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性言词证据的对抗解除评判
72 对抗性言词证据的对抗解除评判
——李林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林某、被害人陈某某均在郁南县南江口镇某陶瓷厂内施工队工作,李林某负责维修灌浆水泵机器,被害人陈某某从事灌水泥浆工作。2014年10月15日18时许,李林某在某陶瓷厂内施工地修理已坏掉的水泵时,陈某某对李林某维修水泵的技术不满意,两人遂发生口角。随后,李林某右手拿着一把一字形螺丝刀赶陈某某离开,手上螺丝刀戳到陈某某的左眼,致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件焦点】(https://www.daowen.com)
采信被害人的陈述还是采信证人证言——认定李林某主观过错是过失还是故意致人重伤。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林某在广东省郁南县南江口镇某陶瓷厂工地修理水泵时,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李林某因修水泵问题产生不同意见,被告人李林某用拿着一字形螺丝刀的右手赶陈某某离开时,手上的螺丝刀一下子戳到陈某某的左眼,致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李林某对公诉机关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其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某的。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李林某的供述能够相互佐证,足以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林某没有伤害被害人陈某某的故意,故对被告人李林某的辩解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罪名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林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提起抗诉,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主要理由是现场有关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原审被告人李林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林某是转身手持螺丝刀捅刺被害人眼睛,可见李林某对其用螺丝刀向后挥动会造成伤人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并对这种后果发生持一种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反映了李林某主观上有故意伤害陈某某的心态。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陈某某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林某维修灌浆水泵的技术不行,两人遂产生争执。李林某右手持一把螺丝刀赶陈某某离开时,螺丝刀戳中了陈某某左眼。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原审被告人李林某伤害其左眼的经过具体、详细,在侦查阶段陈述的内容稳定,没有出现反复或矛盾,该事实与原审被告人李林某供述其与陈某某争吵、戳伤陈某某的经过细节基本吻合。陈某某的陈述中还说到案发后只想要李林某医治其伤,赔偿其经济损失就好,主观上没有怨恨原审被告人李林某,可排除其陈述内容夸大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李林某没有威胁、恐吓或利用金钱诱惑被害人陈某某,排除被害人陈述违背其真实意志。据此,陈某某陈述李林某用螺丝刀在驱赶其离开的过程中戳伤其左眼,非李林某故意捅伤的事实是比较合理的,符合案件客观情况。李林某应当预见自己手持螺丝刀赶被害人陈某某离开时可能会发生捅伤被害人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受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判认定李林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正确。检察机关抗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林某用螺丝刀戳伤被害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抗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裁判重点是法院准确评判具有对抗性的言词证据即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采信被害人的陈述还是采信证人证言是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林某过失或故意致人重伤的关键所在。案件中证人陈某丽、陈某振、董某春、陈某忠、蔡某的证言均证实原审被告人李林某转身用手上拿着的螺丝刀捅了一下被害人陈某某左眼的事实,但指证李林某犯罪经过的内容均空泛而不具体,行为单一,基本上趋于一致。在案发现场,上述五名证人中的每一位证人所处的位置与被害人、被告人的距离究竟有多远?五名证人询问笔录中均没有详细记录,而这决定其所作的证词证明其看到的伤害过程是否客观可信。五名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被戳伤的细节、原审被告人李林某的供述均不相吻合。然而,被害人具有直接性、不可替代性、真伪性三个基本特性。被害人陈某某是亲身经历过原审被告人李林某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后果,与李林某进行了正面接触或亲眼目睹了李林某犯罪的全过程,因而被害人对李林某实施犯罪行为、李林某的基本情况等内容陈述更为直接、具体,这是证人证言无法比拟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成为反映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陈述内容能否与李林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或者印证的程度成为定罪的主要依据,而且结合其他有关证人证言佐证了被害人陈某某陈述的内容既不违背其真实意愿,也不存在夸大案件事实的情况。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林某伤害其左眼的经过具体、详细,内容稳定,客观反映出案发日陈某某被李林某戳伤左眼的事实,并与李林某供述的戳伤细节相互印证。据此,法院采信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认定李林某主观上的过错是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杰