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身体:制鞋与市场
考据学家胡应麟(1551—1602)抱怨道,他那个时代的女人已不再制作自己的鞋子,而委由“当职之缝人”做这项工作。 (54) 虽然制鞋经济的资料极为贫乏,但根据轶闻史料,我们仍可推想,“缝人”为女性裁缝师或手艺人,受雇于大户人家,应其要求制作鞋履。不像男鞋那样,女性足服直到现代之前,都未完全发展成店头商品。
16世纪以降,许多家用器物和私人用品,皆已纳入商业生产的范畴,情况日益普遍常见。当时一位敏锐的时尚趋势观察者——松江人范濂——已然注意到,在男性足服的生产方面,出现了剧烈的变化:“鞋制,初尚南京轿夫营者;〔松江〕郡中绝无鞋店。万历〔1573—1620〕以来,始有男人制鞋。后渐轻俏精美,遂广设诸肆于郡治东。而轿夫营鞋,始为松〔江〕之敝帚矣。”
制鞋业的兴盛,受惠于旅行和区域迁徙日趋便利。一位史姓制鞋人从邻近的宜兴迁移至松江,他所贩卖的蒲鞋编法高明,因而带动了蒲鞋的流行:“此后宜兴业履者,率以五六人为群,列肆郡中,几百余家,价始甚贱,土人亦争受其业。” (55) “男人制鞋”,或者说,家庭妇女缝制鞋子景况之不再,等同于制鞋的商品化。不过,从范濂的描述来看,商品化的鞋式,乃是专为男人设计的。
葡萄牙籍的道明会修士克路士(Gaspar da Cruz),曾于1556年冬季在华南的广州城逗留数周,在他笔下,出现了一个欣欣向荣的鞋履市场,时间还早于万历时代数十年。他对于鞋子的产量,留下深刻的印象,认为这个现象也象征着中国的富饶。他在书里有一章专门谈论足服的“工匠”与“商人”,开头就说道:“而鞋子是消耗最多的商品,鞋匠就比其他行业的匠人要多。广州有两条很长的鞋匠街,一条卖高级的丝鞋,另一条卖普通的皮鞋,除了这两条街外,城内还分布有很多工匠。”并且还发展出一种定价结构:“高级的鞋和靴是用争色丝包面,用细捻线刺绣。靴的价钱几十克朗到一个克朗……因此富人和很穷的人都可以穿鞋,富人则可任意挑选。三个便士或一个里亚尔的鞋是用稻草制的。” (56)
除了迎合当地顾客需要的鞋店之外,区域性的足服贸易也已逐渐发达。一部刊印于1599年的类书,特别提醒走方商贩,各地村镇与城市特产的足服,各有其优缺点:“火石桥、泽州、扬州,布底棉鞋甚紧;凤翔府、汾州、潞州,缏底编鞋却松。南京丝鞋,高低不等,苏州丝鞋,总是中中。南京履鞋,材高衬软终耐穿。扬州屐鞋衬硬材低终不久。” (57) 凤翔、汾州、潞州和泽州都位于陕西和山西等西北省份;南京、苏州和扬州则在江苏。制鞋业无须倚靠稀有原物料就可以生产,因此不论是在帝国的心脏地带,还是边陲区域,都可出现繁荣昌盛的市况。
日用类书也鼓励地方业者推出新产品,并在较远的地方开发新市场:“江阴管草鞋,亦是一桩生意。初春收下,晒干圈堆门窗,封以纸沉,不可令其风入。风入者,恐其变色,遭梅雨,便要斑黄。暮秋以后加兴,湖广去得太多,稳有五分之利。”江阴是长江边上的一个港埠。长江和大运河的交汇口是另一处好地点:“瓜洲麻鞋,亦是一行生意。正二腊月,收下晾干。细粗品搭,用包打成。南北通行,自有客商收去。” (58)
尽管作者并未提及制鞋家庭里的分工情况,我们还是不妨这么推想:为了贴补家用,农家妇女本已投入纺纱和其他加工制品的生产,足服的区域分殊化和长途贸易,则又提供了她们一个赚取额外收入的机会。男性足服的商业化,以及应运而生的男性专业鞋匠,并未终结女人的制鞋生涯。
由于文献证据和物质证据的阙如,我们对于女性身为足服消费者的环境,依旧茫然不明。看起来,松江和广州的鞋店,以及四处贸易的鞋商,他们的客户都是男人。有关良家妇女穿着鞋店货品的情形,仅有的暗示来自苏州人沈复(1763年生)的记述。当他的妻子陈芸欲扮男装赴灯会参观,沈复提议道:“坊间有蝴蝶履,大小由之,购亦极易,且早晚可代撒鞋之用,不亦善乎?” (59) 虽然“蝴蝶履”受到新潮女子喜爱,用作平常穿着(以及在公开场合假扮男装之用),这种鞋子,仍然是为男人设计的平底鞋。
19世纪头十年间,一名扬州人评论道,他家乡扬州的鞋坊所制之蝴蝶履远较苏州和杭州制品更高级。鞋子软底系由十层至十二层细毡缝成,鞋帮则以紫色或灰色素缎、洋呢(进口羊毛)、绉宁绸缎等镶制。更以乌黑亮丽的绒缎,做成大蝴蝶,贴附于鞋尖处,故名“蝴蝶履”。这名扬州作家记得在他年幼时,曾以元丝银五六钱购得一双蝴蝶履,但到了他年长之时(18世纪末),鞋店所售之蝴蝶履竟已要价一两二三钱。 (60) 由于坚固舒适,它们始终是受欢迎的日常男性足服。在鞋店里,除了蝴蝶履以及其他男性足服之外,可以想见的是,不缠足妇女大概也可在此买到她们要穿的鞋履。不过,若说一般良家妇女所穿的鞋子,同样也能在鞋店里购得的话,就比较难以想象了,因为她们的鞋子还夹杂着鲜明的香艳性质。
这个预设,可由一项事实获得佐证:在清代的法庭和戏剧中,女子的绣花鞋,尤其是睡鞋,被认为象征着她的性欲,因此,如果丈夫以外的男子持有她的绣鞋,便足以指称这对男女存在着私通关系(见图十九)。1737年,发生在锦州的一桩妇人命案里,死者王氏(23岁)的一双绿布睡鞋成为案情审理的关键证物。王氏的丈夫以卖菜为生,因本钱不够,曾向友人张大(33岁)借钱,张大为一名货郎,以贩卖杂货为业。6月10日早上,王氏的丈夫外出卖菜,张大出现,与王氏发生斗殴。王氏的脸、颈、腹等处均遭张大刺伤。她告诉当地保正,张大来向她讨债,见她单独可欺,意图强暴,她抵死不从。当天稍晚,王氏伤重不治死亡。
张大在案发当场即为王氏的房东制伏,扭送法办,押在牢里。当新任县令重新审理时,张大供出一套新的说词,指称他与王氏素有奸情,6月9日那天,他撞见王氏又与一名男子武某发生关系。隔日早上,张大向王氏求欢被拒,愤而行凶。他向县官供称,他的货郎箱内有王氏送他的一双睡鞋,以证明他与王氏确曾私通。武某亦招认与王氏有染,因此增添了张大供词的可信度。不过,对于唯一可证明王氏生前与张大私通的物证绿布睡鞋,王氏之母虽认得这双鞋,但是说它们“原是女儿做来自己穿的”。王氏的丈夫则不曾见过它们。最后,县官倾向采信张大的说词。 (61)
还有一个1743年发生的案件,其中显示,甚至妇女外出穿着的套鞋,一旦出现在男人的包袱,也会造成他人的猜疑。案情经过大致如下。余起的妹妹新婚归宁,回夫家时,由他陪同护送,当他们路过河南永城县境时,已值午夜,两人只好到附近村庄求宿,却遭当地流氓李某拦下,刻意寻衅找碴。李某翻看余起的包袱,发现在其被套之下,塞着一双女鞋,他于是指控余起拐带女子,夤夜私奔,这双鞋子即为明证。后来,李某强暴了年轻的新嫁娘,导致后者自尽,整个事件乃成为一宗司法案件。主审的县官并未接受李某的借口,何况他的辩解也绝不可能减轻他的罪行。 (62) 不过,李某的辩词尽管牵强,但还是证实了一点:当时的人们,常将女子的鞋履视为她们私密身体部位的延伸。假如它们已成为商品,可在市面上购得的话,视其为定情信物的一般看法,就站不住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