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让股池“动起来”

以人为本,让股池“动起来”

在原先“股份合作制”的情况下,持股份额通常是固定的,份额增减完全依赖于股东的增持或减持行为,因此很有可能出现律师创收与其持股份额不匹配的现象。同时,天地人改制之初也没有对参股人的身份加以限制,无论是专职律师还是兼职律师都可以成为股东,使律所内部持股人身份不一——在律所发展早期,这倒是影响不大,但随着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无疑会对律所决策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此外,股东变更需要到相关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股东参股与退股都十分困难,最终使股东所持有的份额固化,难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后来的优秀律师也很难在股份池中“分一杯羹”,当个人利益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对律所的归属感、处理业务的积极性“总归提不太起来”。

时代变了,原先的股份制度逐渐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随着律所规模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创收的不断增加,已经渐渐有点“跟不上时代”。考虑到种种因素,天地人选择让股份池“动起来”,从而使股东、持股份额等方方面面也更加灵活。

怎么“动”?

从前“静态”的股份制度中,持股的合伙人可以将股份牢牢抓在手中,第三方通常无法干涉,且增减也完全由股东的个人情况决定,不受外力所干扰,股份池是封闭的。而动态股份合伙制的关键词在于“动态”,这意味着该制度下的股份池再也不是一潭死水,也不是被锁在股东手里他人无权干涉的“金丝雀”,而是“流动的、开放的、发展的”,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的专职律师,都能够参与其中。

通常情况下,制度在制定时应当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并且一旦制定了就要执行,而非朝令夕改。在两个基本要素的平衡考量中,过度的原则性将导致灵活性降低,使这一制度无法适应律所及律师的快速发展节奏,很快就被淘汰掉,新制度的制定又需要重新花费大量的成本。如此一来,不如在制度制定之初就突出制度的灵活性以及人性化特征,以顺应律所的发展趋势进行适度调整。因此,天地人围绕“动态”这一关键词,在持股份额、合伙人等级变化、分配制度等方面均做出了灵活规定。

具体而言,持股份额根据合伙人的收益与贡献进行定期增减,是天地人动态股份制度最为鲜明、突出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天地人在改制后从‘以资为本’转成‘以人为本’,资本仅仅是一个纽带,其体现在股份的动态的增减上,它的核心是律师的个人贡献,股份增减直接与律师的业绩增长或下降挂钩。”这是翟玉华的看法。

旧时的“以资为本”讲究“固定化”,这恰是企业推动股份制落地的原因之一,股份制足够稳定,能够成为企业快速成长的牢固基石。从天地人1997年改制后的发展来看,股份制使所内的每一位律师都有可能成为股东,使律所在短时间内迅速壮大。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2.27万多家律师事务所中百人所也不过1.08%(约为245家),[4]但早在2009年,天地人就已经迈入了百人所的行列,其中股份制的作用不容忽视。

然而,原来的股份制带来的“积极性低”“进退机制困难”“贡献与回报不匹配”等问题相当明显,且律所作为一个服务机构,“人”是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想要凸显“人”这一主体在律所中的价值与定位,便需要考虑如何“抓住律师的心”。

动态股份制度的引进便针对前述问题给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

首先,动态股份制度将“参股”与“合伙人身份”进行紧密连接,设定了购股的门槛,将股东身份限定在“合伙人”范围内,一方面使合伙人手中有股份,进而心中有律所,提高了其对律所的归属感,另一方面也激励律师们发展成为合伙人。此外,这一制度还简化了股东进退手续,并使律所的股份池成为公共平台,股份的增减也不再仅取决于持股人的个人意志,而将业绩作为对每位合伙人持股份额与分红的决定性因素。相比国有企业或银行等金融机构更看重资历的情形,个人能力与业绩是天地人在筛选合伙人时最核心的考量要素。

其次,动态股份制更符合律所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排除消极性。一方面,这种动态是与人的发展变化相匹配的。当合伙人的贡献大了,业绩提升了,股份就相应增加,反之,就相应减少,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另一方面,这种动态具有“吐故纳新”的功能。它既可以把优秀的人才及时地发展为合伙人,吸收为股东,使其享有一定的股份;同时,又可以将那些退化的合伙人清理出合伙人队伍,取消其股东身份,收回其股份,保持合伙人队伍的纯洁性和活力。

在持股份额的增减上,天地人以两年为周期进行考核,而非实时变化,旨在对合伙人保留一定的业绩考察期,并保证参股人员的相对稳定。考核指标中业绩占到了90%的绝对比例,另外还含有10%的公共服务因素,包括宣传、写文章、培训等,这也是天地人党建活动十分出彩的原因之一。由此看来,动态股份制度一方面提升了合伙人及律师的业务积极性,以求获得与业绩相匹配的回报,同时也能从侧面推动律所的品牌宣传、党建等工作,对于律所品牌打造以及员工归属感、凝聚力的提升亦有不错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