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听证制度的尝试为诉讼化提供了可能

(二)司法实践中听证制度的尝试为诉讼化提供了可能

审前程序中,法官从不参与侦查、起诉活动,也无法对这些活动进行审查。包括拘留、逮捕在内的诸项强制措施的实施与变更均由侦查、起诉机关自行授权、自行决定。由此形成的控辩双方关于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争议,缺乏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加以裁决,也导致了诸多违反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理论的事件和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警匪一家”,乃至冤假错案的产生和涉法信访、上访和集访的剧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干扰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审前程序非诉讼化的现状亟待解决。于是,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司法机关纷纷尝试将听证程序引入审前的诉讼活动。

首先是不起诉听证,它是指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存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时,检察机关组织的由控辩双方、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的听证会,在各方发表意见后,控方根据法律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后,不起诉听证程序的试点曾被列为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七大公诉改革之首,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北京市、陕西省等地的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轻微公诉案件的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实践,特别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成功实践,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经验向全国推广。[19]有些基层检察院还专门制定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不起诉听证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度,从实践效果来看,“一场圆桌边的不起诉听证会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不仅被害人打开了心结、与失足少女冰释前嫌,失足少女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体会到了法律的温暖,而人民监督员的全程参与和最后对少女父母的提醒,则使听证会的效果更为圆满”。这是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少女盗窃案件不起诉听证会后记者的感言[20]另据《北京青年报》2002年3月21日报道:某重点高中学生小朋因学习优秀得过全国奖项,此次因一时失足触犯了法律,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轻伤犯罪移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通过不起诉听证程序对小朋作出不起诉决定,希望他明年能够参加全国高考,小朋果然不负众望,考上了重点大学,开始了新的人生,对此社会反响很好。据笔者了解,过去检察机关对于罪行轻、认罪态度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是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不起诉建议,报院检察委员会批准。在此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家长、律师、学校、受害人等没有机会发表意见,也不能通过作出不起诉决定起到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引入听证制度,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学校负责人、受害人等坐到一起,通过发表各自意见,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听证中接受教育,让未成年人家长和学校了解其为什么走弯路,也让受害者了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从而达到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又能发挥教育效果。

其次是庭前预审听证,这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由人民法院组织的,由检察机关代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参与的就案件是否交付审判以及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的活动。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从2002年8月开始了这项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建立了以审判前准备工作机制、审前调解、预审法官制度等几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审判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工作主要由机关立案庭和人民法庭的审前准备合议庭负责,并将审前调解作为一项重要职能配置于审判前程序,发挥其及时终结诉讼、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审前消化了六成以上的案件。庭前预审听证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提高了案件质量,促进了司法公正。

最后是申诉听证。针对当事人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决定、判决表示不满而无法依现行法律提出诉讼的情形,由司法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就当事人申诉的主张举行公开的听证会,让控辩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和质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于1997年、2004年对申诉案件实行听证制度。[21]这项制度的推广得到了群众的好评,有群众说:“对申诉案件来讲,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当事人陈述意见,出示证据的机会,而不是简单的一张状子,凭个别人的主观想象就定了。这样显示得更公平、更公开些。”“像我们当事人虽然没有什么关系,走不了什么后门,也可以直接坐下来陈述我们的理由和证据,我们感到透明度很高,不管判我们赢或输,心里都是明亮的,输在哪里心里明白。我在中级人民法院就不服,而在这里大家都坐下来讨论,这样很好。”[22]从海南和河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的来访申诉听证制度看,它是对传统接访办法的改革,实践效果是好的,公民的诉权得到了程序性的保障。

不难得知,司法实践中的听证尝试尽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其共同的目的是将审前程序改造成一种诉讼化的程序,使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协调。这为我们构建审前司法听证制度创造了有利的实践条件。

【注释】

[1]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2]参见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5页。

[3]魏晓娜:《刑事正当程序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4]这些国际文件中比较重要的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的人的原则》《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

[5]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6]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7]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8]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https://www.daowen.com)

[9]同上书,第264页。

[10]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姬敬武、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12][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13]陈瑞华:《律师制度与司法改革》,载《律师与法制》2003年第1期。

[14]汪建成、王明达:《刑事诉讼职能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15]参见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16]陈续军:《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载《人民检察》1998年第5期。

[17]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18][美]M.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19]参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编:《上海检察调研》2000年第4、5、9期。

[20]《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施行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听证制度》,载《浙江法制报》2007年6月12日。

[21]《扩大审判方式改革成果:海南再审案件采用听证制》,载《人民法院报》1997年10月8日;《让老百姓告状不再难——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载《瞭望新闻周刊》2000年4月24日;《河北省法院决定全面推广实行信访申诉听证制度》,载《石家庄日报》2004年2月19日。

[22]《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群众称赞:咱老百姓有说理的地方了》,载《法制日报》20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