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的认定

24 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的认定

——李宗友、向官权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李宗友在张家界市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接受了李某某交给其的一包冰毒。同月15日中午,李宗友与被告人向官权取得联系,二人商量一同寻找买家。当天下午,有人通过尾数为1314的电话联系李宗友要求购买60克冰毒,李宗友害怕对方“黑吃黑”把冰毒抢走,于是让向官权带着冰毒在宾馆门口等候。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宾馆门口将向官权抓获,并从其左边裤子口袋内查获了净重77.99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民警又在宾馆418房间内将李宗友抓获。

【案件焦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https://www.daowen.com)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宗友、向官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77.993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宗友、向官权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向官权属于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李宗友、向官权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向官权当庭提出的其持有冰毒时并不明知的意见,经查,有同案人李宗友的供述、向官权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向官权明知李宗友交给其的是冰毒,且将冰毒放入其裤子口袋中,故对向官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向官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宗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向官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向官权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的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着重考察行为人有无共同故意。本案中,直接持有毒品的行为人是向官权,而李宗友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并没有直接持有毒品,那么需要判断李宗友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学理论上讲,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故意犯罪,也会存在着共同犯罪。而从实务上看,的确也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共同持有,即共同对同一宗毒品具有在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关系的情形。典型的共同犯罪的非法持有毒品主要有:(1)两个以上行为人无法律依据而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人往往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2)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3)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逸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本案是属于非法持有毒品中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对毒品有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但客观上发生了某些事件,行为人认为自己保管毒品不安全,为了藏匿、转移毒品,而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与第三者对毒品均具有支配状态,行为人为间接持有,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与第三者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共同持有该毒品的,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具体到本案,李宗友为间接持有,向官权为直接持有,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虽然向官权为直接持有者,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李宗友是毒品的所有人,向官权只是暂时代李宗友保管毒品,故向官权属于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编写人: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