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在法律全球化浪潮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视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人的尊严和价值。“二战”之后一些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革命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更多地体现在审前程序的诉讼化与民主化。而且,随着诉讼改革的推进,审前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愈发显著。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刑事审前程序[1]的概念也随之进入我国诉讼法学专家、学者的视野。但将刑事审前程序作为一个严肃的学理研究课题进行探讨,即真正引起我国诉讼法学界关注的动因是如何消除或解决长期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推定、超期羁押、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破坏司法公正的现象,是对发生在云南的杜某武案件、山西的郝某安案件所凸显的人权保障的弱化与司法行政化问题的关注开始的。将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审判程序与审前程序的划分是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对刑事诉讼程序在诉讼阶段上所作的划分,也是伴随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建立和推进在诉讼理论上必然出现的变化,更是对我国传统刑事诉讼阶段理论的突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前程序作一体化的规定,而是将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视为三个相互独立的诉讼阶段,结果造成目前的审前程序带有较强的行政化和超职权主义治罪活动色彩。有学者将这种“色彩”的表现归纳为:一是立案阶段一定范围内存在“不破不立”“有案不立”的程序虚无化弊病;二是侦查阶段出现较为普遍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和滥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象;三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未能受到法院的审查与控制;四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地实施刑事追诉活动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低下;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地处于被追诉地位,其诉讼主体地位未获实现。[2]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就开始对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去行政化的理论研究,发表并出版了近百万字的论著,这些论著较为系统地研究了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同时较好地揭示了我国现行刑事审前程序的缺陷和应予完善的方向。从学术思想和内容上讲,作了填补空白的开拓性研究。
可以说,“二战”之后一些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革命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更多地体现在审前程序的法治化与民主化建设,其核心价值体现为诉讼化。而且,随着诉讼改革的推进,审前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性越发显著,无论是其人权保障功能,还是审前案件分流功能等,都为现代刑事诉讼所必需。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与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因而针对现行问题我国学者纷纷提出了解决对策,其中将审前程序改造成以“诉讼化”为核心特征的程序的观点已经成为主流观点。对此,笔者也认为只有实现审前程序的诉讼化,将其与审判程序有机地衔接起来,才符合诉讼的基本特性,也有利于真正贯彻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诉讼理念。
现代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解决特定社会纠纷的专门活动,在实现其惩罚犯罪功能的同时,如何保护被追究者的权利从而实现诉讼的民主,也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化缺失所直接导致的违法侦查、非法取证、高羁押率、长期羁押、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以及辩护律师难以介入侦查、起诉程序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上述这些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现象),正是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其研究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构建好审前程序,是确保庭审实质化改革真正落实的根本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了庭审实质化目标,必然涉及审前程序的改革与优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是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3]对此,应当说,对审前程序进行必要的司法控制已经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共识,诸多学者也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设计出了相应的司法控制模式。然而,现在这些所提出的司法控制模式以及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现象)的研究,多为理论的阐释和原则主义的创立,其中又大多为国外有关理论、主义或模式的介绍与推广,较为概念性,比较缺乏实务的可操作性。如何将概念与案例结合,问题与主义结合,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以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化建设,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重要命题。这就是本书试图去探索的,也是本书写作的初衷。(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关于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国内学者有两种定义:一种认为特指刑事公诉案件自刑事诉讼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前的程序,即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以前的程序,具体包括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三个阶段;另一种认为是指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的程序。在公诉案件中,这一程序由国家追诉机关启动,实施侦查、起诉活动,以及被追诉方的辩护等内容构成;在自诉案件中,这一程序具体表现为自诉人自诉活动的过程。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在笔者看来这两种定义的内涵是相同的,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
[2]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3]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前程序改革》,载《法学》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