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行事”的渊源、初置、类型及任职特点
一般而言,南朝的“行事”即“行府州事”的简称,而“行……事”这一称呼或任职方式并不始于南朝,在史籍中早已出现。如先秦时,传说蚩尤残暴,“万民欲令黄帝行天子事”;[5]舜被尧推举,“年五十摄行天子事”;[6]周厉王逃走后,“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7]鲁定公时,“孔子行相事”;[8]赵武灵王传位于其子何,“惠王(何)初立,行王事”。[9]这时,“行”的范围还很狭窄,只限于天子、王、相等少数最高权位。至秦、西汉时,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行”的范围也逐渐广泛。在中央,史书中常见的有行丞相事和行御史大夫事,如张汤“数行丞相事”,[10]曹窋、冯敬等曾行御史大夫事,另外,行太常事、行宗正事、行廷尉事、行少傅事、行中尉事等也偶有其例;在地方,也开始出现“行”这一任职方式,如秦末赵佗曾行南海尉事、西汉翟方进曾行南阳太守事、王尊曾先后行美阳令事和京兆尹事。东汉时,“行”的事例进一步增多,明显的变化是出现了许多“行某将军事”,如行大将军事、行车骑将军事、行度辽将军事等,[11]多与临时性的军事活动有关。
三国两晋时期,随着州郡县三级制的形成,开始出现“行某州刺史(事)”。建安十五年(210年),孙权以步骘行交州刺史,[12]这是史书中关于行刺史的最早记载。此后至西晋末年,时局混乱,范阳王虓曾承制用苟晞行兖州刺史、阎鼎和荀组曾先后行豫州刺史事。东晋时,又有慕容皝行平州刺史、苏峻任命王舒行扬州刺史事的例子。这时还出现“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的称呼。如晋惠帝时,交州刺史陶咸死,新昌太守梁硕“迎前刺史修则子湛行州事”;[13]晋明帝时,宁州刺史王逊死,“州人复立逊中子坚行州府事”;[14]晋安帝时,刘裕平洛阳,以毛修之“行司州事”;[15]徐道期攻陷广州,始兴相刘谦之讨平之,“仍行州事”。[16]这种“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与“行某州刺史(事)”并无实质的区别,只是中间没有刺史的名号。
南朝也有各种“行某官(事)”,其中的新变化,无疑是地方行政制度中“行事”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可上溯至东晋末年。晋安帝义熙六年(410年),“卢循之难,上(刘义隆)年四岁,高祖(刘裕)使谘议参军刘粹辅上镇京城”。[17]这是一项特殊的任命,京城(即京口,今江苏镇江)是当时徐州刺史的治所、北府兵的根据地,刘裕讨伐桓玄就起兵于此,驱逐桓玄后长期担任徐州刺史。义熙六年,卢循起义军直逼建康,刘裕忙于应付,而根据地不能动摇,所以安排第三子刘义隆坐镇京口。当时刘义隆只有4岁,显然无力担当镇守的重任,刘裕于是安排自己中军府的谘议参军刘粹为辅佐。这一任命实际上开启了一种控制地方的新模式,即当权者(当时是刘裕)任命自己的家族成员担任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而当这些家族成员因为年幼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政事时,则只是充当权力的象征,实际权力由僚属掌握。随后,这一模式得到普遍的应用。如义熙十三年(417年),刘裕灭姚秦后从长安返还,以第二子刘义真为雍州刺史,以王修为长史,“委以关中之任”;[18]十四年(418年),刘义隆任荆州刺史,西镇江陵,“太祖(刘义隆)未亲政,政事悉委司马张邵”;[19]元熙二年(420年),刘裕从寿阳到建康登基,以第四子义康为豫州刺史,留镇寿阳,以刘湛为长史,“义康弱年未亲政,府州军事悉委湛”。[20]
刘宋建立后,这一模式延续下来,只不过上面所说的当权者变成了皇帝,家族成员变成了宗王,而那些辅佐的僚属则逐渐有了一个新的称呼——“行府州事”,简称“行事”。刘宋时,对辅佐的僚属还偶尔称“众事一以委之”、[21]“众务悉委焉”[22]、“行州府之任”、[23]“总府州之任”[24]等。约永初二年(421年),荆州刺史刘义隆镇西府谘议参军王华“代(张邵)为司马、南郡太守,行府州事”,[25]这是关于南朝“行府州事”这一称呼的最早记载。元嘉十七年(440年),始兴王浚任扬州刺史,范晔以长史“行州事”,文帝对主簿沈璞说:“范晔性疏,……彼虽行事,其实委卿也。”[26]这是关于南朝“行事”这一简称的最早记载。此后直到梁陈,就一般用“行府州事”、“行事”等称呼了。
南朝的“行事”只是一种简称,其具体类型和称呼则比较混杂,概括起来,主要有“行府州事”和“行郡事”两类。
行府州事,又有行某州事、行某州府州事、行某州府事、行府事、行州事等称呼,是南朝行事中最主要的类型。其中,“府”即军府,是将军的官署;“州”即州署,是刺史的官署。魏晋南朝军事活动频繁,形成了大大小小的都督区(方镇),是凌驾于州之上的军事区划。一个都督往往都督一州、数州乃至十余州的军事,而且通常兼任本州刺史。出任都督者都有某个军号,如镇西将军、冠军将军、征虏将军等,其官署也随之称镇西府、冠军府、征虏府等。都督兼任本州刺史,则同时又设有州署。有的刺史虽然不任都督,但通常也带军号,置军府。这样,各州一般有两套僚属班子,即府佐和州佐。南朝重要镇、州的都督、刺史,多由宗王担任,所谓“行府州事”,即由府的上佐“总摄州府”,[27]全面负责府、州事务。如上所列举,史书中又有单称“行州事”、“行府事”的,因为府、州联系紧密,且常常连称,是否单称“行府事”就不行州事,单称“行州事”就不行府事,还不能肯定,所以这里都归入“行府州事”一类。
行郡事在南朝也比较常见。南朝除重要的镇、州由宗王担任都督、刺史外,一些重要的郡也往往由宗王担任太守,如吴兴、吴、会稽、丹阳、南琅邪(侨立)、南彭城(侨立)、淮南(侨立)、宣城等,都是南朝经济发达、高门大族聚居之地,其中会稽还是当时一个重要都督区——会稽都督区的首郡。宗王出任太守者通常也带军号,置军府,因此也有府佐和郡佐两套班子,所谓“行郡事”,即由府的上佐全面负责府、郡事务。
此外,还有行石头戍事、行东宫事和行国事。石头戍是保卫京师的军事要地,宋、齐、梁三代都设有领石头戍事,多由宗王兼任。[28]偶尔也由宗王僚属行石头戍事,如南齐江夏王宝玄领石头戍事,曾由长史萧颖胄行石头戍事;[29]梁代南康王绩领石头戍军事,曾由长史司马褧行府国并石头戍军事。[30]行东宫事仅见于陈代,王通、沈君理、陆缮都曾以太子詹事行东宫事。史书中还屡见行国事的例子,如刘宋张岱行巴陵王府州国事、梁代王泰行南康王府州国事、王筠行湘东王府国郡事、陈代徐陵行晋熙王郡国事等。至于行国事的具体内容如何,史无明文,可能职责较轻,所以一般附于“行府州事”或“行郡事”之后。
这里附带谈一下北朝的“行某州事”。北朝“行某州事”很普遍,但在史书中不简称“行事”,[31]一般临时由它官兼任或单独担任,而很少由府佐兼任,与刺史无异。北朝“行某州事”大致沿袭两晋,与南朝宗王出镇背景下的“行事”迥然不同。
综观南朝以前的“行某官(事)”,虽然名目繁多,但有一些共同之处,即它们只是一种任职方式,通常是由某一较低职位的官暂时行使某一较高职位的权力,具有临时性、非正式任命的特点。如汉武帝时,“(韩)安国为御史大夫四岁余,丞相田蚡死,安国行丞相事,奉引堕车蹇。天子议置相,欲用安国,使使视之,蹇甚,乃更以平棘侯薛泽为丞相”。[32]丞相田蚡死后,没有另任丞相,而是由职位相对较低的御史大夫韩安国暂时行使丞相的职权,汉武帝本来有意正式任命他,但因为他脚伤严重,最后改任薛泽为丞相。
南朝的“行事”不仅在称呼上套用了以前的“行某官(事)”,而且在任职方式上也继承了“行某官(事)”的上述特点。比如“行事”是由职位相对较低的僚属行使长官的职权,它通常在长官年幼时设置,它也不是一种正式的官职。但南朝的“行事”在任职方式上又与以前的“行某官(事)”有很大的区别,不能将二者混同。
首先,以前的“行某官(事)”之上并没有另外一个长官,而南朝的“行事”之上有都督、刺史等长官存在,且通常是宗王,行事只是行使长官的职权。如汉武帝时韩安国行丞相事,他的上面并没有另外一个丞相。两晋时虽然已出现“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的称呼,但上面并没有另外一个刺史,与南朝的“行事”根本不同。南朝都督、刺史等加行事的模式是一个创举,有特定的历史原因,这点下文再论。
其次,以前的“行某官(事)”通常由其他机构的官员兼任,而南朝的“行事”通常由所在机构的僚属兼任。如汉武帝时韩安国就是以御史大夫行丞相事,另外如东汉岑彭以廷尉行大将军事、曹魏董昭以卫尉行司徒事等,都是其例。而南朝的“行事”主要由所在军府的上佐——长史、司马、谘议参军担任,[33]其中长史为首佐,司马掌军事,谘议参军主讽议。就“行府州事”而言,笔者从《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中收集了114个有明确官职记载的例子,其中长史97例、司马9例、谘议参军6例,另外还有属于分职诸曹的录事参军1例、中兵参军1例,基本上是府的上佐。而由州的上佐——别驾、治中从事担任行事的一例也没有,这反映了当时府凌驾于州之上的事实。就“行郡事”而言,笔者收集了22个有明确官职记载的例子,其中长史16例、司马4例、录事参军1例,基本上是府的上佐。而由郡的上佐——丞担任行事的只见到1例:南齐时邵陵王子贞为东中郎将、吴郡太守,由郡丞王思远行郡事,这也是在郡这一地方层级府凌驾于郡之上的反映。另外如前所述,两例“行石头戍事”都是长史,也为府的上佐;三例“行东宫事”都是太子詹事,为东宫僚属。
既然“行事”只是一种任职方式,而非官名,无品级印绶,自然不可能由朝廷“除拜”,那么怎样认定呢?梁初,萧颖达出为信威将军、江州刺史,沈瑀任长史,“瑀性屈强,每忤颖达,颖达衔之。天监八年,因入谘事,辞又激厉,颖达作色曰:‘朝廷用君作行事耶?’”[34]沈瑀为长史而非行事,却“每忤颖达”,所以“颖达衔之”,以至勃然大怒。材料从反面说明行事虽然由长史、司马等府佐充任,但有权制约府主,与单纯的长史、司马不同。同时,萧颖达所云“朝廷用君作行事耶”,也说明府佐担任行事确实需要朝廷的认定。宋大明五年(461年),雍州刺史海陵王休茂杀司马庾深之,僚属曾共推中兵参军刘恭之行府州事,[35]这是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梁普通元年(520年),晋安王萧纲出为云摩将军、南徐州刺史,孔休源任长史,“别敕专行南徐州事”,[36]这是通过“别敕”的形式来认定长史的行事职权,恐非通例。按常理,在长史、司马等除身(南朝的委任状)中写明其行事职权,是一种简便、有效的认定方式。南朝各代正史通常将“行府州事”、“行某州事”等加在长史、司马等本官后面,如宋孝武帝时,邓琬“出为晋安王子勋镇军长史、寻阳内史,行江州事”,[37]这种写法也许就是源自除身,但这一推论还有待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