时代的先后不同。《大取》、《小取》的年代应该在后,《大取篇》有“爱二世有厚薄而爱二世相若”,余疑“二世”即秦二世。如果是,那么这两篇文字当出于秦汉之际了。
但《经上》、《经下》与《大取》、《小取》亦有相同之点。它们同样承认辩的价值。
(《经上》)“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说上》)“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
(《经下》)“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
(《说下》)“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这都是主张辩必有胜负,目的是在反对庄子。庄子是主张“辩无胜”的,已详上,不重述。因为注重辩,故《大取》对于立辞的理路有所阐发,而《小取》对于辩论的方式更多所发挥。
(《大取》)“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其所生,忘(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这一段文字似乎多少有些夺文,上文相距颇远的地方有“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句,说者谓当与此衔接,若然,则“故”、“理”、“类”为一辞所必具的要素,似乎有点像印度因明学的三支:宗、因、喻。但原意终不甚明悉,“辞以类行”之下所举十三类,都是些典故,故实遗亡,几乎无一类可以索解:有“爱人非为誉也,其类在逆旅”这一类,所指的似乎是阳子的故事。《庄子·山木篇》云:
“阳子之宋,宿于逆旅。逆旅有妾二人,其一人美,其一人恶,恶者贵而美者贱。阳子问其故。逆旅小子对曰:其美者自美,吾不知其美也。其恶者自恶,吾不知其恶也。阳子曰:弟子记之,行贤而去自贤之行,安往而不爱哉?”
逆旅主人的爱其一妾,并不因为人不誉为美而不爱,反过来,他的不爱其另一妾,也并不因为人誉为美而爱。这似乎就是所谓“爱人非为誉也”了。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爰)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命物而得名,合名而成辞,比辞而成说,取其类之同者,去其类之异者。此处所说的“类”似是泛指理路之同异。名据《经上》有“达、类、私”之分,《说》云:“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然〕”。达名是大公名,类名是小公名,私名是固有名词。但实物之名以外,动作云谓之字,似乎变称为名,所谓“声出口,俱有名”,这样便很近于逻辑术上所说的端了。名之用法谓之谓,《经上》,“谓:命、举、加”(命原作移,据《说》改)。《说》云,“谓:狗去(原作犬),命也。狗吠(原亦作犬),举也,叱狗,加也”。同一狗名,有三种云谓程式,命谓如今言呼格,举谓如主格,加谓如宾格。像这样初步逻辑术或文法学的分类,可惜并不详尽。
关于辩论的方法,《小取篇》列出或、假、效、辟(譬)、侔、援、推,七种。各项的界说是:
“或也者不尽也。
假者今不然也。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
辟(譬)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否)、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这七种里面只有譬、侔、援、推,四种是真正的辩术,故下文云:“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既视为“不可不审”“不可常用”的东西,可知墨家辩者并没有把这些视为必须遵守的规律,他们只是把一般通用的法门略作敷陈而已。近时学者每多张皇其说,求之过深,俨若近世缜密之逻辑术,于墨辩中已具备。其实辟是譬喻,侔是比附,援是援例,推是推详或推诿,“是犹谓”是推详的手法,“吾岂谓”是推诿的手法,都是属于推。论敌的侧面攻击我避开,我对论敌的主旨则不妨专施侧面攻击。《吕氏春秋·荡兵篇》云,“援推、兵也,”足证所谓援、所谓推,并不是专为寻求真理的法门,而是辩敌致胜之术数。
《小取》的作者对于这些法术的使用是相当戒慎的,他知道用这些法术时如没有一定的限度,有走向很大的错误的危险。所以他说:“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侔比之辞如不知“所至”,那便会不得其“正”了。例如:“谓犬似玃,玃似狙,狙似人,即犬似人矣。谓白似缃,缃似黄,黄似朱,朱似紫,紫似绀,绀似黑,则白成黑矣”(北齐刘画语,见《刘子·审名篇》)。这便是无所至而失其正。
但《小取》的作者尽管审慎,而他在援推的辞例上便不免自陷于错误。
“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
“杀盗非杀人”这个主张,在墨家特重私有权的立场上是有它法理上的用意的,但遭了儒家和道家的反对。《荀子·正名篇》:“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庄子·天运篇》:“杀盗非杀人〔也〕,自为种(钟)而天下耳,是以天下大骇”(原文乃评夏禹之辞,禹为墨者所宗,故借用墨者语以示讥刺)。经了这样的反对,墨者便想从名理上来找寻立说的根据,所据的只是援术,便是你能这样说,为什么我不能这样说?但援来援去,其实只是诡辩。问题只在盗与人两名的相对的涵义上。“盗人,人也”,这个“人”是把盗包含着的大共名。“爱盗,非爱人也”,这个人是把盗除外了的小共名——所谓好人。如果说“杀盗非杀好人”,那是没有问题的,但一定要坚持“杀盗非杀人”,结果是把盗摒绝于人之外,盗者只是豺狼虎豹、格杀勿论的东西,暴君酷吏得到凭借,人民可以无噍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