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中的“反民主”倾向
自殖民地时期开始,美国人对民主的态度便是纠结的。
单纯从字面理解,所谓“民主”(democracy),就是指由民众直接统治的政治现象,或者指一种由民众进行统治的政治形态。在古希腊文中,“demos”的本意就是“人民”或者说“全体雅典人民”。当美国人思考如何确立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时,基于对欧洲专制王权的恐惧和厌恶,以及他们在殖民地实行自治的历史经验,他们希望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然而,面对“纯粹民主”1可能带来的“暴民政治”或“多数人暴政”,美国人同样忧心忡忡,又希望实行精英统治。2殖民地时期一位清教牧师曾这样说道:我并不认为上帝曾决定把民主作为教会或国家的合适的统治方式。如果人民成了统治者,那么谁又是被统治者呢?直到美国建国时,这种观点仍很流行。当时的人们普遍相信:作为“全体统治全体”的民主政体,根本不是一种有效的统治形式;“纯粹民主”或者说“直接民主”,至多只能存活于一个国家的开端或幼年阶段;政府必然意味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分,具备统治资格和能力的只能是社会精英,绝不可能是普通民众。
这样的纠结态度贯穿于建国初期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在经过宪法制定者们的反复辩论和权衡后,一种全新的折中方案产生了,这就是“代议制民主”。这是在对古代民主原则和机制进行改造后形成的一种新型政治形态,保留了千余年来古希腊传承至今的关于民主的基本观念,同时吸收了很多当时在欧洲仍很流行的“贵族制”和“君主制”因素,是民主政治“精英化”和精英政治“民主化”这一双向过程的产物。3这是美国代议制民主的本质特征,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
宪法制定者们明确意识到,这个新国家乃是不同阶级和不同利益集团的集合体,必须明确宪法要支持和保护的重点群体。宪法的最初设计,主要是为保障财产权而非人权,《权利法案》是后来通过斗争才加进去的,许多州对公民的投票权做出种种限制。这样做的直接结果,是精英群体的利益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障。宪法的主要制定者之一、来自弗吉尼亚大地主之家的麦迪逊这样写道:“土地持有人必须在政府中掌握实权,维护这些重要利益,并与其他部分保持平衡,使其他部分受其约束。总之,必须有严密的组织,以期少数富人不致受到多数民众的压迫。”4很多人坚信,制宪会议的最大缺陷是回避了奴隶制问题。《独立宣言》的草稿曾对奴隶贸易进行谴责,而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却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对南卡罗来纳等南方地区奴隶主的利益做出妥协。5这充分折射出精英主义逻辑在美国制宪过程中的作用。
“反联邦党人”也注意到美国宪法的“贵族倾向”。在《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一书中,作者赫伯特·J.斯托林这样描述反联邦党人对宪法的态度:在反联邦党人看来,所有政府都具有潜在的贵族倾向,因为所有政府都是由少数人来统治多数人,而且政府的贵族倾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发严重。因此,美国宪法制定者的首要任务,应是尽量为政府的贵族化倾向设定一些障碍。然而,他们非但没有为贵族倾向设定障碍,反而从机制设计上加速这种贵族化倾向。其中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建立参议院。在反联邦党人看来,“参议院是宪法的所有错误所在”。“尽管反联邦党人并不否认,有必要由一个特别的机构去制衡民主机构可能的民粹,但他们反对将政府最重要的权力赋予立法机关中的不那么民主的参议院。”参议院被赋予了不恰当的过多权力,“如此设计的用心就是为了奠定永久贵族制的基础”。6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查尔斯·A.比尔德在1913年出版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一书中,运用阶层分析的方法,也对美国宪法的精英主义倾向做出论证。他指出,参加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40人持有公债券,14人是土地投机商,24人放高利贷,11人从事工商和航运业,15人是奴隶主。这些精英主义的代表将不可避免地按照各自狭隘的阶级利益行事,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反民主冲动。7由于比尔德的这一观点瓦解了美国宪法的神圣性,而突出其经济属性,对那些偏爱美国政治体制的人而言难以接受,因此这一观点发表后持续引发激烈争议。比尔德在晚年最终放弃了这一论断,但比尔德的无可辩驳之处在于:维护哪些特定人群的利益,是任何国家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确保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相适应,乃是任何现代国家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19世纪引发集体腐败的分赃制度、20世纪超级垄断财团对美国政治的控制,还是21世纪以来金钱对美国选举的侵蚀,追根溯源,都可归结为美国政治最深层的精英主义特征以及相应的反民主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