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促进刑事审前程序的彻底诉讼化的实现
本书写作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背景就是司法改革的进行。可以说司法改革这项浩大的工程至少需要几代人花费几十年的时间来不断努力。那么,进行这场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大法官景汉朝先生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最佳平衡;二是树立司法权威[1]这与当今世界刑事诉讼两大主题“保障人权与提高效率”是相契合的。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公正是根本,保障人权是核心,提高效率服从于前者,司法权威的树立则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美国大法官斯蒂文森曾经说过:“对执行司法制度的人们的信任是法治的真正基石。”[2]这实际上就强调了信任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及其对法治的影响。
如果跨越国度,我们会发现,不仅是中国这样一个被认为司法制度落后的国家进行司法改革,就连制度文明十分发达的美国以及其他许多西方国家也在实施司法改革。但在改革的动因和目标上,中西方存在较大的差异。何家弘教授指出:“当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而美国也有人倡导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但两国的司法改革的走向恰恰是相反的,或者说是一种相向运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美国改革的方向是要减弱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3]对于改革的未来,他借用美国著名律师兼学者艾伦·德肖微茨的一句话来预测,“也许有一天我们会走到一起”。笔者很高兴地看到,这一天似乎已经很快地将要来到,在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大讨论、大学习中,中央政法委员会明确指出:认清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认清我国司法体制的优越性和存在的不适应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方向、目的、标准、重点。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4]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作为其核心内容的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核心要求就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司法公正是一个庞大的命题,它具有十分复杂的组成要素,因此,必须从具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上达到司法公正的要求。就目前而言,在我国,除了审判权是以诉讼的方式运作外,侦查权、检察权则基本上是以行政的方式运作的,这里只有追诉与被追诉者,追诉者同时又是裁判者。对照诉讼的基本特征,我们很难把侦查、起诉活动归入典型的司法活动,准确地说这属于行政治罪活动的范畴,显然违背了诉讼的基本法理。同时,由于侦查、起诉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分量,法官也无权对其加以审查和控制,这意味着审前程序基本上是不受司法控制的。其后果也很明显,“离开了司法机关的参与,刑事追诉活动将很难不异化为一种行政性的治罪活动,所有公民权利最后都难以从书面权利变成有生命力的现实权利,甚至会名存实亡”。[5]
应当承认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实行司法审查制度,[6]然而这一制度至少在目前是无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借用梁治平先生对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分析来描述现在的处境颇为恰当,“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容易,行宪政实难”。[7]同样,我们可以模仿西方设计一套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但要想真正实行却十分困难。但司法审查的精神却是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借鉴的。正是在对司法审查制度有着清醒和深刻的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司法审查之于中国的刑事诉讼,其最大的启发莫过于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纳入司法控制的轨道,即实现彻底的诉讼化。无论是审前的刑事追诉还是刑事审判都应当以司法裁判的形式进行。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笔者试着建构一个完整的审前司法听证程序。同时笔者也清醒地认识到,即使这一程序得以实施,同彻底的诉讼化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源于在此程序中控诉机关行使权力时需经过法官审查的机制尚未完全实现。司法听证制度可以被看作将来中国建构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过渡形态,它起到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故笔者认为,审前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是促进刑事诉讼彻底诉讼化的实现。
【注释】
[1]参见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https://www.daowen.com)
[2][美]艾伦·德肖微茨:《极不公正》,廖明等译,何家弘审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3][美]艾伦·德肖微茨:《极不公正》,廖明等译,何家弘审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4]参见《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载《检察日报》2008年3月21日。
[5]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6]国内不少学者都持该观点,如杨立新博士在其《刑事诉讼平衡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页)中指出:为了保障权力的正当性行使,现代法治国家遵循分权与制衡原理,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用中立的司法权约束和限制侦查权,旨在为侦查权的正当行使提供司法保障。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实现了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有利于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