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英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全部由警察机关进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1996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实践法》赋予了警察从事侦查活动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也对其进行了限制。警察需要进行搜查、逮捕时,须向治安法官提出书面申请,由治安法官签发搜查证、逮捕证后,方可实施搜查行为和逮捕行为。此即令状原则也称令状主义,即在进行强制处分时,关于该强制处分是否合法,必须由法院或法官予以判断并签署令状。[11]以《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15条对签发搜查证的规定为例:警察必须说明申请的理由、要搜查的地点以及寻找的物品。治安法官必须以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且考虑现有证据是否表明存在合理的理由相信一项严重的可捕罪已经发生,以及要搜查的场所中是否存在侦查犯罪所需要的证据。治安法官还必须确信,通过令状的方式是获得该项证据所必需的,方可签发搜查证给警察。相应地,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代理人对于所遭受的逮捕行为如果认为是不合法的,可以向法官申请进行司法审查以决定是否解除拘禁。此即人身保护令制度。将普通公民进行无证逮捕后,应尽快将被逮捕人送交警察局或者治安法官,否则,他可能受到非法拘禁和民事侵权的追诉。警察进行无证逮捕或接受公民送交的被逮捕人之后,应在24小时内提出控告,移送治安法院,并将控告书副本交给被捕人。[12](https://www.daowen.com)

在正式的庭审前,治安法官要按正式起诉程序对提交法院审判的案件进行预审。预审的目的在于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起诉是否有理由、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并借此来加强法官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和审查。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后,预审主要由治安法官承担,并且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正式起诉的案件必须经治安法院的预审程序后才能决定是否需要提交刑事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