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程序进程正当化的需要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正当程序这一概念本身最早出现于1355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第28号法令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原来这一词语意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扩大适用范围,指在广义上剥夺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notice)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hearing)的权利。[7]当代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进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的适当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8]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程序”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的程序对他进行侦讯。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9]正当程序表现在司法程序进程当中,最基本的要求是,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人类社会文明和诉讼法史的无数事实证明,正是现代辩护制度的建立才使法制具有了现代化的特征和高度的民主化程度。辩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被告方与控告方进行平等对话的机会,使其能够积极地参与诉讼,同时给予被指控人更多的公平感,增强了被指控人接受裁判结果的自愿性。[10]而这种公平感和自愿性正是当事人对于司法程序正当性最直观的感受,因此我们说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不可动摇的基石,现代刑事辩护制度亦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正当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志。辩护权的扩张是刑事程序正当化的重要表现,有学者甚至认为“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也可以说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11]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被追究人能否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已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之一,“正当程序要求受到指控的人得到‘辩护人的指引之手’从而进行刑事辩护”。[1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