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设计

三、程序性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设计

近年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已经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研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宣告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或下级法院的裁判活动属于“程序违法”的做法极为罕见。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理论研究的加强,诸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撤销起诉”“剥夺律师会见权”等问题已经在诉讼实务中引起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以此作为辩护理由的案件正呈上升趋势。[19]此种辩护所针对的对象与传统辩护显然存在较大差别,后者主要针对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等展开辩护;前者则将追诉机关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作为攻击对象,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程序性辩护,将程序性辩护所针对的对象称为程序性违法。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律师在采取这种辩护策略时可能存在的偏见或误判,但诚如我国学者所言“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程序性违法确确实实存在于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并在一些地方和一段时间内存在屡禁不止甚至逐渐恶化的趋向”,[20]对此相关司法机关不能也无法漠视,近年来由官方所主持的超期羁押清理运动、刑讯逼供的整治运动便是很好的例证。同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替代2004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首次明确了辩护律师对刑事诉讼重要节点的知情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移送审查起诉情况;退回补充侦查情况;提起公诉情况;延期审理情况;二审不开庭审理情况;宣告判决情况;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的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情况)、辩护律师的阅卷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具体为:(1)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2)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3)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支撑。当然,笔者感到对律师在审前程序建立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并对审前程序性违法中的当事人展开救济也是十分必要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