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裁判者的缺失
2026年03月13日
(四)中立裁判者的缺失
作为诉讼活动的裁判者,他(她)至少应当具备这样几项特性或品质:被动而非主动、中立而不带有任何倾向、兼听而不是偏听、公开而非秘密。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同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相比,法官更加适宜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美国学者格雷在考察法官的特性时就指出:“正是由于必须有一项向他提出的申请他才采取行动这一事实,才将法官与行政官员区别开来。”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积极的犯罪追诉主体,即使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也不宜充当裁判者。诚如西方学者所言,“如果裁判者也是控告者,就必须由上帝担任辩护人”。[6](https://www.daowen.com)
考察我国的审前程序,法官基本上无法介入其中。由于我国未建立预审法官制度,法官不介入审前程序可能有利于防止法官在庭审前产生预断,但问题在于,如果法官不介入审前程序,那么审前程序中就很难找到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进一步来说,如果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不能保持中立而带由明显的倾向性,那么听证的公正性便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