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齐太仓女
齐太仓女者,汉太仓令淳于公(1)之少女也。名缇萦。
淳于公无男,有女五人。孝文皇帝(2)时,淳于公有罪当(3)刑。是时(4)肉刑(5)尚在。诏狱(6)系长安。当行,会逮(7)。公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8)非有益!”
缇萦自悲泣而随其父至长安,上书(9)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10),今坐法(11)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12)。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13)也。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罪,使得自新。”
书奏。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14)闻有虞(15)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16)而民不犯,何其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五(17)而奸(18)不止,其咎(19)安在?非朕(20)德薄而教之不明欤?吾甚自愧。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21)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其道无繇(22)。朕甚怜之。夫刑者,至断支体(23)、刻肌肤,终身不息(24)。何其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25)除肉刑,自是之后,凿颠者髡(26),抽胁者笞(27),刖足者钳(28)”淳于公遂得免焉。
【注释】
(1)太仓令淳于公:太仓县令淳于意。《史记·仓公列传》:“太仓公者,齐太仓长,临甾人也,姓淳于氏,名意。”
(2)孝文皇帝:即汉文帝刘恒。
(3)当:定罪。
(4)是时:这时候。
(5)肉刑:残害肉体的刑罚。
(6)诏狱:奉皇上的命令关押犯人的监狱。
(7)会逮:捉拿之时。会:逢。
(8)缓急:偏义复词,偏在“急”。
(9)上书:给皇帝呈奏章。
(10)廉平:廉洁公正。
(11)坐法:犯罪。
(12)复属:重新连接。
(13)无由:没有出路,没有办法。
(14)盖:发语词。
(15)有虞:即虞舜。
(16)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采用对衣冠染色和使衣服与一般人不同的办法作为惩罚。《晋书·刑法志》:“五帝画衣冠而民知禁。犯黥者皂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黑其体;犯宫者杂其屦;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袂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章服:以图纹为犯罪等级标志的服装。
(17)肉刑五:《史记·孝文本纪》:天子下诏曰“今法有肉刑三”,不言五。三刑指断趾、黥、劓之类。黥是用刀刺刻犯人的面额再涂上黑,也叫墨刑。劓是割掉犯人的鼻子。
(18)奸:邪恶。
(19)咎:追究罪过。
(20)朕:天子自称。
(21)恺悌君子,民之父母:和蔼而朴实的官员,好像百姓的父母一样。语出《诗经·大雅·泂酌》。
(22)繇(yóu):由,从。
(23)支体:肢体。支:通“肢”。
(24)息:生长。
(25)其:语气副词,还是。
(26)凿颠者髡:该判凿头刑的改为剃去头发。髡:刑法之一,剃去头发(当时是不剃发的,百姓留着长发)。
(27)抽胁者笞:该抽肋子的改为用竹板、荆条抽打。笞:刑法的一种,用竹板、荆条抽打。
(28)刖足者钳:该砍脚的在脖子上套上枷锁。钳:刑法的一种,用铁束颈。
【译文】
齐太仓女,是汉朝时齐地太仓县令淳于意的小女子,名叫缇萦。
淳于意没有男孩,有五个女儿。汉文帝时,淳于意有罪被判刑。当时肉刑还没有废除。奉皇上的命令,要押解到京城长安,关在诏狱之中。出发前,捉拿之时,淳于意生气地骂他的女儿们说:“生孩子不生男孩,遇到紧急事情时便无人相帮。”
缇萦哭着跟随被押解的父亲到了长安,向汉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齐地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正;现在犯了法,就要判刑,我很伤心。大凡处死的人不能再活起来,被用肉刑的人他的残体不能再续起来,即使他想改过自新,也再没有机会了。我甘愿让自己做官府的奴婢,来赎父亲的罪过,使他改过自新。”
汉文帝看了奏书,被缇萦的话打动了,就下命令说:“听说虞舜那时候,对犯罪的人采取对衣服帽子上染颜色以区别于一般人的办法作为处罚,百姓却不犯法,国家是多么太平啊!现在的法律有五种肉刑,邪恶的作为仍不能禁止,这其中的罪责在谁呢?恐怕是我自己德行微薄而教化不明吧?我自己非常惭愧。大凡对百姓的训教不纯正的话,那些愚蠢的人就会犯罪而陷在法网当中。《诗经》有一首诗中说‘和蔼而朴实的官员,如同百姓的父母。’现在人有了过错,未经教育就动用起刑法。有的罪人想改变恶习做个好人,也无机会。我很同情他们。用刑法制裁罪犯,直到砍断肢体、在肌肤上刻字,一生就再长不起来。这种做法,罪人是多么的痛苦,执法的人又是多么的缺德啊。这哪里能与‘为民父母’的意思相称呢?还是要废除肉刑。从此以后,应判凿头罪的,改为剃去头发;应判抽取肋条罪的,改为用竹板、荆条抽打;该判砍脚罪的,改为在脖子上套上枷锁。”这样,淳于意才得到了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