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齐义继母
齐义继母者,齐二子之母也。
当宣王时,有人斗死于道者。吏讯(1)之,被一创(2)。二子兄弟立其傍(3)。吏问之,兄曰:“我杀之。”弟曰:“非兄也,乃我杀之。”期年(4),吏不能决。言之于相,相不能决。言之于王,王曰:“今皆赦之,是纵(5)有罪也;皆杀之,是诛(6)无辜也。寡人度(7)其母能知子善恶,试问其母,听其所欲杀、活。”
相召其母问之曰:“母之子杀人,兄弟欲相(8)代死。吏不能决,言之于王。王有仁惠,故问母何所欲杀、活。”其母泣而对曰:“杀其少者。”相受其言,因而问之曰:“夫少子者,人之所爱也,今欲杀之,何也?”其母对曰:“少者,妾(9)之子也;长者,前妻之子也。其父疾且死之时,属(10)之于妾曰:“善养视之!”妾曰:“诺(11)”。今既受人之托,许人以诺,岂可以忘人之托而不信(12)其诺邪?且杀兄活弟,是以私爱废公义(13)也,背言忘信,是欺死者也。夫言不约束(14),已诺不信(15),何以居于世哉!子虽痛乎,独谓行何(16)?”泣下沾襟。
相入言于王,王美其义,高其行(17),皆赦不杀,而尊(18)其母,号曰“义母”。
【注释】
(1)吏讯:官吏验尸审讯。
(2)被一创:只被刺了一刀,只有一处刀迹。被:受。
(3)傍:通“旁”。
(4)期(jī)年:一周年。
(5)纵:放脱。
(6)诛:杀。
(7)寡人度:我考虑。寡人:侯王的谦称,意思是“寡德之人”。度:猜想,考虑。
(8)相:共同,都。
(9)妾:妇女谦称自己。
(10)属:通“嘱”。
(11)诺:应答声。
(12)信:信守。
(13)公义:公共道德。
(14)言不约束:说话不能受话的约束,说话不负责任。
(15)已诺不信:已经承诺的事情却不信守承诺。信:原文为“分”,据上文文义而改之。
(16)子虽痛乎,独谓行何:杀子虽然令我伤痛难耐,可这难道能损害我的德行吗?
(17)高其行:认为她的品行很高尚。
(18)尊:敬重。
【译文】
齐义继母,是指齐国一位有两个儿子的母亲。
齐宣王时,有个人在路上和人打架时被打死。经官吏验尸,死者身上只有一处刀迹。有兄弟二人立在死者旁边。官吏问他们,兄说:“是我杀的。”弟说:“不是我哥杀的,是我杀的。”过了整整一年,官吏还不能定案。于是报告给国相,国相还是不能决断。于是又报告给齐王,齐王说:“现在如果把他们都放了,是放脱那个罪犯;把他们都杀掉,势必杀害了那个无罪的人。我考虑,他们的母亲能知道自己儿子的好坏,不妨问问他们的母亲,由他们的母亲决定该杀谁、该放谁。”
国相叫来他们的母亲,问道:“你的儿子杀了人,弟兄两个都争着偿命。官吏不能决断,报告了国王。齐王有爱护百姓的好心肠,所以要问问你,看应该杀哪一个、放哪一个?”其母哭着回答说:“杀那个年龄小的。”国相听后问道:“小儿子,是人都最爱的。你现在却叫把小儿子杀掉,为什么呢?”母亲回答说:“年龄小的是我的儿子,年龄大的是我丈夫前妻的儿子。他父亲生病将死时,向我叮咛说:“你要好好养育他!”我说:“行。”既然已经接受了别人的委托,答应了别人的要求,怎么可以忘掉别人的委托而不信守自己的承诺呢?再说如果杀了大的、放了小的,就是因自己的私爱而废弃公共道德,违背自己说过的话,忘掉信义,就是欺骗死人啊!说话不受话的约束,已经答应了的事情却不信守自己的承诺,凭什么活在世上啊!杀掉亲生儿子虽然痛心,但对我的德行会有什么损伤呢?”说罢痛哭不已,眼泪把衣襟全都滴湿了。
国相回到朝廷,告诉了齐王。齐王赞美母亲的高义,夸奖母亲的德行,把两个儿子都放了,又封赐他们的母亲为“义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