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魏芒慈母

六、魏芒慈母

魏芒慈母(1)者,魏孟阳氏之女、芒卯(2)之后妻也,有三子。

前妻之子有五人,皆不爱慈母。遇之甚异,犹不爱。慈母乃命其三子:“不得与前妻子齐(3)!”衣服、饮食、起居、进退甚相远。前妻之子犹不爱。于是(4),前妻中子(5),犯魏王(6)令,当死(7)。慈母忧戚悲哀,带围减尺(8),朝夕勤劳,以救其罪。

人有谓慈母曰:“人不爱母至甚也,何为勤劳忧惧如此?”慈母曰:“如妾(9)亲子,虽不爱妾,犹救其祸而除其害,独于假子(10)而不为,何以异于凡母?其父为其孤(11)也,而使妾为其继母。继母如母。为人母而不能爱其子,可谓慈乎?亲其亲而偏其假,可谓义乎?不慈且无义,何以立于世?彼虽不爱妾,安可以忘义乎?”遂讼(12)之。

魏安釐王(13)闻之,高(14)其义曰:“慈母如此,可不救其子乎?”乃赦其子,复其家(15)。自此,五子亲附慈母,雍雍若一(16)。慈母以礼义之渐,率导八子,咸(17)为魏大夫卿士,各成于礼义。

【注释】

(1)慈母:其义有三,一是对自己母亲的尊称,二是对良母的褒称,三是古代称父之妾奉父命育己如子者为慈母。本文用的是第三义。

(2)芒卯:一作“孟卯”,齐人,曾任魏相。

(3)齐:一致,攀比,比不同。

(4)于是:在这个时候。

(5)中子:第三子。

(6)魏王:指战国魏安釐王圉,公元前276—前243年在位。

(7)当死:判了死刑。当:判罪。

(8)带围减尺:腰带缩短了一尺,极言人消瘦。

(9)妾:妇女自己的谦称。

(10)假子:养子,这里指前妻之子。

(11)孤:少年丧父叫孤,此处指丧母。

(12)讼:诉讼,本义是打官司。此处指人们把慈母为救前妻中子的言行告诉给了官府。

(13)魏安釐王:即前文的“魏王”。

(14)高:赞许,表扬。

(15)复其家:免除了她家的徭役负担。

(16)雍雍若一:和谐得像一个人。

(17)咸:都。

【译文】

魏芒慈母,即战国魏国孟阳氏的女儿、芒卯的后妻,生了三个儿子。

芒卯的前妻有五个儿子,都不爱慈母。慈母对他们异常好,他们仍旧不爱。慈母就告诫自己的三个儿子:“不许与前妻儿子攀比!”于是在穿衣、吃饭、作息、礼节等各方面对待前妻儿子都远远超过自己的亲生子。可是,前妻的儿子仍旧不爱她。恰在此时,前妻的第三子违犯了魏王的法令,判了死刑。慈母伤心极了,人也瘦了许多,起早睡晚,勤劳奔波,设法挽救第三子的罪过。

有人对慈母说:“人家那样不敬爱你,你何苦劳累担忧到这样的地步呢!”慈母说:“自己的亲生子,即使不敬爱我,我还得常常帮助他们除祸灭害。如果唯独对前妻的儿子不这样做,那与普通的母亲有什么不同呢?他们的父亲正因为儿子失去了母亲,才让我做他们的继母。继母就像亲母一样。做母亲的却不能爱自己的儿子,能说是慈爱吗?喜欢亲生子、疏远前妻的儿子,能说是有德性、懂道理吗?既不慈爱,又无德性,怎么能活在世上呢?他们虽然不爱我,我怎么可以忘掉天理人情呢?”于是,人们就把慈母为救前妻中子的言行告诉给了官府。

魏安釐王知道了慈母的作为,称赞她说:“慈母能这样,我能不救救她的儿子吗?”就赦免了前妻的第三子,并免除了他们家的徭役。从此之后,前妻的五个儿子和慈母亲亲热热地相处,和谐得象一个人一样。慈母一点一滴地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使八个儿子都做了魏国的官,各人都成就了自己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