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鞅
商鞅是李悝的学生,与吴起同是卫人而年辈略后。他也是在魏文、武二侯时代儒家气息十分浓厚的空气中培养出来的人物,他的思想无疑也是从儒家蜕化出来的。《史记·商君列传》,说他初见秦孝公的时候说以“帝王之道”,未能投合,继说以“霸道”,再进说以“强国之术”,而后孝公大悦,遂见任用。这些大概是事实。这也表明他虽然学过儒术,但他是更重实际的一位政治家,也很想“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的。故他不用于魏便尽可以远走高飞,入秦而谋魏;入秦乃因孝公宠臣景监而求见,可见他是怎样的不择手段。有名的欺骗公子卬以败魏师的事,虽然是兵不厌诈,人各为主,但那样的出卖朋友,出卖故国,实在是可以令人惊愕的事。
但他是一位时代的宠儿,生当大变革的时代,又遇着信任专一的孝公,使他能够放手做去,收到了莫大的功名,他比起李悝、吴起来实在是更加幸运的。秦王政后来之所以能够统一中国,是由于商鞅变法的后果,甚至于我们要说秦、汉以后的中国的政治舞台是由商鞅开的幕,都是不感觉怎么夸诞的。
商鞅的“变法之令”,在《列传》中叙述得比较详细。“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纠伺)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主要是重耕战,贱工商,奖励告密,实行连坐。“奸”是什么呢?当然就是盗贼及违反法令者之类了。《韩非》书中也屡次提到商鞅变法的故事,所说的情形更为综括,但大抵和《列传》差不多。
“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奸劫弑臣》)
“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定法》)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和氏》)
只有“燔《诗》、《书》”一项为《列传》所无,不知究竟是不是事实。假如是事实,那焚书之事便不始于秦始皇了。在商鞅入秦之前,秦国可能已有“《诗》、《书》”,如《书经》中的《秦誓》是秦穆公誓师之辞,《国风》中有《秦风》,多系襄公时代的诗。传世《石鼓文》,据我所考定,也是襄公八年时的作品,而它的情调结构颇近于大小《雅》。但这些高度的文化生活只限于上层,而秦国老百姓的一般生活则是非常原始的。请看商君的自白吧:
“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3]
这些事是在孝公十二年。“作为冀阙,筑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可见商君也在著手于文教工作,他假如曾经“燔《诗》、《书》”,主要是在防止上层的文弱化吧。
商君主张严刑峻法,他自己是有一番理论根据的。《韩非·内储说上·七术》有下列的一节文字。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罹)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这“公孙鞅曰”以下的话见今《商君书·靳令篇》,但和这《靳令篇》大同小异的文字复收为《韩非》书的《饬令篇》。在这儿似乎透露出了造作《商君书》者为谁的一个线索。现存《商君书》除《境内篇》殆系当时功令,然亦残夺不全者外,其余均非商鞅所作。其作伪之最显著者当推《徕民》与《弱民》二篇。前者言及“长平之胜”,乃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破赵长平,坑降卒四十二万人之事,在商君死后八十二年。后者不仅语袭《荀子·议兵篇》,而言“秦师至,鄢郢举,……唐蔑死于垂沙”,乃楚怀王二十八年,秦昭王六年时事,也不是商君所能见到的。伪此书者,我疑就是韩非的门人,乃韩非死后留仕于秦者,揣摩商君之意而为之,文多槁瘠,意杂申、韩,故如《靳令》这篇文字,既被编为《商君书》,亦可收入《韩非》书了。
战国时法家所共同的一个倾向,是强公室而抑私门。这里是含有社会变革的意义的。从春秋中叶以来私肥于公的实际漫衍而为下克乎上的斗争。有的私门已经占了胜利而化为了公家,如韩、赵、魏、齐,有的还在演变中如秦、楚、燕,而这些旧的公家也被逼得非采取新法不可了。吴起变法于楚,商君变法于秦,都是这种意义。故商君的“坏井田,开阡陌”,在这变法过程中是更为重要的事项,它是把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改革了。
“十二年,初取小邑为三十一县(《列传》同,《秦本纪》作‘四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
“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
“十四年,初为赋。”(据《史记·六国表》)
把旧有的井田制打破,承认土地的私有而一律赋税,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变革。因为这一变革,故地方制度也不能不变革,故有县令以下的“有秩史”等有薪俸的公家官吏出现。县令以下的职官,汉时是沿用着的,《汉书·百官表》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三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吏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巡,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后汉书·百官志》说得比这更详,在里之下便是什伍的单位,“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这些“秦制”不用说也就是商君的遗法了。这些新兴官吏,主要是用来推行法令和征收赋税的,而在本质上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机构,同时不用说也就是一些地方上的有产者参预政权的梯阶了。
关于爵秩等级,汉人也是沿用着的。《汉书·百官表》云:“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颜师古注云以组带马曰褭,簪褭者言饰此马也)。四、不更(颜注云:言不豫更卒之事也)。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颜注云:言其得乘公家之车也)。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颜注云: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十五、小上造。十六、大上造(颜注云:言皆主上造之士也,案《秦本纪》及《商君书》均作‘大良造’,传世《商鞅量》亦称‘大良造鞅’,则上字盖后人所更易)。十七、驷车庶长(颜注:言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也。)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颜注: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皆秦制”。这些秦制,当然也一样是商鞅的遗法了。
《列传》还纪述有“平斗桶权衡丈尺”一事,这也是后来秦始皇“同律度量衡”的张本。这事是在孝公十八年,存世《商鞅量》可为证。量作长方形的熨斗状,并不甚大,其铭为:“十八年,齐遣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之〕一为升”。器底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刻辞,足证商君之法沿用未改。马叔平告余云:“此量尊字即寸字,十六寸二分积为升,与《王莽嘉量》同”。马曾以《新莽嘉量》尺度其长广深度,其容积与文相合,因知新莽度量仍系周、秦之旧。这更可以说是商君遗法传世的物证了。
商君时的秦国社会是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的过渡阶段,由于土地制的变革,表示得非常明了。此外如上举“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就是解放奴籍;“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便是自由民依然可以降为奴隶。又《荀子·议兵篇》说到秦国的兵制:
“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忸之以庆赏,鳅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厄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
据《汉书·刑法志》,这是秦昭王时的“锐卒”,而所沿用的是商君旧法。这儿也表示着过渡时代的面貌,成了“锐卒”的只要打仗得到五名著甲者的首级,不仅自己解放了奴籍,而同时还可得到五家的家奴。
商君的法,自然也并不就十全十美,祖述他的韩非也曾简单地批评过他,第一说他行法而不用术,第二说他的法未尽善。
因为行法而不用术,故虽使“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结果是把富强供给了人臣的把持。“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定法》)
法未尽善处,只举了一项以之为例: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剂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定法》)
这段文字有点含糊,“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似乎是假设。商君的法应该只是斩首者可以为官,官中既包含有医匠,故韩非引伸之,便为“斩首者令为医匠”。韩非所反对的,因而也只是斩首者可以为官而已。假使是这样,那么韩非的非难不免有类深文周纳。斩首者可以为官,官类甚多,为上者自可以量材录用,决不会让不懂医匠的人去做医匠的。
商君的法必然有缺点是毫无问题的事,可惜我们现在已不能知其详尽了。至于他的用法而不用术,正是初期法家的富有进步性的地方。初期法家主张公正严明,一切秉公执法,以法为权衡尺度,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吴起、商鞅是这样,就是染上了黄老色彩的慎到(见《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本文不再赘述)也是这样。“术”是执法者以私智私慧玩弄法柄的东西,这倡导于老聃、关尹,而发展于申不害,再结穴于韩非。故如申不害与韩非,严格地说时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家了。
纯粹法家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他们所采取的是国家本位,而不必一定是王家本位。他们的抑制私门是想把分散的力量集中为一体以谋全国的富强,人民虽然受着严刑的压迫以为国家服役,但不必一定为一人一姓服役,因而人民的利益也并未全被抹杀,人民的大部分确实是从旧时代的奴隶地位解放了。商君正是这种法家的成功的代表,他的行法不避亲贵,因太子犯法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等到太子即位,公子虔之徒实行报复的时候,诬告商君造反,发吏逮捕,商君只好逃亡,然而找不到地方潜藏,因为“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如留宿无稽的人,发觉便须连坐),没有人敢于收容,结果他是被秦惠王车裂了。就这样,商鞅真可以说是弄到了“作法自毙”,然而在这儿正表示他的大公无私;鬼祟的权谋数术,专为一人一姓谋利益的办法,是还没有把他污染的。他的身世虽然是一个悲剧的结局,但他的事业确是成功了,吴起未能收之于楚的,他却已收之于秦,在他确实是比吴起更要幸运得多。这儿有偶然的因素存在,便是偶然碰着秦孝公命长,而楚悼王命短。不过中国的必变却是必然的,假使掉过来,楚悼王命长,秦孝公命短,则吴起必能成功于楚而收到变革中国的全功。或者两个王者都短命,则秦、楚之外的国家必会有完成这项使命的。
使商鞅成了功的秦孝公,我们也不好忘记,他确实是一位法家所理想的君主。他能够在二十余年间让商君一人负责,放手做去,不加以干涉,真是难能可贵的事。《战国策·秦策》载他要死的时候,打算传位给商鞅,而商鞅不受。这大概是事实,也正表示着秦孝公是怎样一位大公无私的人,而对于当时的新潮流,就连君位禅让说,都是想躬行实践的。古时候的政治家要想成功,最难得的是这君臣的际遇。齐桓公之于管仲都远不如这秦孝公之于商鞅,至于后代的刘先帝之于诸葛亮,宋神宗之于王安石,更是大有愧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