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70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张某、李少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9日20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公安干警接到举报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酒店702号房间将被告人李少某、张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少某身上搜得净重10.0584克的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9121克的麻古疑似物一包,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得净重9.9032克的麻古疑似物一瓶,从房间沙发上搜得被告人张某所有的净重4.8803克的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6163克的麻古疑似物一包,从茶几上搜得净重0.3978克的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0831克的麻古疑似物一包。随后公安干警对被告人张某女朋友袁某某租住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北门外巷××号的家进行搜查,从卧室柜子上搜出一个被告人李少某放置并让张某保管的装有毒品的棕色男式斜挎皮包,包内装有净重1006.8467克、367.7784克的冰毒疑似物两包、净重27.2511克、26.0199克的麻古疑似物两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被查获的上述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棕色斜挎包里查获的净重1006.8467克的冰毒疑似物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9.2%。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少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身上搜得的毒品外,其他毒品与被告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叫朋友李某伟帮他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酒店订了702号房间。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李少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酒店702号房间吸毒时被张家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少某身上搜得净重10.0584克的冰毒一包、净重0.9121克的麻古一包,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得净重9.9032克的麻古一瓶,从房间沙发上搜得被告人张某所有的净重4.8803克的冰毒一包、净重0.6163克的麻古一包,从茶几上搜得净重0.3978克的冰毒一包、净重0.0831克的麻古一包。(https://www.daowen.com)

【案件焦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情形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少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中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冰毒24.8495克、麻古1.955克,李少某非法持有冰毒10.0584克、麻古0.912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某、李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二人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女朋友袁某某租住屋的卧室柜子上的棕色男式斜挎皮包内装有净重1006.8467克、367.7784克的冰毒两包、净重27.2511克、26.0199克的麻古两包系被告人李少某交给张某保管的意见,另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棕色男式斜挎包是李少某放在袁某某租住屋,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故本院不予采纳。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毒品没有当场搜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规范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

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李少某是吸毒人员,二人在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且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到毒品。公安机关在搜查张某女友租住屋时发现放有大量毒品的挎包,对于该挎包内的毒品是否属于张某或者李少某,公安机关没有慎重处理,而是直接认为毒品必然属于张某或者李少某。在庭审时,李少某提出挎包是张某的,包内的毒品他不知情,不是他让张某保管的。该案最终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我们发现在毒品案件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对于毒品的查封、扣押程序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扣押挎包毒品后,没有让张某、李少某对挎包内的毒品进行确认,没有现场进行称重,对数量如此重大的毒品案件,没有对装有毒品的挎包及毒品包装进行指纹采集,在被告人当庭否认挎包归其所有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能形成证据链。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结论具有唯一性才能够定罪,本案无法排除挎包内毒品属于他人的疑问,最终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认定挎包内的毒品属被告人张某、李少某所有。

编写人: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