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井田的用意
为什么要施行这样豆腐干式的井田呢?
这显然是由于两层用意所设计出来的:一是作为榨取奴隶劳力的工作单位,另一是作为赏赐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古时候没有正确的时间和一定的考核标准,故尔划分出一定的地积来以便容易考查奴隶生产的勤惰。《王制》所谓“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实际就是要榨取一人的劳力来供养五人至九人的食粮。在上者以这为标准课农夫的勤惰,也以这为标准而定其上下,加以赏罚。
有了生产奴隶出现之后,必然有管理生产奴隶的人。在奴隶数目不多的时候,奴隶主自己可以管理,但如数目一多,生产一扩大了,那就须得有得力的或忠实的管事们来代管,于是官就出现了。这就是阶级统治的形成。等奴隶数目更多,生产规模更扩大,管奴隶的人也就更加多,而管奴隶的人也就须得更有人来管理。于是层层相因,而所谓公卿大夫士的层次,或王公大夫士皁舆隶僚仆台的十等,就逐渐产生出来了。除王以外的这些管事们必得有一定的报酬,在后人是用薪俸,在秦、汉是用谷米,而在殷、周则更原始地就用生产工具的土地。为要表示出等级,使报酬有一定的多寡,因而也就得利用这规整分地的办法了。
管理奴隶的人除奴隶领主自己的兄弟亲戚之外,愈和奴隶层接近的下层管事,照例是由奴隶提升起来的顺民。普通的官僚在古时称为臣宰,在初都只是奴隶的称号。(臣是亡国奴,宰是“罪人在屋下执事者”。)[15]卜辞中屡见以多臣多宰从事征伐,或命臣以众庶从事战争或耕稼的纪录,臣宰的初义在殷、周还未尽失,愈朝后代走便愈涂上了光彩,所谓大臣冢宰之称那差不多是光荣绝顶的名词了。
就这样,阶级统治随着历史的进展便愈见隐晦下来。我们为了求得它的本来面目,最捷的途径是从停留在原始阶段中的氏族社会里去找资料。在我国这种后进的兄弟民族是很多的,如像彝族,那毫无疑问是还停留在奴隶制阶段的。如像凉山彝族,有黑骨头与白骨头之分。黑骨头便是真正的彝族,是贵族。白骨头是先后被俘掳去的汉人,是奴隶——“娃子”。据往年的调查,凡汉人被俘为奴,起初是备受缧绁之苦。但经若干时期之后,只要你诚心归顺,便可以得到身体的自由,而一切的耕作与劳役都得唯命是听,有事时还须参加战争。这些都是所谓“娃子”。娃子如有才干并特别忠顺,为主人所赏识了,便被提升为“管家娃子”。可以让你同另一异性的忠顺娃子结婚,给你一片土地,一所房屋,让你去自耕自食。每年年终只消献纳猪一头,杂酒一罐。但平时劳役,战时出阵,也都要唯命是听的。管家娃子也能俘掳汉人,驯服之以为自己的奴隶,这种奴隶叫作“三滩娃子”。滩是等级的意思。管家娃子为头滩,普通娃子为二滩,娃子的娃子为三滩[16]。
我们根据这个原始的奴隶社会,很可借以了解殷、周时代的社会机构。所谓“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的内服,其实一多半也就是所谓“管家娃子”。还有所谓“侯甸男卫邦伯”的“外服”[17],那是些酋长族的分家。那些各个的分家,殖民部落,自然又是一些由奴隶的等级所累积起来的金字塔了。——这就是我们中国古时候的所谓“封建”。近年有些新史学家依然为这种原始字面所蒙蔽,他们说“西周是大封建社会”,或“初期封建社会”,因而也很在努力,想从新的观点来证成这种说法,在我看来,不免是徒劳的。
新史学家们对于史料的征引,首先便没有经过严密的批判:《易经》仍被视为殷末周初的古书,《书经》甚至引用到梅赜的伪古文,《诗经》则一本《毛传》。对于旧文献的批判根本没有做够,不仅《古史辨》派的阶段没有充分达到,甚至有时比康有为、阎百诗都要落后,这样怎么能够扬弃旧史学呢?有好些朋友又爱驰骋幻想,对于神话传说之被信史化了的也往往无批判地视为信史,对于甲骨文的引用和解释也太随便。甲骨文字的研究是方兴未艾的一种学问,前人的成说每每不久便被推翻,我们如不去全面追踪或过于轻信,便容易以不狂为狂,以狂为不狂。例如新史学家们所爱征引的“弇奴”说,早就被扬弃了。“弇”是娩字,“奴”是嘉字。又例如同样爱被征引的“归矛”说,也早就被扬弃了,“归”为妇字,“矛”是包字[18]。然而新史学家们至今都还在引用来著书立说。“帚侄”是人名,而说为子侄之侄。“臣在斗”的斗字是地名,而认为奴隶用于角斗。其他错误,不遑枚举。关于金文,《殷文存》仍全被视为殷文。周代的彝器则笼统活脱地被使用着,不肯从分别时代上着眼。这些作风,不能不说是在基本上就颇成问题的。
但是,这些问题我们姑且抛开,且就新史学家们认周代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根据,重新作一番检讨吧。
首先他们是否认井田制的,但信手又把孟子所理想化了的井田式认为庄园制的雏型。这是不着边际的循环论证。由我上文的叙述自可表明,无庸再说了。
其次他们认为土地已经分割,即是土地已经私有,也就是庄园地主已经存在。土地已经分割是事实,但只是土地的享有,而非土地的私有。内服的百僚“田里不鬻”,外服的诸侯只是殖民的代办,有罪则“有削地”(《王制》,“诸侯,其有削地者归之闲田”),有废国(如“降霍叔于庶人”)。削地废国之权直到春秋初年的周室都还保存,如隐公十一年“王取田于郑,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之类,即其证。所以诗人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又其次认为耕者都是农奴,是自由民。这由于没有把古代民字的本义认识清楚。殷、周两代从事农耕者谓之民,谓之众,谓之庶人,其地位比臣仆童妾等家内奴隶还要低。我引了不少的证据,也反复讨论过多少次,然而总得不到一致的见解,而又无正面的反驳,不知道这问题的症结究竟是在哪里。我想,主要的原因或许是由于农业奴隶与封建制下的“农奴”性质相近而生出了混同吧。农业生产奴隶和手工业的生产奴隶或商业奴隶,性质不尽同。这在典型的奴隶制时期的希腊已经是表明着的。注重手工业和商业的雅典,奴隶是无身体自由的,而注重农业的斯巴达,它的农耕者黑劳士(Helots)便有充分的身体自由。这是因为农业的土地便发挥着更大的缧绁髡钳的作用,耕者不能离开土地,离开了便有更深沉的苦痛。这层土地的束缚作用,连相当原始的彝族都是无意识地利用着的。中国是大农业国,故殷、周两代的农耕奴隶,能显得那么自由。
新史学家们爱引用《尚书》里面的几句话,“尔乃尚有尔土”,“今尔惟时宅尔宅,继尔居”(以上《多士》),“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多方》),以为都足以证明殷灭亡后的那些顽民都成了“农奴”——自由民,有自己的土田房屋。其实在这里面顶多是包含了一些“管家娃子”。所谓“有尔土”是享有尔土,不是私有尔土;所谓“宅尔宅,继尔居”,或“畋尔田”,是宅尔所宅之宅,继尔所居之居,畋尔所畋之田。我们如把享有认为私有,那是会差之毫厘而谬以千里的。
土地既可作为酬劳臣工的俸禄代替,更重要的生产工具——奴隶,当然也可以作为酬劳品。故鲁公伯禽受封时有“殷民六族”,卫侯康叔受封时有“殷民七族”,唐侯叔虞受封时有“怀姓九宗”。而西周金文中由我所发现的臣民与土田同锡之例,更屡见不鲜。说者也每每认为这些都是“农奴”,“就是因为他们大半都是连同土地而被赏赐”[19]。其实土地的束缚性很大,即到资本制下农民和土地都还不容易分开,但它们是可以分开的,分合是可能全凭个人意志。封建制下也可以分开的,分合是可能半凭个人意志。到了绝对分不开,全无个人选择的自由,不正好证明是奴隶吗?在这儿18世纪绝对专制王权下的俄国暴政,把农奴成千成万的连同土地一道给人,那种变例是不能拿来做证明的。因为农奴在历史的反常期中屡屡被横暴的领主或征服者逆化而为奴隶,在中国秦、汉以后的历史上也正不乏其例。就在目前的世界大战中希特勒不正把无数资本主义的乃至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人民化为奴隶吗!我们能引据目前的资料证明西周已经是资本制度么?
要之孟子式的井田制不能认为庄园。土田虽见分割并非私有,即彝族社会里也有这样的现象,不能认为封建制的特征。农业奴隶本有较广泛的身体自由,其与土田同被分锡正表示其自由实有条件,决不能认为“农奴”。耕者深受土地束缚,随着土地而转徙,颇类于土地上的树木。然此亦非被分锡者所私有,而实为其所享有,故诗人又说:“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历史是整个的,个别的社会关系也要看整个的社会关系来决定。西周还是青铜器时代,做青铜器和其他器具的工人都还是奴隶(说明详下),而农耕者已经是半自由民或自由民,那是怎么也说不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