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的年龄认定
84 未成年犯的年龄认定
——黄中某、韦佑某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4年6、7月间,被告人黄中某、韦佑某伙同周某(已判刑)、苗天某(别名刘某)、“崔高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时分时合,多次在厦门市翔安区、同安区等地,由被告人韦佑某和周某、苗天某、“崔高某”望风,被告人黄中某使用撬具撬锁,盗窃他人摩托车、助力车以及电动车蓄电池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310元。其中于6月20日左右在翔安区马巷镇前厝村前厝东路××号盗走一部“南方”二轮摩托车,于6月下旬的一天在翔安区马巷镇郑坂村一民房门口盗走一部白色“机关”助力车,于7月1日凌晨在翔安区马巷镇西亭里××号和郑坂村村南××号分别盗走一部白色“金城”助力车和一部银灰色“雅马哈”助力车,于7月上旬的一天在翔安区新店镇“汇景商业广场”停车场内盗走一部黑色“本田”助力车,于7月10日凌晨在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洪塘珠厝里××号和新民镇赤坪里××号巷子内,分别盗走一部黄色“雅马哈”助力车和一部白色“本田”二轮摩托车,于7月中旬的一天在翔安区马巷镇西亭村一民宅门口盗走一部黄色“双枪”助力车,于7月中旬的一天在翔安区马巷镇郑坂村“佳华公寓”门口,盗走一部电动三轮车内的四个蓄电池,于7月15日在翔安一中附近一溜冰场门口和马巷镇郑坂村“如意服饰店”门口,分别盗走一部电动三轮车内的四个蓄电池和五个“腾能”蓄电池。同时,被告人韦佑某自报其于1998年4月1日出生,属相为虎,家里原有一哥哥,是1993年出生,但是已经死亡,下面还有个弟弟,家人因害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故用已故哥哥的出生年月作为他的出生年月进行户籍登记。
【案件焦点】
未成年犯的年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中某、韦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中某参与盗窃十一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10元,被告人韦佑某参与盗窃八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525元,盗窃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中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多次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佑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韦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黄中某与同案犯周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元。
四、扣押在案的无主赃物白色“机关”助力车、黑色“本田”助力车、白色“本田”二轮摩托车、黄色“双枪”助力车各一部,蓄电池四个,作案工具螺丝刀三把、撬具二把、套筒二个及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本案中,被告人韦佑某供称其出生于1998年农历三月初五(公历4月1日),其供述可以得到其母亲黄菊鲜证言的印证,并且被告人韦佑某曾经就读的和平乡中心小学、斗江镇中学所出具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存根)上均载明其出生日期为1998年3月。虽然被告人韦佑某的户籍登记显示其为成年人,但是现有证据又可以合理地证明其户籍登记的出生年月不是其真实年龄的反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中责任年龄”,并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一般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来推定被告人年龄,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着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和诉讼权益,被告人韦佑某关于其出生日期的供述可以得到在案证据的印证,因此法庭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被告人韦佑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的、关系到正确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出现疑问后,作为审判人员应认真对待,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协调检察院全面查证和举证,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和甄别,去伪存真,准确地认定证据,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吴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