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违法的分类

(二)程序性违法的分类

相对于实体性违法而言,程序性违法一般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违法、公诉违法和审判违法。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实施的程序性违法主要发生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比如为了获取用来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搜查、扣押、窃听、逮捕、辨认等活动,采用刑讯、威逼、利诱等方式获取有罪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实施的程序性违法可能包括滥用诉讼权力拖延诉讼、侵犯当事人得到“迅速审判”权利的行为。在自侦案件中的非法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非法羁押的行为。在审判阶段,法官的程序性违法一般可分为两类:[23]一是“积极的作为”,即法官的审判行为违反了审判程序;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即法官对于警察、检察官的程序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制裁措施,从而纵容其程序性违法的行为。前者如法官违反回避制度,应当退出案件的审判而没有退出的,又如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却采取了秘密审判;后者如警察通过非法讯问获得的证据,被法官错误地采纳。

与此同时,按照违法的表现形式来划分的话,程序性违法可以分为技术性违法和侵权性违法。(https://www.daowen.com)

技术性违法一般是指没有直接侵犯公民的权利,而是对于基本法律准则、规范的违背。如一审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又如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没有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再如没有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侵权性违法则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诉讼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此种违法在诉讼中最为常见且较为普遍。如对于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没有在开庭10日以前收到起诉书,无法及时了解指控的罪名和理由的;被告人一方申请法院传唤某一证人或者提取某一关键证据,被法院拒绝或者没有传唤、提取到庭的。更为严重的侵权违法如对于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法院没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的;对于被告人在审判前被违法羁押、超期羁押的情形法院对此不闻不问的;对于检察人员滥用诉讼权力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制裁的;侦查人员对当事人实施刑讯逼供、非法羁押行为的;侦查人员非法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程序性违法行为的。

对于侵权性违法,按照侵犯权利的不同,可以将之分为一般性侵权和宪法性侵权。前者是指某一侦查、起诉或审判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后者侵犯的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这种违法不仅导致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秘密、通信秘密、辩护权等宪法性权利受到任意践踏,而且破坏了《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秩序,属于最为严重、影响最为恶劣的程序性违法行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