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两级预审制度

(三)法国的两级预审制度

在法国,司法审查集中地体现为两级预审制度,这也是法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一项较有特色的制度。首先是初级预审,即正式侦查。由专职的预审法官在司法警察和检察官的辅助下开展侦查活动,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重罪、轻罪还是违警罪。预审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但重罪、某些轻罪及违警罪必须经过预审。预审的内容包括勘验现场、搜查、扣押、询问证人、讯问被指控人等侦查手段及对被控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预审中,预审法官一身二任,既领导和指挥侦查或直接自行侦查,又批准拘留、逮捕、司法管制和临时羁押。[15]预审法官一般不可主动进行查找证据的活动,而仅能依据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的提起公诉意见书受理案件后,或经受害人“告诉并在刑事法院成为民事当事人”的途径而受理案件后,方可进行所有必要的侦查行为,如讯问受审查人,听取证人证言,责令对质、搜查、扣押等。例外的是在现行重罪或轻罪案件中,预审法官可主动采取被称为“司法警察行为”的行动,从而开始预审。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只享有初步侦查权及提出预审的申请权、提问权、提意见权和上诉权。预审法官负责案件的正式侦查。

预审中一个重要程序是羁押对质。对质是预审法官审查决定先行羁押的必经程序,它是指在预审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被指控人是否应先行羁押进行质证和问话,然后由预审法官作出决定。具体程序为:在决定羁押前,检察官必须向预审法官提交要求羁押的书面报告,然后由预审法官讯问被指控人,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或为其指定律师。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可以从预审法官处查阅案卷,必要时还可以请求预审法官给予一定的辩护准备时间,对此要求预审法官应当允许。[16]对质时,由预审法官主持进行,检察官、被指控人必须到场,具体步骤是“先由共和国检察官陈述要求羁押的理由,说服预审法官。然后是辩护律师发言,反驳检察官的要求和理由,说服预审法官采取相反的措施。辩护律师发言后是嫌疑人的自己陈述”。[17]经庭上辩论后,由预审法官作出是否羁押的裁定。若对此裁定不服,检察官、被指控人及其律师均可向上诉法院上诉,由上诉法院的起诉审查庭对上诉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正规的形式条件进行审核。若对上诉法院审查庭认定的可以实行先行羁押的理由仍不服者,被控方还可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为防止先行羁押的滥用,法律还允许当事人在向上诉法院审查庭庭长要求立即上诉的情况下提出终止羁押效力的请求。[18](https://www.daowen.com)

经过初级预审后,上诉法院的刑事审查庭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罪案件及其他对初级预审案不服的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此即二级预审。其中对于重罪,二级预审是必经程序,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重罪法院审判。对于一级预审中的司法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进行二次裁判也是二级预审的重要内容。[19]预审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法国对此曾经有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预审法官实际起着“超级警察”的作用,一身二任,职能混淆,又缺乏制约,主张加以改革,并且为1993年1月4日的法律所采纳,一度取消了预审法官批准临时羁押的权力,改由委托法官行使该项权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预审法官决定临时羁押是继续侦查、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它与审判庭认定有罪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而且在程序上已有制约,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上诉。于是相隔仅数月,即1993年8月24日的法律又恢复了原来的制度。不过,现在法国的律师有了更大的权力参与案件,从而使诉讼从预审阶段开始便具有更多的对辩性质。[20]

但是根据1998年4月15日法国司法部部长会议公布的《“加强刑事公诉和修改刑事诉讼法典”的改革方案》来看,这次又重新吸收了反对意见,拟取消预审法官领导和指挥对现行重罪和轻罪的侦查的权力。据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2条的大部分内容将被废除,只保留该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同时均在现场,共和国检察官在必要时可以要求不按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而开始有预审法官在场的正式侦讯。”也就是说,并不禁止预审法官亲临现行重罪和现行轻罪的犯罪现场,但预审法官到达现场时,共和国检察官和司法警官不再卸去侦查职责。[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