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循序,分配有道
“动态”除了体现在持股份额的变化上,还体现为合伙人的等级变化。
从当前律所的普遍情况来看,律所一般会根据持股/分红与否将合伙人分为权益合伙人、非权益合伙人两级,或者根据资历、创收能力等情况分为初级、高级合伙人,无论按哪种标准,合伙人层级的划分都很少,律师在成为权益合伙人或高级合伙人之后可能面临“升无可升”的局面。但天地人选择跳出常规的权益/非权益、初级/高级的固有思维,将合伙人划分为10个等级,数字越大,层级越高,对业务创收能力的要求以及享有的决策、分红权益也随之水涨船高。
为什么要分级?
2009年改制前,天地人已经有四五十位合伙人,但合伙人之间的业务质量以及业绩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考虑到应当将合伙人的收益、级别与其对律所贡献结合起来,同时为较低等级的合伙人提供上升的通道,分级适时解决了合伙人积极性的问题。
改制后,为进一步划定各级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界限,天地人对每一级别的合伙人在律所购置房产等资金使用过程中可提供的出资额上限进行了规定,同时将购股份额与个人年收入水平相关联,以业绩及所内贡献为考察要素,每个级别都对合伙人的资产及可认购的份额、可出资额度做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修改了原先不限制购股人身份的规定,将购股人的资格要求从“不做限制”限缩为“符合成为合伙人条件”,自此,成为合伙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二是认购相应的律所股份。
在分级的前提下,合伙人的级别也是动态变化的,这一变化与前文提到的“持股份额的动态调整”有极高的同步性。以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持股份额与等级同步进行考核,均以业绩和对律所的公共服务为考核要点,最终考核结果汇总成合伙人的“绩效分”,以此评测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是否达到其所在等级的要求,或升或降或原地休憩,都浓缩在这个绩效分数中。
若有合伙人的绩效分一次性满足向上两级或更高的分数,那么,恭喜你!晋升的等级限制并不死板,一次最多可以晋升2级;但与此同时,降级却一次最多只能降1级,二者的不对称一方面给了降级的律师一定缓冲时间,避免一次降低多个等级带来的落差过大导致可能的消极怠工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允许“跳级”意味着业务能力强的合伙人能够在满足标准时快速晋升,解决了能力优秀但资历不足导致的能力与职位不匹配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合伙人体系变了,分配制度自然也得随之进行调整。
分配制度是律所的核心制度,分配是否公平、律师能否获得与其业务质量、数量、参与度等匹配的收益等问题往往是律师最为关心的。好的分配制度应当有利于合伙人合作、有益于增加律所的凝聚力。
在企业中,持股份额往往与分红挂钩,此时便不可避免地谈及分红比例,进而引出分配制度的问题,律所也是如此。一般而言,持股份额与分红比例呈现正相关关系,无论律师当年创收如何,持股比例越高,分红相应的也就越高。而天地人引进的动态股份制度带来了所内分配制度的调整,合伙人律师与非合伙人律师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具体到不同团队之间也有诸多特色,因此天地人的分配制度并非统一的计点制或提成制,而是提出了“合伙人层面原则性统一,非合伙人多套分配制度并行,团队各自灵活设定”的规则。
天地人的合伙人分配制度类似于提成制,但又并非“彻底的”提成制,业绩在收入中是主要影响因素,但不仅需要结合其当年的创收情况,还会根据律所该年度的运转状况、税金等,扣除相应的成本、退休金、所内发展基金后再进行二次分配(这一部分以下简称基本业绩)。此外,合伙人还会获得一定的股份分红。由于天地人购置了自有房产,并且是合伙人一同出资购买的,其他人使用该办公室时相当于合伙人们将办公室“出租”给律所,故合伙人在分红方面所得份额上限为办公场地的租金市值。
若合伙人已带领团队,则需要考虑团队内部各成员的分配。由于每位合伙人在每个案件中的参与程度、贡献程度均不同,天地人没有给每个团队设定统一的分配比例,只是提供了灵活的指导标准,最终分配给团队内合伙人的数额由其自行商议决定。这一分配方式较于统一标准下的分配更为宽松,将该年度所有合伙人在每个案件中的业务参与度也纳入考量因素,并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不断优化,也因此更为合理和接地气。
在非合伙人方面,天地人的分配方式则与其他律所类似,分为由团队发放固定工资的授薪律师以及按固定比例进行提成的提成律师。但具体到每个团队中又各有不同之处。2009年改制以前,天地人将提成比例定在60%左右,尽管该提成比例当时较其他律所偏低,但律所留存部分也仅为天地人最基本公共运营成本。在营收报税方面,天地人沿袭了一贯的“规范”风格,十分注重税务合规问题,历年税务支出在湖南律所中也都是最高一档,也因此运营成本更高。
“律师还是很愿意留在这儿的,毕竟我们社保、五险一金都给律师交了,给律师还是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与归属感的。”负责分管天地人财务的管委会委员熊屹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