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案例引语
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的审前程序对控诉机关成功开展刑事追诉活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及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威胁证人、被害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都是较有成效的。
然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即审前程序过于强调保障刑事追诉活动的展开与运作,从而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被害人的部分合法利益为代价。这种代价有时候是相当沉重的。这里笔者仅以两个真实的案件为例予以说明。
其一,以发生在云南省的杜某武案为例。杜某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某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被害人之一王某湘的丈夫即民警杜某武被疑系杀害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在专案组,对杜某武进行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6月30日上午,杜某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某武在说谎,杜某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杜某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专案组的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某武基本没有睡过觉。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某武故意杀人案。在法庭上杜某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杜某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某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杜某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某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某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某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经查明,“二王”系犯罪嫌疑人杨某勇等人所杀。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某武无罪。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某联、队长宁某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据法医鉴定,杜某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已构成轻伤。[1](https://www.daowen.com)
其二,以发生在山西省的郝某安案为例。郝某安原为河南省籍农民工。1998年1月22日,山西省宁县台头镇裴家河煤矿发生一起杀人案,死者是62岁的该矿农民工刘某和。刑侦人员调查发现,在邻近一煤矿打工的河南籍农民工郝某安与死者有来往。办案民警在对河南籍农民工郝某安住处进行查访时,发现郝某安所穿衬衣上有死者刘某和的血迹(O型),郝所穿皮鞋与刑技人员案发现场提取的鞋印花纹特征相符。在对郝某安讯问过程中,郝某安称皮鞋是自己花钱买的,一直穿在自己脚上,并没有借给别人。办案民警让其解释白衬衣上的血迹时,郝某安说是自己嘴角破裂流在衬衣上的。终于,郝某安“万般无奈”承认了自己图财将刘某和杀死,并交代了作案的全过程,与现场勘查情况和尸检报告相一致。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郝某安翻供称刘某和不是他杀的,自己也没抢劫,是同在一起干活的牛某贺和杨某国干的,鞋和衬衣是杨某国放在他那里的。法院当即要求公诉机关继续侦查牛某贺和杨某国的情况。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郝某安提供的杨某国的地址,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杨某国其人。牛某贺虽有其人但一直外出打工,好多年未回原籍。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郝某安无法独立书写上诉状,而法院工作人员、看守所干警和指定辩护律师均没有对郝某安的上诉要求提供相应帮助,郝某安在十分无助的情况下最终未能有效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0日裁定核准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郝某安入狱后不断地写申诉材料,次数多达上百次,声称是被冤枉的。但直到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到汾阳监狱例行业务检查时受理其申诉前无人搭理郝某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杀害刘某和的4名犯罪嫌疑人,除一人因煤矿事故死亡外,犯罪嫌疑人张某荣、牛某贺早被河南宜阳警方抓获并移交山西乡宁警方,另一犯罪嫌疑人蔡某民(原名杨某国)于2007年12月被乡宁警方抓获,至此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表明,这三人所供述的杀人过程相互印证,且都与郝某安无关,三人也都称郝某安对杀人一事不知情,也没有到过杀人现场。但郝某安为何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承认自己杀人,甚至“供述”的一些情节还与案情吻合?郝某安在2008年1月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上说,出了人命案后,被警方叫去,对方不询问情况,上来就毒打他,还用冷水泼他,后来他实在受不了了,一名办案民警说:“你就交代吧,交代了就不打了。”郝某安就按照对方的“引导”,承认自己杀害了刘某和。最终郝某安的一句“谎言”换来了十年冤狱生涯。郝某安现已于2008年1月25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释放。但是郝某安也已从昔日满头黑发的青壮年人变成了如今的满头白发且身体严重残疾的人。[2]存在于侦查程序中的刑讯逼供,不仅暴露了侦查权的专横与肆意,而且直接造成了无辜的当事人名誉与身心的严重损害,人身自由的剥夺,更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感。贝卡利亚说:“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告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3]
我国的审前羁押又称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4]审前羁押是拘留与逮捕措施的必然结果,它几乎完全依附于侦查、起诉活动,而拘留、逮捕的决定权同时又操纵在作为追诉机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手里。侦查程序中羁押适用的非诉讼化所导致的肆意化、惩罚化和比例性原则的违反,造成诸如河南省吴某索被未决羁押15年,河北省涉县姚某功被未决羁押2年7个月,河北省承德市陈某清等4人被未决羁押6年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案例发生。[5]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被分为两种:一是绝对超期羁押,二是相对超期羁押。所谓绝对超期羁押,是指不仅实质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而且形式上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超期羁押。所谓相对超期羁押,是指实质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延期条件,但办案人员通过种种途径办理了延期手续,因而从形式上看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超期羁押。司法实践中,绝对超期羁押很少,一旦超期,办案人员通常都会采取种种方法在形式上将手续补齐。据北京市某检察院监所监督负责人估计,绝对超期羁押通常只占全部超期羁押的10%左右。而司法实践中能够统计到的超期羁押通常只有绝对超期羁押,因而以上被纠正的超期羁押的数量大约要扩大10倍,可能才是我国实际发生的超期羁押的案件的总量。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超期羁押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采取了不少措施。中央政法委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超期羁押严重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98年10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其中,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即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组织的《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还将超期羁押作为仅次于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发现在刑事审前阶段,超期羁押的人数占被羁押总人数的53.7%。检查组最后作出的结论如下:“一些地方超期羁押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仍有一批超期羁押多年的案件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旧的超期羁押问题清理了,又出现新的超期羁押,变相超期羁押情况也增多了”。群众将这种情况总结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此起彼伏”“前清后超”“边清边超”。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效果不佳,全国各地超期羁押情况并没有明显减少。[6]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统计,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66,196人,但实际得以纠正的只有56,389人,仍有近1万人(9807)人未能得以纠正。[7]从现今的情况来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与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方式逐步建立,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大和程序的进一步规范,超期羁押由2004年的4947人(次)下降为2006年的210人(次)。[8]在2007年11月16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透露:2007年1~9月超期羁押为47人;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超期羁押33,643人,已纠正33,398人。[9]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和支持下,检察机关牵头,对政法各机关羁押3年以上仍未办结的案件持续进行集中清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羁押8年以上的案件挂牌督办,逐案提出处理建议。经各机关共同努力,清理出的4459人现已纠正4299人。坚决贯彻保障人权、疑罪从无原则,对32件因存在疑点或证据不足难以定案,导致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羁押的案件分别依法作无罪处理,其中检察机关不起诉10人,并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工作。直至2017年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持续监督各政法机关清理久押不决案件,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下降到6人。[10]可以说,持续一段时间的检查与专项治理活动(运动式的治理方法)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数据可见还没有完全从诉讼机制上找到根治超期羁押顽症的良方,而超期羁押也只是审前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中的一个问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