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楚江乙母

三十三、楚江乙母

楚江乙之母,楚大夫江乙之母也。

当恭王(1)之时,乙为郢(2)大夫。有入王宫盗者,令尹(3)以罪乙,请于王而绌(4)之。处家无几何,其母亡布八寻(5)。乃往言于王曰:“妾夜亡布八寻,令尹盗之。”王方在小曲之台,令尹侍焉。王谓母曰:“令尹信(6)盗之,寡人不为其富贵而不行法焉;若不盗而诬之,楚国有常法。”母曰:“令尹不身盗之也,乃使人盗之。”王曰:“其使人盗,柰何(7)?”对曰:“昔孙叔敖(8)之为令尹也,道不拾遗,门不闭关,而盗贼自息。今令尹之治也,耳目不明,盗贼公行,是故,使盗得盗妾之布,是与使人盗何以异也?”王曰:“令尹在上,寇盗在下,令尹不知有何罪焉?”母曰:“吁,何大王之言过也(9)?昔日妾之子为郢大夫,有盗王宫中之物者,妾子坐而绌(10)。妾子亦岂知之哉!然终坐之。令尹独何人,而不以是为过也?昔者周武王有言曰:‘百姓有过,在予一人(11)。’上不明则下不治,相不贤则国不宁。所谓国无人者,非无人也,无理人(12)者也。王其(13)察之。”王曰:“善。非徒(14)讥令尹,又讥寡人。”命吏偿母之布,因赐金十镒(15)。母让(16)金布,曰:“妾岂贪货而干(17)大王哉!怨令尹之治(18)也。”遂去,不肯受。

王曰:“母智若此,其子必不愚。”乃复召江乙而用之。

【注释】

(1)恭王:应为宣王。据《战国策》记,江乙为楚宣王时人。

(2)郢:楚国的都城。

(3)令尹:楚人称宰相为令尹。

(4)绌:通“黜”,废除官员。

(5)亡布八寻:丢失六丈四尺布。寻:八尺。

(6)信:确实。

(7)其使人盗,柰何:怎么说他派人盗了呢?他派人盗的,这话怎么理解呢?

(8)孙叔敖:楚庄王时的贤相。

(9)何大王之言过也:大王怎么能这样解释有过无过呢?

(10)坐而绌:因犯罪被罢黜。坐:犯罪。

(11)予一人:帝王自称。

(12)理人:善于治国的人。

(13)其:表希望的语气副词。

(14)徒:只。

(15)镒:二十两为一镒,一说二十四两为一镒。

(16)让:推让,不收受。

(17)贪货而干:为了贪财而求。干:求。

(18)治:治国。

【译文】

楚江乙母,即楚大夫江乙的母亲。

在楚宣王时,江乙任楚国都城郢的大夫。有一个人进入王宫盗窃,宰相因此而责罪江乙,报告给楚王而撤了江乙的职。没有多日,江乙的母亲丢失了六丈四尺布,就前去对楚王说:“我昨天晚上丢失了六丈四尺布,是宰相偷走了。”当时楚王正在小曲台,宰相陪伴着。楚王对江乙的母亲说:“如果确实是宰相偷了,我绝不会因为他是宰相就不动用国法;如果宰相没有偷而是你诬告他,咱们楚国可是有既定的法律的。”江乙的母亲说:“宰相并不是亲自偷的,是他派人偷的。”楚王说:“他派人偷的,这话怎么理解呢?”江乙的母亲回答说:“从前孙叔敖做宰相时,道路上遗失的东西没有人去捡拾,百姓晚上睡觉也不关门,盗贼自己就改正了偷窃的毛病。现在这个宰相治理国家,他耳目不明,盗贼就公然进行盗窃,因此让小偷能偷我的布。这和派人偷有什么不同呢?”楚王说:“宰相在朝廷,小偷在民间。宰相有什么罪过呢?”母说:“唉,大王怎么能这样解释有过、无过呢?从前,我的儿子是郢的大夫,有人盗了王宫中的东西,我儿子因这犯罪而被撤官。我儿子难道是指使小偷进王宫做贼的?可是却因这被撤了官。唯独宰相他可以与人不同,却不因这构成他的过失?以前周武王说过:‘百姓有过错,责任全在我一个人身上。’国君不英明,天下就混乱;宰相不贤良,国家就不会安宁。人常说的‘国无人’,不是说国家没有人,而是说没有能治理国家的贤人。大王可要明察呀!”楚王高兴地说:“好得很,不只是指责宰相,也在指责我。”于是下令下吏,叫补偿给江乙母亲丢失了的布数,又赏给她黄金二百两。江乙母亲不收布和黄金,说:“我难道是为了贪求财物才来求大王的吗?只是埋怨宰相治国治得不好啊!”于是就回去了,没有收受。

楚王说:“江乙的母亲有这样的才智,她的儿子一定不会愚蠢。”就重新任用了江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