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公正的保障需要
我国的刑事诉讼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是将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视为三个相互独立的诉讼阶段,结果造成目前的审前程序带有较强的行政化和超职权主义色彩,造成出现较为普遍的非法取证和滥用强制措施的现象。“审前阶段倾向于脱离法律调整的范围,并因此成为各种权力滥用的理想场所,这种滥用影响到审前程序本身,而且/或者会成为危害随后审判的不良影响的源泉。”[13]律师介入审前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现代司法不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乃是司法公正的固有内容,并具有独特的价值。从程序公正来看,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可以保障现代程序法所贯彻的诉讼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都要通过律师的中介活动传递到当事人或需要律师的参与。从实体的正义来看,美国学者布鲁兹尔(Brazil)在讨论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时,提出律师在诉讼中常常可能具有5个目的:(1)将官司打赢;(2)赚钱;(3)避免因过错而被起诉;(4)获得声誉及同人的称赞;(5)发展自己。具有这些目的很难说是自私的,而是一种制度所固有的。这些目的的存在将促进和刺激律师在代理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会基于客户利益的最大化(the client's best interests)而努力收集对客户最有利的证据(当然也可能会收集到与真实不符的证据),从而促进一种真实的发现。[14]律师的参与,从形式上看,虽然使控辩双方之间的分歧公开化,但确保案件以一种和平、理性的方式并在各方共同协商和交涉的情况下得到处理;而从实质内容看,律师的参与最大限度地践行了兼听则明的事物认识规律,使得法官对刑事案件的判断更为全面和准确;从更深层次意义上来看,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作用,能够有效弥补诉讼当事人行使辩护权利的有限性、非完整性,从而真正实现诉讼中的合理对抗和控辩平衡,实现司法公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