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家“特普合”

湖南第一家“特普合”

天地人是湖南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制律所。在谈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这个话题之前,首先得讲讲为什么合伙制能够流行起来。

自1996年《律师法》审议通过后,在大浪淘沙的市场竞争中,合伙制逐渐成为律所的主流组织形式。当然,此时的天地人仍沿用以往那套基于自身需求改进后的合作制。

在法律意识只能说初步觉醒、市场还不够成熟的90年代,客户对于法律服务的认识和需求仍相对浅层,需要律师来引导和开发。律师的个人能力越强、人脉越广、为人处世越老道,就越容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如此一来,客户认可的往往是律师本人而非律所,是“律师的客户”更甚于“律所的客户”。在这种前提下,相比个人所更容易吸引人才、发挥团队优势,相比合作所又相对更自由的合伙制律所也就有了流行的土壤。

办一家普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只需要三名律师,再签一份合伙协议,拿出30万元,就可以往司法局提交申请了。当然,由于合伙人需要对律所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律所的规模一般也难以和动辄数百上千人的公司企业相比。

而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健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老牌律所逐渐发展到了数百人的规模,旗下拥有数家分支机构。部分律所甚至将眼界放到了海外,开始尝试走国际化路线。

这时,扩张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风险管控,就会诱发合伙人们对于律所发展的矛盾:随着合伙人群体的不断扩大,对于承担律所发展支出的看法分歧也不断增多,“人合”越来越难以实现;律所想要跨地域扩张,但对于此举可能带来的风险及管控无法在合伙人层面达成共识。

基于以上情况的限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所”应运而生。

与普通的合伙制相比,“特普合”除了将人数要求从3人提升到20人,出资要求从30万元提升到1000万元以外,最大的特点即是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特普合”下的律所责任和合伙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松了绑,这为想要进一步扩大规模乃至进行跨国发展的律所减少了达成共识的阻碍。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作为新增条款写进《合伙企业法》中,这一组织形式不仅为合伙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也为律所在组织形式的探索上提供了新的思路。次年,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对《律师法》的第二次修订,将该组织形式规定为律所的新类型,律所组织形式的丰富又一次推动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https://www.daowen.com)

至2009年年底,中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达16.6万人,[1]较2006年的13万余人又增加了3万余人,法律服务市场的规模化逐渐加速,规模所的发展潜力隐现。

这股改制的春风同样也刮到了湖南。2009年,湖南专职律师数量出现了明显的增长,人数已经达到了5688人,是律师队伍中的主力军。

不过,由于改制审批时间过长等各种因素,从2007年《律师法》修改并允许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所一直到2012年年底,即便在作为行业内“火车头”的北京,也仅有5家律所成功进行了改制,[2]就更不必说地处内陆的湖南了。

当然,历史一次又一次地告诉我们,再温暾水的环境,也总会有先觉者愿意跳出来打破。

在湖南,天地人又“尝了鲜”——继1997年改革成为“股份合作制律所”后,天地人又于2009年5月19日[3]正式获得了省司法厅的批复,改制成为湖南第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严格来讲,改“特普合”只是一个契机。1997年施行“股份合作制”后,天地人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陆续出现了股东进入与退出困难、程序复杂,导致律师参股积极性降低、人才流失等问题。

翟玉华对此早有盘算:改“特普合”是把盘子做大的一条必经之路,但想要真正解决发展中遭遇的各种问题,只是改改底层,还不够,得更进一步。

这一步,就是“动态股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