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将公民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公民的诉讼权利成为宪法权利,对公民诉讼权利的限制与制约便是对其宪法权利的限制与制约,因而必须审慎为之。首先,对于限制公民人身权利的措施,宪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其次,在实施逮捕、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之前,必须事先获得治安法官的批准,经审查存在合理根据后签发令状,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13]签发逮捕证、搜查证的官员必须是依法享有签证权的、中立和公正的司法官,通常是指治安法官或地区法官。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门的长官无权签发逮捕证、搜查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法官申请保释,是否准许则由法官审查决定。

在美国,审前羁押服务于下述目的:防止被指控人在审前逃跑,保护证人以及其他人不受被指控人的威胁或伤害。1984年,美国国会为审前羁押增加了另一目的,即防止重罪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另犯新罪。在当时,这是很有争议的,被美国许多法律界人士指责为违宪。因为这相当于使一个人因其尚未实施的犯罪而被监禁。换言之,这是一种预防性羁押。United States v.,481 U.S.739(1987)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在该案件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不认为该法案所许可的是预防性羁押,并确认该法案是合乎宪法要求的。法院进一步依据的是该项法案中提供的程序性保障,该项法案中要求:检察官必须在充分对抗的听审程序中,以清楚而可信的证据来证明其要求羁押的被指控人会给个人或社会带来危险;裁判的作出者必须是中立的司法官员;只有被指控犯有重罪——暴力或毒品犯罪——才可以依据这样的理由而被羁押。[14]所以,根据美国法律,如果在抗辩式的听证程序中,检察官能够证明并且法官能够确信存在法定的适用情形,则被指控人可以被羁押。(https://www.daowen.com)

在起诉以后,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在近期内举行预审,由地方法官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支持对被告人提起的指控,并确定是否交付审判。预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是否有合理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以便撤销缺乏根据或根据不足的指控。预审程序由地方法官主持,控诉方和被告方均应到庭,辩护律师也可以出庭。双方可就被指控犯罪是否有充足理由及相关情况进行举证、询问证人以及提出其他诉讼请求。检察官对指控的合理根据承担证明责任,受到传唤的控方证人有出庭义务,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进行反询问,也有权提供本方的证据。检察官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目录在预审开始前向被告方和法庭提供,被告方一般不提供本方的证据。因此,在被告人不打算认罪的重大案件中,预审实际上带有重要的证据开示功能。预审是重罪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并非必经程序,被告人可以要求举行预审,也可以放弃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