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不起诉听证程序的诉讼价值
2026年03月13日
(二)建立不起诉听证程序的诉讼价值
完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程序,建立不起诉听证程序,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其重大司法意义的。一方面有利于贯彻落实检务公开,促进检察业务建设。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响应并予以落实。检务公开的意义在于增大检察业务的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程序是通过听证的形式把作出司法决定的过程向社会公开,以消除群众对检察机关“暗箱操作”的误解,可以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也有利于检务公开。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诉讼化程度,提高不起诉的效率和质量。不起诉听证除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参加外,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公民代表担任评议员,在听证过程中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及评议员的意见,这样不仅能充分发挥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确保他们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陈述权,而且也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通过听证使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能够互通信息、交换立场、阐明观点,这将有助于检察机关综合权衡,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当事人事后不服涉法申诉、上访及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比例,提高不起诉的效率与质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