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关于殷代的生产状况
我们先来研究殷代的生产情形。
就卜辞所见,殷代的牧畜应该还是相当蕃盛的,因为祭祀时所用的牲数很多,每每有多至五百头牛的。而牲类则牛羊犬豕俱有,也有了大牢(牛羊豕)和少牢(羊豕)的名称。用牲的方法也非常繁多。这和传说上的盘庚以前殷人八迁、盘庚五迁的史影颇为合拍。这样屡常迁徙,是牧畜民族的一种特征。
但农业却已经成为了主要的生产了。田畴农藉等字已经出现;禾黍耒麦穑禀等字也数见不鲜。和农业相关的历法已经相当的严密,例如年字从人负禾,也就是象征一年的收获。春秋冬夏等节季名称虽然还没有得到确证,但已有年终置闰称为“十三月”,系为调整十二月之太阴历与四季之太阳历而设,则四季当已划分。又有祈年的记录,据所标明的月份上看来,多在春秋二季,似乎周人所行的春社秋社的典礼在殷时已经萌芽了。此外也还屡见“告麦”和“观黍”等的记录,足见农产品之被重视。
祭神时多用酒鬯,这是农产的再制品,没有农业的发达是不能想象的。殷人好酒也就间接地说明了这回事。
蚕桑丝帛等字已经出现了,大率丝织业也是发明了的。工艺品的名汇相当多,殷虚出土的实物也不少。周初的文献里面已经有“百工”的称谓,当然是沿着殷代而来。这些都足以为农业已经发达的旁证。
农耕的工具,由藉字的构成看来有“耒”,原字像一人执一柄两股叉的工具在操作。这两股叉的工具是耒,从金文耒字藉字可以旁证,汉代武梁祠石刻中的夏禹手里也操着这个东西。又有犂字作,像用耒启土之形。虽然多假借为犂牛之犂(黑色),原文为农具字是毫无问题的。但这些耒,是用木制,还是用金属,无从断定。用铁之事在殷代不能有,青铜器的耕具在中国不曾发现过,就在全世界上也不曾发现过。[8]或者两叉的耒就是木叉,所谓“斲木为耜,揉木为耒”。而犁锄之类或用尖石与海蚌,所谓“剡耜而耕,摩蜃而耨”。由农字从辰,耨字从辰等看来,辰当是耕器,即是蜃之初文。卜辞辰字极多见,其字形上部或作曲线之弯曲形像蚌,或作直线之磬折形像石,可知殷代耕具确曾经过蚌制与石制两个阶段。这些用具是不是已经下了舞台,我们还不敢断言。要说用这样原始的耕具为什么发展出相当高度的农业,我看这也不难于说明。因为用多量的奴隶作过分的榨取,是可以达到这个目的的。这是工具的原始性发挥着奴隶制的制约性,或保障作用,不然便会用不着大规模的奴隶生产了。
殷人耕田是不是在用大规模的奴隶呢?是在用大规模的奴隶。耕田的人称为“众”或“众人”,我引几项卜辞在下边吧。
“乙巳卜殻贞: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粹》八六六,《前》七、三〇、二,又《续》二、六、五)
“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冏。”(《卜》四七三,《前》五、二〇、二)
“贞维小臣令众黍。一月。”(《卜》四七二,《前》四、三〇、二)
这些“众”字都作“日下三人形”,耕种的规模就原辞的气势上看来也是相当宏大的。周初的诗里面耕种者依然叫着“众人”,如《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便是明证。又有名的《曶鼎》是穆王以后的器皿(因原铭有“周穆王大室”语,我参以它证断定为孝王时器)。铭文的第三段载有名叫匡季的,在一次饥荒年辰抢劫了曶的禾稻十秭;曶控诉匡季于东宫,匡季自愿以田五田、众一夫、臣三人来赔偿。可见众与臣是同性质的东西,是可以任意转移物主的什物。“众”或“众人”就在周穆王以后都还是奴隶,在殷代的情形便可以由这儿逆推了。
在这儿《尚书·盘庚》三篇值得我们引用,以前我把它们的价值评判过低,现在可以承认是错了。那三篇东西确实是殷代的文献,但次序可是紊乱了。现有的《盘庚上篇》是告“众戚”的[9],是迁殷以后相当久的事;《盘庚中篇》是将迁时告民众的;《盘庚下篇》是迁徙后不久告百姓的。民众、百姓、众戚,三篇的对象不同,三种人的身份也是不同的。民众是“畜民”,也就是奴隶;百姓是百官,是“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众戚是“婚友”,是同姓或异姓的贵族。“畜民”亦屡称为“众”,和卜辞的用语是相契合的。
在卜辞中众或众人又屡用以从事战争。这是当然的事体。凡是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在战时也就是战士,这是公例。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牧野之战前徒倒戈的“亿兆夷人”,在平时也必然是农夫或其他从事工艺的人了。
殷代确已使用大规模的奴隶耕种,是毫无问题的。因此,我在十几年前认为殷代是原始公社制末期的那种看法,当然要修正才行。
殷人是不是已经用牛耕,没有直接的证据。有犂字作,从牛,但均用作犂牛(黑色的牛),不知道哪一种是它的本义。又牛字每于角上加横画以示梏,常见告字,即系梏之初文,牛当然已在被服用了,但不知道是用来耕田,还是用来拉车。依照殷人的传说,服牛是先公王亥所发明的。牛既用以拉车,当然也可用以耕田,这或者也就是使殷人农业能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吧。
殷人的商行为无疑是已经开始了。《周书·酒诰》称妹土人“肇牵车牛远服贾”,肇者始也,可见在周初人的眼目中认商行为是始于殷。大约就因为这样,所以后世称经营这种行为的人便为“商人”的吧。但在卜辞里面,关于商行为的直接的例子无可考见。贝字是出现了。这个字的出现尽足以表示商行为业已存在。贝即贝子,学名所谓“货贝”(Cyprea moneta),是南海出产的东西,特别以中南半岛附近所产为名贵;东海海岸不产此物,殷代已有贝,可知必自南方输入。至今南洋土人犹呼贝子为Bia,音与华语相近,可知贝之为物不仅是三四千年前的舶来品,即贝字读音也是三四千年前的舶来语。贝子的输入是由实物交易而得,毫无疑问。初入中国只是当着装饰品使用的,以若干贝为一朋,一朋即是一条颈链,故賏字从贝(照,贝连也),贲字从贝(贲,饰也),赞字从贝(赞,美也)。贝不易得,后来替之以骨,更替之以石,全仿贝子之形而加以刻画。后来更兼带有货币的作用。
但这转化过程是到周代才完成了的。周代彝器有《遽伯还簋》,其铭为“遽伯还作宝彝,用贝十朋又四朋”,大约是西周末年的器皿。这确实是把贝子作为货币在使用了。贝子兼有货币作用之后又有铜制的仿造品出现,古董家称之为“蚁鼻钱”。罗振玉说:“蚁鼻钱间有有文字者,验其书体乃晚周时物”。据我所见到的实物,他这个断定是正确的。
周初的彝器中有以金属的若干分量为赏罚的例子,我们可据以推定是承继了殷人的习惯而来的。
第一是《禽簋》:
“王伐楚侯,周公某(诲)禽祝,禽又(有)臤(贤)祝,王易(锡)金百寻。”
周公,据我考定即是周公旦,禽即伯禽,伯禽在周曾为大祝,别有《大祝禽鼎》可证。“金百寽”即铜一百寽。寽重十一铢又二十五分之十三。这个字在今文《尚书·吕刑》作率(见《史记·周本纪》),古文《尚书》误作锾(今本《书经》如是)。率是译音,亦或作律,锾是读了别字。东汉的古文家们古文程度并不深,时常爱读别字。
第二是《师旅鼎》:
“唯三月丁卯,师旅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弘以告于伯懋父……伯懋父乃罚得古三百寽,今弗克厥罚。”
伯懋父,经我考定即卫康叔的儿子康伯髦。于方当即卜辞所常见的盂方,是东南夷里面的一族。王,无疑是周成王。“罚得”下一字可惜不认识,或者是显字的变体,读为献。但顶重要的是古今两字相对待,器既属于周初,言今自然是指周,言古则当然是指殷了。据此可见殷、周的衡量一定有轻重的不同,殷寽必重于周,故言“今弗克厥罚”。而且金属的使用价值,在殷代已经在用一定的衡量来表示,也是毫无问题的。
不过这些例子,我们只知道殷末周初已经在宝贵贝玉,或者竟以之为货(商品),但不是已成为价值媒介的纯粹货币,这层我们是须得注意的。殷末的商业只能在物物交易的阶段,我们从周代经济的发展上来看,更可以得到详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