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彻底诉讼化的理念

(一)贯彻彻底诉讼化的理念

构建审前司法听证制度所依据的核心理念便是实现刑事诉讼的彻底诉讼化。无论是审前程序还是审判程序都应当以诉讼化的方式运作,特别是侦查权、公诉权、强制措施权的运作必须去行政化。刑事诉讼的特征不能仅通过审判程序来体现,审前程序的司法活动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贯彻诉讼化理念。否则,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便被分割成行政治罪程序[7]与审判程序这两个不相兼容程序的合体,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其自身的性质。彻底诉讼化理念的基本要求是,无论是审判程序还是审前程序都应当以诉讼化的形态运作。在审前程序中,诉讼化运作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是对当事人的救济应采用诉讼化的方式进行,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都能参与其中,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和进行相互间的辩论,再由中立的裁判者作出裁决。(https://www.daowen.com)

对审前程序进行彻底的诉讼化改造,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真正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法治国家的重要含义之一是实现权力的分工和制约,而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治国原则。它既是实现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体现程序正义理念的要求,更是对侦查权、公诉权通过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制衡的内在要求。由独立的、中立的、被动的司法机关介入审前程序中,对强大的控诉方所欲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和决定进行司法授权,对某些特殊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对涉及犯罪嫌疑人利害关系的诉讼决定通过允许其及其辩护人的参与作出,以达到控辩平等。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宪法规定和司法体制来说,要实现审前程序的彻底诉讼化,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都还不完全具备。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符合具体的国情,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审前司法听证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阶段性选择。一方面,它可以为审前程序的彻底诉讼化奠定实践和制度上的基础;另一方面,它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审前程序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有助于改善我国审前程序非正当法律程序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