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6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肖绍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基本案情】

1.贪污的事实

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肖绍祥在担任北京动物园副园长、陶然亭公园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1406万余元。

2.受贿的事实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肖绍祥利用担任北京动物园副园长并主管该园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在承揽动物园基建工程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1月,肖绍祥收受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建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2013年3月2日案发前,被告人肖绍祥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有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https://www.daowen.com)

【案件焦点】

证明被告人的巨额财产是否来源合法的责任应由公诉方还是被告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绍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肖绍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亦已构成受贿罪;肖绍祥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肖绍祥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肖绍祥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肖绍祥所提其曾帮助一些单位做过预算、决算和标书,其在园林房地产公司等单位任职有收入,其做过石头、钢材、工艺品等生意,其曾在1992年左右开过出租车,侦查人员在其房山区小产权房及其陶然亭公园办公室搜出的款物是其合法所得的辩解,经查,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客观地反映了肖绍祥自工作以来在动物园等单位工作的收入情况。肖绍祥无法提供自己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的具体信息,不能提供其做石头、钢材、工艺品等生意的交易对方信息,亦不能说明其在哪个公司营运出租车的具体情况,未能说明侦查人员在其房山区小产权房及其陶然亭公园办公室内搜出款物的合法来源。被告人的此节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肖绍祥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在案,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肖绍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物予以没收或发还或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详见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清单)。

肖绍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肖绍祥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有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辩称其做过石头、工艺品生意,20世纪90年代开过出租车,为其他单位做标书取得过相关收入。那么证明被告人的巨额财产是否来源合法的责任,应由公诉方还是被告方承担存在争议。合议庭认为,被告方在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巨额收入及支出来源合法,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认定被告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理由如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该罪名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说是行为状况,即在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被责令说明来源的状况下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也就是说,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责任,被告方承担证明明显超出收入的财产及支出系其合法收入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提供了其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线索,称其做过石头、工艺品生意,20世纪90年代开过出租车,为其他单位做标书取得过相关收入,但是不能提出其做石头、工艺品生意的对手信息,也不能提供为其他单位做标书的收入证明,而且其无法证明20世纪90年代开过出租车及收入情况。也就是说,被告人提供其巨额财产来源的线索不具体,司法机关无法查证属实,且被告人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能够排除财产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故其巨额财产仍属于“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况。被告方应对其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应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丛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