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具体设计
为规范不起诉听证的具体程序,笔者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提出如下程序设计方案:
1.审查起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制作拟不起诉决定的通知并送达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为与审查起诉期限相适应,申请听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应限定在3日内。
2.审查起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听证申请应提交审查起诉部门的检察官或检察长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决定应在3~5日内作出。实践中有些是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听证。笔者认为启动听证的程序不应过于严格和烦琐,应尽量简化,由检察官或检察长决定即可。此处的审查标准也不应过高,对听证申请中有一定证据和理由的应决定启动听证程序,不同意进行听证的应当以通知等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送达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3.决定进行不起诉听证的,首先应在听证前组成听证小组,听证小组成员可由审查起诉部门的检察官除承办案件以外的其他检察官、检察委员会成员或检察长3~5人组成,主持人可由检察长或审查起诉部门的检察官担任。听证前两天应将听证小组的组成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案由等通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为贯彻公开原则,还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等向社会公告。(https://www.daowen.com)
4.听证开始后,主持人员首先核实参与听证的人员的身份,然后宣告听证合议小组的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听证各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听证注意事项。
5.听证首先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发表综合性意见,必要时可出示相关证据;其次由侦查机关委派的代表(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等发表意见;再次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性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听证小组的成员对案件事实或证据有疑问的可以随时提问,双方进一步回答;最后听取列席听证的评议员的意见。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各方人员阅读或宣读,若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各方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若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
6.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召集听证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表决。有些地方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等列席听证并评议,笔者认为这也并无不妥。但要注意的是,其评议意见是参考性的,对检察机关的决策没有约束力,因为列席的这些人士并非法定的司法主体,故无权参与司法决定的最终表决。评议后应由听证小组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若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听证小组成员对是否不起诉存在较大分歧的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