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体制”开启自由贸易时代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放弃保护主义政策转而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是完全可行的,也是必需的和紧迫的。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早已完成第二次工业革命,经济规模首屈一指,工业能力无出其右,百余年前的“幼稚工业”已发展到全球找不到对手的状态。加之此时的美国已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大开拓了财政来源,高关税政策对财政的重要性明显下降,已经没有必要继续采取高关税的保护主义政策。长达百余年的保护主义政策,还在美国国内积累了严重问题。南北地区发展严重失衡,农民阶层利益长期受损,存在严重不满情绪,19世纪末兴起的民粹运动便是农民愤怒情绪的反应——这已影响到社会稳定。保护主义政策催生出多个行业的高度垄断,不仅对广大中小企业构成巨大威胁,而且隐隐影响到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必须通过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维持经济盈利性、政治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尤其是眼见英国的国际体系主导国地位时日不多,美国显然要考虑如何建立以自己为中心的国际经济体系。这要求美国必须像当年的英国那样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倡导自由贸易学说,引领重塑国际自由贸易体系,让自己成为国际经济“大交换”的核心枢纽。
正是这样的客观形势和战略考虑,推动了“1934年体制”的形成。在从1934年到20世纪70年代的几十年时间里,推动自由贸易成为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最主要目标。
罗斯福是这一体制形成的首要推动者。作为新政举措的一部分,1933年11月,罗斯福总统批准成立“美国国际经济政策调查委员会”,为美国贸易政策的大幅转向进行前期调研和舆论动员。几个月后,该委员会向总统提议,美国应以促进出口和国际贸易的方式帮助美国度过经济困境,政府应尽量减少对个人和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限制,大幅降低关税水平,加速进行互惠贸易协定谈判,并对国内体制机制做出相应改变。罗斯福总统采纳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并据此形成《互惠贸易协定法》文本。1934年6月,国会参众两院表决通过了该法,该法经罗斯福总统签署后生效。
《互惠贸易协定法》的最大亮点是对1930年通过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的修订,也就是该法的“促进对外贸易部分”。主要内容包括:(1)该法的目的是“拓展美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其方法是“根据美国各类企业的需要和产品特点来调节外国商品的进口,通过给外国产品相应的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为美国企业打开外国市场,只要总统发现美国或外国的现存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恰当地阻碍或限制了美国的对外贸易,总统即被授权和外国政府或机构进行关税协定谈判”。(2)在不经过参议院批准的情况下,总统被授权可与外国政府签订贸易协定,授权时间为三年;总统有权对现行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措施进行修改,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现行税率的50%,且不得调换免税清单或应税清单项目,以免过度损害国内相关产业。(3)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该法规定,除歧视美国商业或总统认为不应适用该法的国家之外,贸易协定中宣布的关税和其他进口限制应统一适用于所有国家对美出口的产品。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与美国签订贸易协议后,就自动卷入了一个以美国为核心的贸易集团。15
可以看出,为在府会之间寻求权力平衡和在不同诉求之间形成利益妥协,该法对总统的授权并不充分,如对授权时限的规定、对税率调整幅度的限制、对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等。而且,就自由贸易进程而言,这一法案也只是开始,因为互惠贸易毕竟不是自由贸易,只是有选择性的关税减让。但这些授权和进步在当时而言已经足够了,算得上重大突破。《互惠贸易协定法》签订后,美国的对外贸易关系有了百余年未见的重大转变。1934—1939年,美国共与其他国家签署了22个旨在降低各自关税的贸易协定。在这段时期,美国向这22个国家的出口增长了61%,而同期美国向没有贸易协定国家的出口增长幅度则为38%;美国的平均税率也由1934年的超过46%逐步下降到1962年的12%。
由于符合美国利益,也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在《1962年贸易扩展法》出台前,《互惠贸易协定法》共延长了11次。除了关税税率的下降和进出口数额的增长,《互惠贸易协定法》的更重要意义,在于它推动了美国贸易政策形成机制的变化,即产生了“1934年体制”。正是这一体制推动了二战后美国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体系的持续自由化。
该法将贸易决策权授予总统,使得设定贸易议题的权力从原来的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参议员财政委员会转到总统手中,特别是确立了国务院在决定对外贸易政策中的主导地位。这样的体制设计避免了特定选区和利益集团对贸易决策过程构成的直接压力,让更多出口导向的企业有机会参与贸易政策辩论,使美国贸易政治的天平向着更有利于自由贸易的方向倾斜。由于互惠关税减让有助于美国经济的复苏和繁荣,美国的贸易政策偏好开始发生方向性变化,自由贸易论者最终占据上风。16
同时,国务院对对外贸易政策的把持,也让美国贸易政策的“战略感”和“行动力”更强了。借助这一体制,美国的决策者可以将贸易政策议题与整个对外战略布局紧密结合起来,无须事事争取国会批准,在对外谈判过程中可以统筹谋划、当机立断,确保了美国的对外经济利益和安全与战略利益处于紧密联系、良性互动状态。截至1945年,美国与27个国家签署了32个互惠贸易协定。在国际体系即将彻底重塑的重大历史时刻,美国借助这一体制成功构建起一个以美国为中心、以“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为原则、以众多双边贸易协定为支撑的国际贸易集团。这对于美国日后按照自己的意志重建国际自由贸易体系,构建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经济环流,是极为重要的。
二战期间和二战后,美国政府一直以《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循序重建国际贸易体系。这其中的最重要动作,就是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与推动实施。
美国在二战后期开始谋划战后国际体系的重塑。在“联合国”这一总体框架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是其中的三大核心构想。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都成为现实,唯有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设想一波三折,最终流产。美国对此有心理准备,而且并未在此方面完全失败。因为尽管国际贸易组织没有最终建成,《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基本精神却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美国未能一步到位建立一个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多边自由贸易组织,但成功确立了自由贸易谈判规则。对于英国这个最难缠却又绕不过去的谈判对手,美国采用软硬两手、恩威并用的方式,一方面宣布与英国清算租借账目,另一方面提出可以继续给予英国大宗贷款,迫使英国承担多边自由贸易义务,打散英国维系的帝国特惠制“小圈子”。美国还将“马歇尔计划”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成功吸引更多国家加入以美国为中心的、“前景更加光明”的新型国际经济体系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有23个缔约国。其本质是指导缔约国之间贸易行为的一套规则体系,其核心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前几轮谈判采用产品对产品的方式,即两国谈判达成关税减让协议,再根据最惠国原则适用于全体缔约国。
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为应对欧洲经济复兴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破解欧洲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给美国自由贸易议程带来的阻力,进一步打开欧洲共同体市场,同时为深化美欧经济联系,应对苏联扩张的威胁,最终建成“大西洋共同体”,美国寻求加快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尤其是加快与欧洲的关税削减谈判。为此,美国必须对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进行修订。肯尼迪政府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推出的。
《1962年贸易扩展法》进一步扩大了总统贸易谈判授权,总统有权对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的产品出口削减最多100%的关税(根据此前的《互惠贸易协定法》,总统至多只能削减50%的关税);该法还对谈判方法进行了改进,从“逐项谈判法”改为“线性谈判法”,更有助于形成“一揽子”协议。在该法案的授权下,美国参加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轮谈判(即“肯尼迪回合”),这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前六轮谈判中范围最广、削减幅度最大的一次。
总体而言,在从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到20世纪70年代初的这段时间里,美国作为新任的国际体系主导国,其所推动的国际贸易议程既符合世界现代化潮流,也符合美国和其他大多数国家利益,其所推动的国际自由贸易体制和规则的完善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巨大进步。美国作为最大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基本上主导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谈判进程,其参加谈判的范围最广,对关税水平降低的影响力最强,对其他国家搭便车提供的公共产品最多,从中获得的经济收益也是最大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确立的国际贸易体系吸引了大量国家积极加入;关税税率的下降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确立的贸易原则,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970年世界贸易出口和进口总值分别比1947年增长了659.24%和645.38%。世界贸易年均增长率在1913—1938年这段时期仅为0.7%,这反映出在英国主导国际体系的最后时刻,国际贸易已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创立后的1948—1973年这段时期,世界贸易年均增长率达到7.8%,国际贸易再度恢复活力。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