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认定

76 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认定

——李炳某非法拘禁案

【案件基本信息】

1.通知书字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揭中法刑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案由:非法拘禁罪

【基本案情】

李炳某因所在村(厚埔村)与供电部门因用电争议问题,成立了以被告人及案外人李老某为负责人的厚埔村“老人会”,由“老人会”组织指挥村民同供电部门解决用电争议问题。被告人积极煽动并组织、指挥村民对到厚埔村收取电费的供电工作人员进行围攻,非法限制供电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还殴打了供电人员,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5日,李炳某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进行复查,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是:揭西县人民法院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是错误的认定。本案起因是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供用电协议被修改、电费被提高了,与供电所发生纠纷属正常现象。村民(包括李炳某)与供电所人员在村委会、老人会争议电价问题,不能算是非法拘禁。且对其定罪判刑才补发逮捕证,缺乏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案件焦点】

被告人于2009年刑罚已执行完毕,后于2015年申诉,是否超过申诉期限,是否需立案对该案进行审查。

【法院裁判要旨】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在组织、指挥村民阻止供电所人员收缴电费活动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实,该事实经揭西县公安局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犯非法拘禁罪符合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关于补发逮捕证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作出尚未生效时,对申诉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重新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揭西县公安局执行,制作《逮捕证》并发出《逮捕通知书》,并没有违反法律程序。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诉予以驳回。

【法官后语】

对于刑事案件申诉的时效问题,在本案立案时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该案申诉人刑罚执行完毕已超过两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应不予受理该申诉。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是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而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都未对刑事申诉设定时效限制,故应受理该申诉。最终,经过沟通,法院受理了该申诉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合议庭认为,《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规定申诉期限,应该说这是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毕竟刑事裁判处分的是公民的生命、自由等权利,与民事裁判所处分的当事人权益的性质不同,不能将适用于民事诉讼的限制也强加在刑事诉讼中,当公民因国家的错误刑事裁判而被剥夺了生命、自由等利益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几次审判,国家都有义务通过救济程序纠错。因此,合议庭还是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故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但申诉人坚持不撤回,合议庭合议后发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在审查形式上,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刑事申诉审查具体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借鉴《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我们认为,我国诉讼法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均立案进行审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有利于将涉诉信访导入法治轨道,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编写人: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柔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